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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靳某甲与靳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万钦,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某、靳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靳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根东,原审被告李某战、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万钦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涛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尤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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