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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左某甲犯聚众斗殴罪

时间:2008-11-20  当事人:   法官:秦加红   文号:公诉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甲,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苗族,高中文化,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酉阳县X乡烟草站职工,住(略),现住酉阳县饮料厂租房居住。因本案于2008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0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公案局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某,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酉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甲犯聚众斗殴罪,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甲及其辩护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1日中午,左某某在丁市镇原食品站附近因过车与被告人侯某发生纠纷致抓扯。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熊某、王某某(另案)等人听说侯某在岩梦底(小地名)被左某某打后,遂在丁市X路口处持钢管、木棒等凶器拦截驾车由此经过的左某某,后被告人熊某见左某某的车路过,就开车去追左某某至丁市X街尽头,致使左某某弃车逃走。被告人左某甲得知左某某被熊某开车追赶的消息后,告知了唐某某(另案),唐某某就找了两辆车,田某某找了一辆车并联系在酉阳的被告人卿某乙、李某丁等人,在酉阳方向某左某甲、唐某某、田某某、卿某乙、刘占某、李某丁、何某癸等10多人分乘由田某某、卿某乙、唐某某开的三辆小汽车赶往丁市。与此同时,万木乡左某某的老家麻布坨的左某某、左某某、谢某某等人得知左某某被熊某等人追打的消息后,也分别往赶到丁市街上惊涛大酒店,与在这里等候的被告人邱某丙、龚某戊、龚某己、申军、唐某庚、王某辛、龚某壬等人会合,会合后,左某甲、左某某、左某某带领被告人邱某丙、何某癸、谢某某、龚某戊、卿某乙、李某丁、龚某某等几十人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前往熊某实施报复,而熊某、王某某、侯某得知左某要纠集人进行报复后,遂自制燃烧弹及准备辣椒粉、石某粉、砖块等物欲对抗左某,被告人侯某还从家里取来一支自制的火药枪携带在身上。丁市派出所民警在赶往熊某处对熊某进行劝解过程中,及时将熊某、王某某、侯某等人制作的燃烧弹及准备的木棒等物品予以收缴。被告人左某甲、左某某、左某某、何某癸、谢某某、龚某戊、卿某乙、李某丁等人赶到熊某屋外后,不顾在场民警及镇政府干部的劝阻,在被告人左某甲、左某某、左某某、邱某丙的带领下,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强行冲入王某某家房屋底楼进行打砸,因派出所民警、镇政府干部等人的劝阻,才陆续退出屋外。在被告人左某甲、左某某、左某某、邱某丙等人退出屋外过程中,熊某持砍刀及从侯某处所得的火药枪与持钢管的熊某等人冲下房屋底楼和被告人左某甲、左某某、左某某、邱某丙等人进行对峙。在双方对峙后,从熊某屋顶楼扔下一水泥砖头,当场将站于楼下的邱某丙砸倒在地,致使邱某丙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骨折,双方不顾在场的派出所民警及镇政府干部的多次劝阻仍持械斗殴,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熊某霞等人的证言;作案工具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甲目无法纪,聚众持械斗殴,造成很坏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甲有投案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左某甲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纠集他人参与犯罪,没有进入熊某打砸,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现已深刻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左某甲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初犯、偶犯、从犯,社会危害较小,且有投案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日中午,左某某与同事驾驶辰x小型轿车准备到酉阳县城,途经丁市镇原食品站附近时,侯某驾驶的长安车因故障停于公路中间,致使左某某的车无法通行,左某某下车协调该事与侯某发生冲突,侯某持刀追砍左某某,左某某持木凳还击,后经侯某的母亲熊某霞等人劝阻事态得以平息。次日上午,左某某从酉阳县X镇X村小地名岩门底喂猪,侯某邀约谢某平、李某某等人欲报复左某某,左某某得知该事后,便将该事告知了龚某壬,龚某壬得知该情况后,向某市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干警赶到岩门底了解情况后,驾车寻找侯某等人。18时许,熊某得知侯某在丁市X村岩门底(小地名)又被左某某殴打后,邀约熊某、石某、王某某等人在酉阳三中岔路口处拦截左某某,在拦截过程中,侯某驾驶摩托车到达三中岔路中,向某波等人解释在岩门底没被左某某殴打,同时,丁市镇派出所接到龚某某再次报警后,赶往三中岔路口进行现场处置,与丁市镇武装部长祝某军一起劝阻熊某等人,并将侯某、熊某霞带到派出所作单方调解工作。正在劝阻熊某时,左某某驾车到达酉三中岔路口,见熊某等人在此处拦截,便驾车向某滩镇方向某离,熊某不听在场干部的劝阻驾驶长安车追击,在丁市镇人寿保险附近将左某某的车拦停,左某某见状弃车逃到冉玉辉家躲藏,派出所和镇政府工作人员赶往冉玉辉家做左某某的调解工作,责令左某某阻止前往丁市参与斗殴的人,左某某愿意和解,并提供了从酉阳县X乡有两车人可能快到丁市镇参与斗殴的线索,派出所干警根据该线索在丁市镇X路口将该两车人拦截,收缴了携带的木棒等凶器,并向某阳县公安局报警。熊某、熊某、石某、王某某拦截左某某未果,便相继到了熊某家中,熊某用王某某的电话打左某某的电话要求左某某解释殴打侯某的事,在电话中,熊某与对方的人言语不合,双方约定了二十分钟后在卫生院坝子斗殴,熊某联系对方后,与王某某一起从长安车中抽出汽油,用玻璃瓶制作了燃烧弹,同时还准备了石某粉和辣椒面。与此同时,被带到派出所的侯某和熊某霞接受了派出所的意见,同意由派出所调处此事,并且熊某霞用电话劝说熊某、王某某,但在电话中熊某霞得知双方可能要斗殴,二人将该情况告知了派出所。派出所民警随即驾车与侯某、熊某霞赶往熊某家,侯某则回到家中将自制的火药枪藏于身上返回熊某。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对熊某、王某某等人进行了劝解,并收缴了自制的燃烧弹及长安车中的木棒,大家表示“可以调解,只要对方不搞了,我们就不搞”。

龚某壬得知左某某被侯某追杀后,将该事电话告知了王某辛、田某某、陈某某等人。田某某在酉阳县城接到龚某壬电话后,将该事告知了左某甲,左某甲、田某某、袁某某、唐某某、何某癸、徐某某等人聚集于酉阳县城红卫桥头,同时,卿某乙得知此事后,与李某丁、卿某某、袁某某、刘占某也赶到红卫桥头聚集。人员聚集齐后,田某某驾驶其从左某处借的渝x车载李某丁、袁某某、卿某某、刘占某,唐某某驾驶其从李某昌处借的渝x车载左某甲,卿某乙和何某癸交换驾驶从田某处借的渝x车载徐某某、谢某某等人并携带砍刀等凶器,卿某某接到卿某乙邀约电话后,叫上冉义、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乘林华的车,先后赶到丁市镇惊涛酒店。与此同时,左某某、左某某等人在万木乡左某某家吃饭时,左某某得知左某某在丁市被人追杀的情况后,告知了在场的左某某的兄弟及亲戚。于是,左某某与左某某、谢某某、左某某、左某某、左某某、左某某、谢某某等人分别骑摩托先后到达丁市镇惊涛酒店与左某甲等人汇合。在从酉阳县X乡两地人员赶往丁市的过程中,丁市镇的龚某戊、邱某丙、王某辛、唐某庚、龚某己、田某某等人基于与左某某系朋友、师生关系也纷纷赶到了惊涛酒店,且龚某戊从其家里将钢管二根、砍刀一把送到惊涛酒店。

21时许,所有参与斗殴的人员到齐后,左某甲、左某某组织并带领邱某丙、左某某、李某丁、卿某乙、谢某某和龚某己、卿某某、龚某某等人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从惊涛大酒店前往约定的丁市镇卫生院院坝实施斗殴,被告人龚某戊与涂某、唐某庚及其女朋友等人坐被告人何某癸开的白越野车跟在左某某等人之后。因派出所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熊某、侯某等人进行了劝说,并收缴了凶器,熊某、侯某等人正在熊某家中接受派出所的单方调解,熊某等人没有到达约定的地点。左某甲、左某某、左某某、邱某丙、谢某某、卿某乙、李某丁、何某癸、龚某戊和涂某、龚某己、卿某某、龚某某等人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径直冲向某某某、熊某家楼下,熊某(王某某与熊某并排坐)离医院仅五十到一百米,熊某、侯某、熊某、王某某等人见状关下卷闸门逃至二楼。左某某、左某某、邱某丙、谢某某等人不顾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冲入熊某、王某某底楼门面内欲上楼对熊某等人实施殴打,因二楼门已关无法上楼,便对卷闸门、进入二楼的小门等东西用砍刀、钢管等凶器乱砸,后被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及左某某、田某某、田某某等人极力劝阻退到屋外,左某某等人在屋外并用钢管、石某等物掷熊某、王某某等人,致房屋玻璃损坏。熊某、侯某、熊某、王某某跑到房屋顶楼用砖块等物向某在房屋外参与斗殴的人群乱扔(有熊某、冉波、田某全、熊某霞、熊某、熊某泗、冉登权的证言)。双方互骂、互扔一会后,熊某、侯某跑至二楼,侯某从身上取出火药枪交与熊某一起将火药枪装弹,之后,熊某持枪和刀、侯某持刀、熊某持钢管冲到其底楼台阶上,与左某甲、左某某、邱某丙、谢某某等人对峙。在对峙过程中,邱某丙被楼上砸下的一块水泥砖砸中头部倒地,田某某、唐某某等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邱某丙受伤后,左某某和申学红将部分凶器收缴予以藏匿。酉阳县公安局的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平息了事态。邱某丙的伤系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骨折,经鉴定为人体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渝酉公(刑)勘(2008)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3、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照片、住院病历、CT检查报告单、出院证、法医学活体损伤临床检验鉴定书。证明了邱某丙受伤后于2008年1月2日至1月X号在酉阳县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事实以及经鉴定邱某丙所受伤为人体重伤。

4、丁市派出所指导员冉秀某、民警何某武、齐长文的出警记录。证明本案发生的前后经过。

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丁市派出所从申学红处扣押16根钢管及一把西瓜刀。

7、左某甲的户口证明。

8、证人祝某军(镇武装部长)的证言。证明事件的起因以及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出面解决的情况。在熊某现场,熊某的人在楼上,万木的人在屋外公路上站着,双方没发生冲突对峙着,直到公安局的人来。

9、证人陈某权(镇综治办主任)的证言。证明事件的起因以及看见左某甲在屋外骂,左某某拿石某冲进屋乱砸。他见状抓住左某某往酒厂方向某,冲进屋的人也往外退,在退的过程中,楼上扔下一砖块把邱某某(砸在头上)打倒在地。这时,熊某左某拿枪,右手拿刀从楼上冲下来,在阶阳上站起不让人靠近,万木的人也不敢上前,双方对峙直到大批警察到后,万木的人才离开现场。

10、证人冉登权(丁市镇综治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熊、左某家打架的原因是左某某与侯某子错车引起。2008年元月2日晚,他接到镇政府电话称街上要打架,由综治办做打架一方熊某的工作。他们正在做工作时,左某分两批来了一大群人,持有钢管、砍也等凶器,这此人一到就向某家屋里闯,熊某的人往楼上跑,他们试图组止左某的人,但拦不住,左某的人持凶器闯入熊某门市部内,熊某的人在楼上往楼下扔石某或砖块。因熊某把上楼的门关了,左某的人未能上楼就退出了门市X街上,派出所就把熊某的卷闸门关下。熊某的人在楼上,左某的人在楼下,双方有的在骂,有的用砖头砸,左某的人朝熊某房子砸石某、钢管等,还用砍刀砍熊某的门,熊某拿了一把火枪和一把砍刀站在阶檐上,并用枪对着人群,并威謦人群。他们在做熊某的工作时,当时熊某的态度还是可以,只要左某的人不上门,答应到办公室和说。

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1日14时许,她在侯某家邻居余长光家帮忙,看见侯某跑回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左某师拿着水瓢和另三个男子警着侯某跑到这里要打侯某,她和侯某的妈拖着侯某,侯某哭着说:左某师把其打了一顿。侯某的舅舅熊某把侯某的刀收了,左某师还想打侯某,被侯某的外公骂后,就被人拖走了。

12、证人石某、熊某仕、熊某、熊某霞、田某全、黄磊、冉波、田某梅、李某某、何某某、向某国、申军(申老二)的证言。证明双方斗殴的情况。

13、证人田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晚,唐某某、左某甲、田某某等人到了丁市打架,还有李某昌(绰号管子)的渝x车也去了丁市。

14、证人左某、李某昌(绰号管子或广子)的证言。证明自己的车被借。李某昌还证明在现场他认识的有田某某、唐某某、左某甲、田某某、孙学兵,另有左某、田某某车。

15、证人田某某证言。证明他是左某某的学生。2008年1月2日下午,他在酉阳县城接到丁市龚某某电话说左某某与熊某在扯皮,左某某被熊某的人追得不知去向某,龚某壬叫他通知左某甲,并叫他下丁市看一下。他在民委附近碰到左某甲后,把左某某在丁市发生的事给左某甲说了。左某甲说找几个人陪其去,问他去不,他说他要下丁市去。他就借了左某的车,他从东风坝驾车出来在城此附近载上袁某某(绰号拉狗),途经红卫桥看见左某甲、唐某某、卿某某等一些人在红卫桥处,左某甲叫他带几个人一起下丁市参与左某某与熊某的冲突。于是,袁某某、卿某某、刘占某、另一个叫付华的人坐上他驾的车。之后,又来了一辆尾号为0405的田某子的车。他载着卿某某等人先行出发往丁市,在车上,有人说熊某的人约左某在医院等。当车行到小坝时,他接到丁市派出所指导员冉秀某的电话叫他招呼两方的人,不要让事态扩大。他驾车到了丁市的惊涛大酒店后,在酒店内,见邱某某等二十几人在,不久左某甲、唐某某就到了。他劝左某甲等人先不要搞后,他开车到了派出所,见万木有两辆人被派出所拦下,一辆是袁某开的,另一辆不知是谁开的,共计10余人,其中有田某某、袁某、冉启育、李某某,派出所的人说木棒等东西已被缴了。他劝住那两车人后,派出所的到熊某去做工作。派出所的人走几分钟后,他与万木的人到达熊某看究竟,在公路边玩。不一会儿左某某老家的三十多人拿着钢管、砍刀等凶器往熊某冲,其中有邱某某、左某某、“毛球”(均持砍刀)、左某某持钢管带头往屋里冲。他与派出所的人上前去拦,但没拦住,左某某、邱某某、左某某、“毛球”带着十余个持凶器的人冲进熊某门市部内打砸,没冲进去的就在外面砸卷闸门,左某某等人在熊某屋内打砸了一阵后,没有冲得上楼就出来了。他出来看见左某某拿钢管往楼上砸,其他人也在往楼上砸东西。接着邱某某被熊某楼上扔下来的一块水泥砖砸倒,他与唐某某、申兵、袁某伟送邱某医院了。他去扶邱某,见熊某门市面部阶阳上站一人手拿枪对着外面的人。他去丁市是想给左某师撑面子,如果熊某要打,他们也不弱。

1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晚,他们到酒店后,陆续来了三四十人,主要是酉阳、万木、铺子的人,他认识的有田某某、巴某某、邱某某、卿某乙、勇某、鼎某、翘某、左某甲、左某某、卿某某、袁某某、秀某等人。

17、证人田某某的证言。2008年1月2日,他与袁某送孩子到丁市,在铺子接到龚某壬用左某某的电话打给他说,熊某的人拿刀杀左某某几天了,左某某躲起了,电话留在车的。到丁市后,他们在派出所的路口被冉秀某指导员拦下,一起被拦的有左某某老家的人,冉指导告戒他们不准打架。他说:“不会打架,我们是去劝。”我与田某某在派出所之后同时到现场,熊某有10多个人在屋前,熊某的人准备了棍棒与汽油瓶,但被派出所的收缴了。左某某的兄弟及老家的人去后十分生气,吆喝着要搞熊某的人,他与田某某在招呼,左某某也在招呼,左某某与左某某及老家的人都不服。万木的人去后,全部站在熊某的屋外公路上的,熊某的人在屋内,邱某某被楼上扔下来的一块水泥砖砸伤,但双方还是对峙着的,熊某拿枪拿着枪对着外面的人,另两个拿着刀和钢管。

18、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1日10时许,他与符启贵、董利峰驾驶辰x小车到酉阳去接亲,途经食品站附近时,一辆长安车停在路中间,董利峰要求对方让车,那司机把门一开背靠在车门上,做出一副自以为是的样子,他们以为是有人搞好耍,他下车一看是他以前的学生侯某,他要求侯某让车,侯某不让,他就伸手示意侯某下车,他来开。他伸手进去,侯某就拿出一把张匕首准备捅他的手,他见状就往旁边一退,并拿了一根凳子准备挡,侯某拿了刀来追他,他将凳子丢后跑到黄兵的餐馆拿了一根方凳在手上和侯某对峙,并警告侯某不要拿刀捅他,侯某不听拿匕首向某捅来,他躲过后拿凳子朝侯某的肩膀打了一下,侯某说要下他儿子的腿后拿刀就离开了。10分钟后,他在黄兵房外与周围的人说话时,侯某又提了一把米多长的砍刀来砍他,他跑到归来兮宾馆警告侯某,这时侯某拿刀的手被袁某捉住,侯某的妈、奶奶也来把侯某劝走,他和侯某的妈走到黄胜的药店外,侯某又骑了一辆摩托车来撞他,侯某的妈、奶奶把侯某弄到了侯某舅舅家,他和董老师一起到了酉阳。次日10时许,他在酉阳接到一个电话,问他何某回丁市,之后,他坐孙兵的车到岩门底喂猪,邱某说侯某等几个年轻人拿刀要来杀他,他打电话给丁市派出所的冉所长(冉秀某指导员)报警,并用邱某的电话通知邱某叫侯某母亲把侯某接回去。10分钟后,冉指导来了,在周围了解后,开车去追侯某等人去了。之后,他开车回丁市,在三中处面,接到冉指导电话说在三中外面有人要打他,让他回避一下,他认为有派出所在那里,且自己没有打侯某,就没有回避,就直接开车准备回三中。在三中路口时,他看见侯某的车横在三中的路口,车下有七八个人提着刀和钢管在那里,冉所长叫他回避,他开车朝龚某方谢某,到丁市街尽头处那长安车超到他车前面将他的车堵起,后面还有几辆车跟在后面,他弃车到冉玉辉家躲,并让冉玉辉告诉冉指导他在冉玉辉家,他又打电话告诉其外侄申军他的位置,不久申军和龚某壬、左某某、左某某、谢某某到了冉玉辉家,冉指导和政府的冉镇长相继赶到,给他做工作,对该事进行调解处理,要求他招呼田某某等人不要带人来打架,他通过电话叫田某某等人不要打架。他从冉玉辉家出来到医院的路口时,他看见两群拿着钢管、砍刀等凶器的人在路口集合,他过去招呼时,看见左某某、左某某、谢某某、谢某某、左某甲等人手持凶器在人群中,他没招呼得住,这些人就冲到了熊某去了,谢某某持长砍刀砍熊某的门,他打了谢某光叫其离开,他又站在熊某门前将左某某挡住,并打了他耳光。他和田某等人将这些人拦了一阵后,从熊某楼上砸下一块水泥砖,将邱某某砸倒在地,这些人就退到公路上去了,他将邱某某送到了医院,就回到了冢中。听龚某壬说是一个号码x的电话约在这,SLAT的架。上午我在酉阳也是这个号码打的,是个男音。左某某与左某某是从万木来的,左某甲等人是从酉阳来的,不知是谁叫的。

19、证人龚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18时许,左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其在岩梦底被侯某围起了,叫他去接左某某。于是,他就给王某辛打电话说了左某某被围的事,王某辛就和他在一起了。他又给左某甲打电话,因左某甲关机,就给唐某某打电话叫唐某某转告左某甲左某某在丁市出事的事。另外,他应左某某之请,给陈某某打电话,告诉其左某某被围的事。因没有车去接左某某,他就向某出所报告了这情况。他一边报警一这走到街上去看,当他走到干鱼坨(小地名)时发现三中对面叉路口有一群人,他又向某出所冉秀某指导员报告了情况。于是他就往回走,走到何某二门市部就接到冉指导的电话,之后上了冉指导的车,车上有祝某军部长,他与冉指导一起驾车在斜场找到了左某某的车,车内无人,左某某的手机在车内,冉指导叫他和王某辛把左某某的车开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后冉指导又去做工作去了。他和王某辛从派出所出来碰到了袁某某、冉勇、邱某,大家边说边到了惊涛大酒店,在酒店内碰到了申军、何某某、向某子,他给这几个人讲了左某某打电话及被围被追的情况。此时,熊某打了几个电话过来,一个是申军接的,申军接完电话后说:“熊某那边的叫左某某到医院坝坝去。“10分钟后,熊某来的另一个电话是邱某接的,邱某接电话时说:“二十分钟后在医院见面(打架)。”当时在场的有冉勇、何某某、向某某、袁某某等人。他到惊涛大酒店时,他认识的有冉勇、袁某某、龚某己、龚某某等人,之后从酉阳又下来了二辆越野车,车上下来了管子、唐某某、田某某、左某甲等七八人。他向某某甲等人讲了熊某一直在打电话,不听招呼,要注意。之后,他接到镇政府陈某权主任的电话,就到了冉玉辉家,看见了冉镇长、祝某某、左某某等人,冉镇长就叫他和左某某去做左某这方的工作。于是,他和左某某、申老二(申军)驾驶一辆长安车到医院叉路口拦左某的人,他们刚到冉波门市部就看见左某某等人提着砍刀、钢管冲过来,他们几个去拦,但没拦住,就这样双方就打了起来,接着他就听见卷闸门被砸的声音。不久,就听说有人被砸了,围观的群众就散了,他看到公安局把双方的人抓后才回家。

20、证人唐某庚、左某某、袁某某、左某某、卿某某、龚某己、卿某某、涂某某证言。证明了在该次斗殴中如何某织以及斗殴的事实。

21、证人申学红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l日晚,帮忙打架的人中他认识的有左某甲、左某某、左某某、卿某乙、何某癸、邱某某、唐某某、王某辛、申军等,一共有三四十个人,便左某甲一直的招呼。邱某某受伤后,左某某叫大家把刀收了,不准再搞了,后他与左某某收了刀等物放在冉波的小吃店,卿某乙将他自己的砍刀拿走了。

22、同案关系人唐某某的供述。证明是2008年1月2日19时许,左某甲给他打电话说左某某在丁市遭打,叫他找个车一起去看,他给田某打电话借车(0405)未果,他又找李某昌(绰号管子)借了(1088)车。他到车站开李某昌的车时,左某甲在红卫桥打电话喊人,他开李某昌的车到红卫桥时,田某某车从小坝回来,被卿某乙拉人下丁市去了。他走时已走了二个车,他开的车上只有左某甲。他与左某甲到惊涛酒店时,左某某、邱某某等四五十个万木的人带有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其中,左某甲提的砍刀,邱某某拿钢管,左某某也拿有凶器。在酒店门口,是左某甲和左某某在组织,左某某见人到齐了就叫走,大家就往卫生院方向某了。到达熊某后,熊某的人已经全部躲到楼上去了,左某甲与左某某带头提着刀子、钢管等往屋里冲,派出所的在现场制止,冲进熊某的人被劝出来,全部拿着凶器站在屋外。同时,熊某楼上下来二个人,一人拿钢钎,一人拿短枪,这时邱某某被楼上砸下来的砖块砸伤,他与田某某等人送邱某某到卫生院。

23、同案关系人侯某、熊某、熊某、王某某的供述。证明供述斗殴的经过。

24、同案关系人左某某的供述。证明他主动到案。供述:2008年1月2日下午,他与左某某在左某某家吃饭,左某某打电话给左某甲询问其儿子成绩,左某甲之妻接到电话后说:左某某在丁市被人追杀,人跑不见了,左某甲喊人到丁市去找左某某去了。他听说后很气愤,骑摩托车与左某某、左某某赶往丁市。他骑车到石某时,接到左某甲询问是否到丁市及有哪些人来丁市的电话,他们到丁市后,问左某甲到哪里,左某甲说到惊涛酒店集合。到酒店后,估计酒店内有几十个人,其中认识的有邱某、左某甲、龚某某、何某癸等人,有一人从一车上抱下工具,大家都拿了工具,他拿一根钢管,左某甲说:有些人已到熊某去了,你们一人拿一根钢管去。他拿一钢管,左某甲、左某某、何某癸、龚某戊等人也拿了凶器,麻布坨的谢某某、左某某、左某某、谢某某等人去了的。他、左某甲、左某某等人在前面,去熊某的每个人都持有凶器,有些人还将凶器拖在地上“哗哗”响。在熊某门外,派出所和政府的人在招呼,但没有制止得了,有些人就冲到熊某去打砸东西。他冲到熊某阶檐时,左某某在拦,并说打不得了,他退回街上时,有人在砸熊某的东西,有人在往熊某楼上掷东西。事后听说,打架时本来熊某的人已经把卷闸门拉下来了,是谢某某把门推上去,大家才进去的。后派出所与左某某把人拦了出来,接着熊某有一个提着枪从楼上下来对着他们方人群,在双方对恃时,邱某提着刀在骂,楼上扔砖块砸到邱某头部,大家就把邱某送到了医院。打架完后,申学红对他说公安局的人来了,叫他一起把武器收起来,于是他与申学红将大多数武器收起放在离熊某不远的一户人家里。他们就回去了。他们在左某某家接电话时,左某某、左某某、左某某、谢某某、谢某某等人听到后,主动到丁市来的,他没有通知这些人。

25、同案关系人左某某的供述。证明他主动投案。供述:2008年1月2日下午,他在万木乡麻布坨左某某家吃饭,他用左某某的电话问左某甲关于他儿子考工作的事情,左某甲的手机没通,他就打了左某甲的妻子向某霞,向某霞说:左某某在丁市街上与人发生冲突,被追跑了,左某甲已从县城赶往丁市。他听后非常气愤,就将该事告诉了在场的左某某和很多亲朋好友。随后,他与左某某骑着摩托车到了丁市,谢某某(绰号毛球)、向某毛也说要去看一下左某某。他与左某某到卫生院路口时,冉所长等人与田某某等二十余人在那里站起说话,十分钟后,他看见从丁市X街冲过来三十多个拿砍刀、钢管等凶器的人,往熊某屋里冲,其中有谢某某等人,左某某、田某某、田某某等人跑过去招呼那些人,未招呼住,这些人弄开卷闸门冲进去乱砸,他从秦豹手里拖了一根钢管拿在手里冲进屋里,被左某某推了出来,那些人经左某某、田某某招呼也退了出来,一会儿,熊某的一名男子(熊某)持枪站在熊某阶檐上不让人靠近,僵持了一会,楼上扔下一砖块将邱某某砸倒在地,邱某某就被送到了医院。

26、同案关系人龚某戊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天刚黑时,他在丁市街上玩时,碰到其兄龚某壬、王某辛、龚某某,龚某壬对他说:熊某在找左某某扯皮,熊某五拿一钢管在找左某某。因他与左某某关系好,就给左某某打电话,左某某打电话不通,他给向某某打电话,左某某接了电话询问了该事,并说他在街X路口等你。一会,左某某驾驶一辆小车到了叉路口停了几秒钟,就往前行驶,后面一辆长安车车箱上站了个男子,王某辛说:鸭子等人在车上,可能是在追左某某,他给左某某打电话说后面有车在追。王某辛、龚某某等人骑着摩托车追去看,派出所的车也来了,龚某壬也在车上。他在兴兴商场碰到申军,告诉了侯某追左某某的事,申就给左某某打电话,无人接,又给麻布坨的人打电话问是怎么回事,那边的人说已经知道了,正在赶往丁市X路上。申军问他家有武器没有,他说有二根钢管和一把刀,申军叫去拿来,他把钢管和刀拿来后,申军叫申学红开一长安车来,他把钢管与刀放到车上。他就与勇某(冉勇)。邱某某开车去找左某某。在找车时,袁某某打电话给邱某某叫马上到惊涛大酒店,他们就到了惊涛,几分钟后酉阳德三车人与万木的人都到了,他认识的有左某甲、田某某、唐某某、卿某乙、管子、李某七;万木的左某某;丁市的何某癸、小三毛、唐某庚、营长、他见沙发下有工具,就把他的工具拿下来放在一起,人到齐后,有人说怕搞错,袖子上捆白布,冉勇某买,还未买来,有人说上面等起的,叫快去,左某某喊走,大家提工具去了。在惊涛大酒店出发前,一直是左某某、左某甲、左某某在组织,并且商量由左某某、左某甲、左某某、邱某丙及打工回来的年轻人打先锋,还商量了具体怎么打。出来后,左某某、左某甲、左某某、邱某某冲在最前面,他与小三、营长、唐某庚、及其女朋友坐何某癸开的白越野车跟在人群后,到现场后他下车在旁边看,见左某某、左某甲、左某某等人冲进熊某砍卷闸门、砸东西,熊某的退到楼上了,熊某那边有人在楼顶上扔砖块,街上的往上抛,过几分钟楼上一砖块扔下将邱某某砸倒在地,就在这时,熊某提了一把火药枪从楼上下来站在街檐上吼,接着又从楼下下来一个人,袁某某等人将邱某某送到了医院,他也跟去了。

27、被告人何某癸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下午,他在酉阳,补好玩给徐某某打电话,徐某某说左某某在丁市打架,被熊某追起到处跑,正准备到丁市帮忙,现在已有几个了,万木的人也要去,他因以前被熊某打过,想去看热闹,就说他要去,徐某某就叫他到红卫桥。到红卫桥时,卿某乙、田某某、左某甲、徐某某、占某等人在,还发了龙凤呈祥烟,不久,来一小车先带着几人走了,之后,又来了一越野车,他与卿某乙、徐某某、占某、营长及另一个人上了这车,卿某乙叫他开车,他开了一会,因眼睛看不清路,就由卿某乙开车。在车上,卿某乙说:我们到后,你跟着我,再叫了几个人冲到前面打前锋,你以前被熊某打,这次一起了了。他答应了。之后,卿某乙一直在跟一个人通电话,通话的人叫他们快点,说万木的到了丁市,还有一部分在路上。车后备箱内还有砍刀。到惊涛大酒店后,他下车拿了一砍刀,左某某叫他们进酒店,有人招呼,不要让派出所的发现,当时在场的有龚某戊、龚某壬、左某某、龚某己、川东、细某等六七十人在,细某、左某某、龚某己、川东、尾巴某有凶器。准备去熊某时,有人说,尾巴(涂某的兄弟)把刀捡好不要被万木的拿了,管理工具不是龚某己就是王某辛。二十分钟后,万木的人提着砍刀、钢管等往熊某去了,二三分钟后,他开车他们原坐得车载着龚某戊、龚某己、唐某庚及其妻、王某辛和砍刀到了现场,在冉波家门前停车。他看见万木的人砸王某某的门,一会儿被赶出来,之后,有三人站在王某某德门前,他们下车往前走,走到供电所门前,一砖块从王某某楼上扔下砸倒一人,之后双方互扔钢管、石某等被砸那人被抬到了医院。他下车时提了刀,见有人被砸,又放刀到车上。有人受伤后,左某甲准备冲进去打,被左某某劝说“你再搞我就搞你。”左某甲说“如果邱某某有什么三长两短我就要搞。”后我与龚某某、营长坐QQ车上酉阳了。

28、同案关系人卿某乙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X号下午,他卿某某、李某付、刘占某、拉狗(袁某某)在县城玩,有人给他讲唐某某与田某某在红卫桥处扯皮,他叫起卿某某、拉狗、刘占某到红卫桥,到后见何某癸、田某某、左某甲、谢某某、秀某、唐某某等十余人在,左某甲对他说:左某某在丁市出事了,叫他们一起下丁市去,他们就同意了。他驾驶一辆越野车与谢某某、何某癸和另外二人到丁市,到丁市后直接到惊涛大酒店,到时,管子坐自己的车到了,酒店内有三十几人,他认识的有邱某某、田某军、王某辛、黑二毛、田某红。几分钟后,有人说万木过来帮忙的二车人被派出所的拦了,他开车去看时,那些人已经离开了,他回酒店时,那些人已经出发了,他开车在熊某800米左某追上,那些人拿有砍刀、钢管等物,他开车跟在后面走,酉阳下来的人也在里面,要到时,他停车走路,看见派出所的在,因派出所的人认识他,我他敢过去就站在一个土堆上看,邱某某、何某癸等人手持工具全部往熊某冲,他看见左某某、左某某等人冲进屋。没多久,有人说邱某某被砸了,他跟着送到医院了,后他回来开车,有人从他的车后抱出四五把砍刀。卿某某、李某付、李某某上了他的车去接何某癸时被抓。

29、同案关系人李某丁(又名李某华)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天黑后,他与卿某乙、卿某某、刘占某在城北车站时,卿某乙说:田某某打电话说丁市有人打架叫他们一起帮忙打。四人到红卫桥与田某某汇合后,田某某驾车带着二个万木的人,他与刘占某、卿某某坐田某某车下丁市,在车上田某某说:左某某与人打架,如果要动手大家就动手。他们到惊涛大酒店后,看见有龚某戊等二十余人,在酒店门口的一辆货车边放了一堆砍刀、钢管和木棒等二三十件凶器,一个较胖的人说:大家到外面把凶器拿起,准备过去,于是大家就拿起砍刀、钢管等,他拿了一根木棒。到打架现场后,田某波、田某某、青某、细某等人冲在前面,用刀、钢管砸卷闸门,他拿着木棒冲到卷闸门边,因人太多没冲进去,因派出所的人的劝,冲进屋的人被人推了出来,站在外面用钢管等物往楼上砸,对方在楼上有三四个人用砖块往楼下砸。邱某某被楼上扔下来的砖块砸伤头部,被送到了医院。他与卿某某、卿某乙、李某某、刘占某上一车后被抓。

30、同案关系人谢某某的供述。证明x月2日下午,他与左某某、左某某、左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左某某处吃饭,左某某说:左某某在丁市被人追跑了,大家去看一下。左某某、左某某骑着摩托车走后,他坐谢某某的摩托车也跟着去了,左某某、左某某也陆续骑车往丁市赶,到达派出所下面时,左某某与左某某在那里等他们,并将他们带到惊涛大酒店。在酒店里,有很多人,大多数人都说去打,有人抱一口袋刀等放在屋外,他拿了一把弯刀,左某某与左某某带一钢管,其余人也拿了刀和钢管。凶器拿好后,左某某说“走,去看哈,到底哪家这么骚冲。”之后,左某某带着大家往前面走,走到一家三层楼的砖房外,左某某与左某甲带头往底楼冲,左某某用钢管砸了卷闸门几下,他和其他人也跟着冲到卷闸门处,被左某某拦了出来,他们退到屋外的公路上,左某某还把钢管砸二楼的玻璃。一会,对方有一男子拿了一把枪出来站在卷闸门外的阶檐上,不准其他人靠近,双方正在僵持时,从楼上扔下一块水泥砖,将邱某某砸倒在地,邱某某被送到了医院。后我坐谢某光的车回了。

31、同案关系人邱某丙(又名邱某,绰号邱某某)的供述。证明左某某是他的老师,他主动去帮忙。他们这方的人大多数先在惊涛大酒店集中,但他没有到酒店。便从街上走到熊某,他与左某甲、左某某、左某某、李某某、卿某乙、卿某某、田某某、龚某戊、唐某庚等人冲到熊某后,派出所和政府的人劝阻,但他们没有听,有人用石某、钢管和砍刀撬开熊某卷闸门冲到屋里,左某甲(持刀)、左某某(持刀)、左某某、卿某乙(持钢管)、李某某等人在屋内砸上二楼上小木门,派出所的人将他们招呼出来了,他出来后就站在公路上,熊某一个人拿了一把枪站在阶檐上,他正准备跑,从楼上扔下一砖块砸在他头上,他昏到在地。工具是龚某戊用长安车送到惊涛的。

32、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8年1月2日19时许,他在红卫桥头碰到田某某、唐某某、占某、徐某某、泽云等八九人在一起,田某某说,左某某在丁市街上被人追得不见了。唐某某、田某某各借了一辆车,另一辆不知是谁借的,田某某在前,他与唐某某从管子处借的车在最后,三车前后差十分钟左某,共有十几人到丁市。他在红卫桥时给申老二打电话叫其去找左某某,他下去途中给左某某打电话让其和左某某到丁市去看左某某。在铜古时,邱某某用左某某的电话打来说对方讲二十分钟后打架。他们到丁市惊涛大酒店后,给左某某打电话叫其到酒店来,还听有人说怕搞错,去买点白布来捆在袖子上。20时许,到惊涛酒店时,有唐某某、田某某、徐某某、占某、泽云、向某某、邱某某、何某癸、毛球(谢某某)等二十多人在,之后,万木的谢某飞、左某达、左某寒、谢某岁也到了,那些人大多数拿有刀子、钢管等。田某某先去熊某,不久打电话说万木的人到了叫他们上去,于是,他叫走,大家都拿了刀子、钢管、木棒等东西出酒店往熊某去了,自己也拿一钢管的手上。他们到熊某时,左某某、左某某与田某某等几十人空着手站在对面街道上。派出所的冉秀某劝阻不准搞,他就站在原地没有动,有个妇女准备将卷闸门拉下来,“毛球”将卷闸门往上一抬,大家就冲进去了,谢某某(毛球)拿刀冲进屋,邱某某、泽云、向某某、何某癸也拿东西往熊某屋里冲。熊某上二楼的门关着,其他人冲进屋吼、砸东西,被他与田某某、左某某三人手拉手赶了出来。在熊某屋外,大家又拿东西朝楼上扔,七八分钟后,熊某出来二个人,一人拿枪在舞。同时,楼上扔下一砖块砸在邱某某头上,他与田某某、唐某某等人送邱某医院,后由孙兵、袁某、邱某文与几人送到酉阳,我身上1000元给袁某带去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左某甲的辩护人提供了万木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人左某甲的家庭情况特殊,请求从轻处罚。经质证:公诉人认为其证明的情况属实,但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目无法纪,聚众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甲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左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左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左某甲的辩称,辩称自己没有纠集他人参与犯罪,没有进入熊某打砸,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现已深刻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左某甲在得知自己的兄弟左某某被人追赶后,提出“喊几个人去看一下”,并与何某癸、卿某乙、卿某某、李某付、刘占某等十余人乘坐三辆小车赶到丁市镇惊涛酒店与他人会合,在会合后赶往熊某并对熊某进行打砸的过程中,起到组织作用,同案关系人邱某丙、谢某某、卿某乙、龚某戊、左某某等人均能证实被告人左某甲在本案中所起的组织作用,故提出没有纠集他人参与犯罪,没有进入熊某打砸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左某甲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初犯、偶犯、从犯,社会危害较小,且有投案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左某甲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如前所述,在此不作赘述,故其辩称系从犯以及其社会危害较小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7月10日起至2011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秦加红

审判员勾晓玲

代理审判员徐某宝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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