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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国银行岳阳分行与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19  当事人:   法官:曹波   文号:(2009)岳中执异字第27号

案外人熊燕,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408房。身份证号为x。

委托代理人虢某某,男,汉族,住(略),身份证号为x。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岳阳分行。

被执行人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

院在执行中国银行岳阳分行与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熊燕对本院(2004)岳中执字第50-X号、(2008)岳中执字第116-X号民事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熊燕称其“合法取得的标的物所有权,已使用多年,行使了处分权,上述裁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提供了以下五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以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为甲方,熊燕为乙方,于2000年8月15日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于1993年3月借熊燕人民币230万元。几年来因公司无力偿还,截止至2000年8月8日止,本息共计634万元。其中扣除房款47万元,尚欠人民币587万元。现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自己所属中山市X镇金香花园一期工程厂房A栋X-X层,共计X层,每层面积1643.75平方米,共计面积4937.25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980元,共计人民币x元。住宅X栋XC、X栋XA、6D共计3套住宅,面积每套102.53平方米,共计面积307.59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2000元。共计人民币x元。总计价格x元,用以抵偿甲方所欠乙方的所有债务。

2、乙方如需办理房产权证,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协议上面熊燕签了名;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的负责人瞿总生签了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也在协议上盖了公司印章,但无任何人签名。

第二组证据:以熊燕为甲方,中山市益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乙方,于2006年5月7日签订的一份《厂房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将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名下的中山市X镇金香花园一期工程厂房A栋X-X层,共计X层,以2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山市益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燕在协议上签了名;中山市益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陈灿铨在协议上签了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见证方也在协议上盖了公司印章,但无任何人签名。

第三组证据:案外人熊燕收取转让款的证据:

1、收据3份,第1份为熊燕收到中山市益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厂房转让款80万元,并附有陈灿铨2007年9月12日汇给熊燕80万元的汇款凭证,收据时间为2007年9月13日;第二份和第三份为熊燕对中山市益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各100万元的收据,无任何说明。

第四组证据:中山市益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永照于2007年1月9日签订的一份《合同书》,该合同的内容为中山市益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从熊燕处购买的厂房租赁给余永照经营的条款,用以证明案外人熊燕已实际占有该房产,并将其转让。

第五组证据:涉案厂房所交纳的水电费收据12份。

基于以上情况,案外人熊燕请求中止执行该系列裁定。

本院经审查查明,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26日,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实物作价800万元,另一股东为湖南省天惠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200万元。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出资的实物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原名称]与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1996年12月11日作出的(1996)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市X镇金斗湾的五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转让至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但地上建筑物截至本院处置时止,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岳阳分行与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岳阳分行的申请,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2004)岳中执字第50-X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以原名称“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80%的股权,并予以拍卖。珠海市金良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中山市益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陈灿铨均交纳了50万元的拍卖保证金参与竞拍,珠海市金良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460万元的价格竞得。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所欠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00余万元。本院于2006年11月30日向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但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履行。本院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2004)岳中执字第50-X号民事裁定,对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3000余万元中的134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并轮侯查封(湖南省高院查封在前)了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市X镇金斗湾工业开发区的三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中已包含了熊燕所提出异议的资产)。2008年7月2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岳阳分行与第三人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的协议,作出(2004)岳中执字第50-X号民事裁定,变卖第三人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X镇金斗湾工业开发区的一宗土地使用权中的部分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08)第x号,面积为由南向北4780.9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2008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08)岳中执字第116-X号民事裁定,将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裁定过户给买受人梁棠。

本院认为,1、《以物抵债协议》和《厂房转让协议》缺乏事实依据。《以物抵债协议》是“经甲乙双方协商”,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不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也没有参与协商,尽管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在协议上盖了公司印章,但未约定中山市鼎立有限公司任何权利、义务,且原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的印鉴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登记备案。该资产已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因执行查封多年,案外人熊燕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厂房转让协议》签订于2006年5月7日,本院拍卖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的80%的股权时间为2007年5月24日,中山市益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陈灿铨在2007年5月23日到岳阳金祥拍卖有限公司交纳了50万元的拍卖保证金并参与了竞拍,陈灿铨在参与竞拍中对拍卖标的物没有提出异议。故《以物抵债协议》和《厂房转让协议》缺乏足够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2、《以物抵债协议》和《厂房转让协议》没有法律依据。首先,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26日,该公司的设立与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原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均为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二个平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无权将中山市鼎立实业有限公司的资产签订《以物抵债协议》转让给案外人熊燕。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国房地产管理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放制度。熊燕主张其已于2000年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产6年时间,但至今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该财产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该《以物抵债协议》和《厂房转让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案外人熊燕的异议无论从事实和法律上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熊燕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波

审判员欧阳迪明

审判员刘妮敏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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