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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商某某犯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书

时间:2008-02-14  当事人:   法官:卢俊莲   文号:(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2007年5月23日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甲,重庆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某犯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代理检察员彭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月7日凌晨至4月14日凌晨,被告人商某某伙同黄万勇、喻某某、欧某某、“白娃”等人,在重庆市渝中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渝北区、万州区、原合川市采用解码器解码、破坏门锁和点火器等手段,盗窃作案13次,盗得帕萨特、奥迪、马自达323等轿车共13辆,价值人民币196.709万元。销赃后,商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6万余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奥迪轿车二辆、帕萨特轿车一辆、马自达323轿车二辆,共价值人民币78.209万元。均已发还失主。

200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商某某明知刘某(另案处理)是非法获取的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7万元),仍为刘某联系买家。通过李勇(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卖给张勇(另案处理),并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

2007年5月22日,被告人商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同案人黄某某、欧某某、喻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杨某乙、何某某、龚某某、吴某某、苟某、陈某丙、郝某某、易某、曾某某、周某某、张某丁、刘某戊、邹某某等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估价鉴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商某某伙同他人盗窃机动车13次,盗得车辆共计13辆,价值人民币196.70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销售赃物一次,价值人民币16.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被告人商某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商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商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商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商某某犯盗窃罪是从犯,又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处罚;商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商某某伙同黄万勇、欧某某、喻某某(均已判刑)、“白娃”(另案处理)至重庆市渝中区X村X号院坝,由商某某望风,黄万勇、欧某某、喻某某等人采用解码器解码等手段将赵某生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1.8T帕萨特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6万元。销赃后商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

(二)2006年1月8日晚,被告人商某某伙同喻某某、欧某某、“白娃”至重庆市渝北区X路X号院坝内,由商某某望风,喻某某、欧某某等人采用破坏门锁和点火器手段,将杨某的一辆银灰色马自达323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4万元,销赃后商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

(三)2006年1月18日晚,被告人商某某伙同喻某某、“白娃”等人至重庆市渝北区X路X号附X号,由商某某望风,喻某某等人采用破坏门锁和点火器手段,将何某武的一辆银灰色马自达323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3万元。销赃后商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

(四)2006年2月6日晚,被告人商某某伙同喻某某、“白娃”等人至重庆市沙坪坝区X路X号楼下,由商某某望风,喻某某等人采用破坏门锁和点火器手段,将龚某雪的一辆白色马自达323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36万元。

(五)2006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商某某伙同喻某某、欧某某等人至重庆市万州区X路桂花小区一单元楼下,由商某某望风,喻某某、欧某某等人采用破坏门锁和点火器手段,将吴某华的一辆蓝色马自达323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85万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该车,现已发还失主。

(六)2006年2月10日晚,被告人商某某伙同喻某某、欧某某、“白娃”至重庆合川市X街道办红岗山路凉亭旅馆楼下,由商某某望风,喻某某、欧某某等人采用破坏车窗和点火器手段,将何某的一辆墨绿色丰田3400越野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83万元。

(七)2006年2月12日晚,被告人商某某伙同喻某某、欧某某、“白娃”到重庆市渝中区X村X号门面外公路边,由商某某望风,喻某某、欧某某等人采用解码器解码等手段,将苟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2万元。销赃后商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该车,现已发还失主。

(八)2006年2月14日晚,被告人商某某伙同喻某某、欧某某、“白娃”至重庆市渝中区巴蜀中学食堂门口,由商某某望风,喻某某、欧某某等人采用解码器解码等手段,将杨某波的一辆黑色1.8T奥迪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46万元。销赃后商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

(九)2006年2月19日晚,被告人商某某伙同喻某某、欧某某、“白娃”至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X号二单元楼下,由商某某望风,喻某某、欧某某等人采用解码器解码等手段,将陈某松的一辆红色1.8T帕萨特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41万元。销赃后商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

(十)2006年3月18日晚,被告人商某某伙同喻某某、欧某某、“白娃”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煤炭科学分院X幢楼下,由商某某望风,喻某某、欧某某等人采用解码器解码等手段,将陈某的一辆黑色1.8T奥迪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14万元。

(十一)2006年3月19日晚,被告人商某某伙同喻某某、欧某某、“白娃”至重庆市九龙坡区X村X幢院坝内,由商某某望风,喻某某、欧某某等人采用解码器解码等手段,将郝某强的一辆黑色1.8T奥迪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927万元。欧某某销赃后,商某某分得赃款5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该车,现已发还失主。

(十二)2006年4月12日晚,被告人商某某伙同喻某某、欧某某、“白娃”至重庆市九龙坡区X村三十一幢大院门口,由商某某望风,喻某某、欧某某等人采用解码器解码等手段,将曾某宏的一辆黑色1.8T帕萨特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7万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该车,现已发还失主。

(十三)2006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商某某伙同喻某某、欧某某、“白娃”至重庆合川市X巷X号门面路口,由商某某望风,喻某某、欧某某等人采用破坏门锁和点火器等手段,将易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马自达323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532万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该车,现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失主赵某生、杨某、何某武、龚某雪、吴某华、何某、苟某、杨某波、陈某松、陈某、郝某强、曾某宏、易某的报案和陈某、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登记表、被盗车信息资料等。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共同作案人指认盗车的现场,与失主陈某被盗车辆地点一致。

3、辨认笔录证实,喻某某、欧某某辨认出商某某是同他们一起盗车的“胖娃”。商某某辨认出喻某某、欧某某是同他一起共同盗车的人。

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本案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96.709万元。

5、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追回奥迪A6轿车二辆、帕萨特轿车一辆、马自达323轿车二辆,共价值78.209万元,现已发还失主。

6、共同作案人黄万勇、喻某某、欧某某的供述证实,商某某参与盗窃,在盗窃过程中“望风”。

7、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证实,同喻某某、欧某某、黄万勇、“白娃”盗窃轿车13辆、在盗窃中望风和欧某某等人将车辆销赃后分给他赃款2.6万元的事实。

另查明,2006年10月的一天,刘某(另案已判刑)给被告人商某某打电话称,他有一辆没有户口的东风雪特龙轿车让商某某帮忙联系买主。商某某通过李勇(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张勇(另案已判刑)。商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2007年5月6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在侦办刘某等人系列抢劫案中获知商某某涉嫌为刘某销售抢劫的东风雪特龙凯旋轿车。同年5月22日在重庆市南岸区X路X街将商某某捉获。在审查过程中商某某除供述了帮助刘某销售东风雪特龙凯旋轿车的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伙同黄万勇、喻某某、欧某某、“白娃”等人盗窃作案的事实。

在本院审理中,商某某委托其亲属代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邹某林的报案和陈某、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06年10月22日晚22时许,邹某林与钟燕芳驾驶渝x东风雪铁龙轿车在鱼洞龙州大道停车带处,被五人抢劫,渝x东风雪铁龙轿车被抢走同时还被抢走现金等物。公安机关于2006年10月23日决定立案侦查。

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渝x银灰色东风雪铁龙轿车(发动机号x,车辆识别代号x)价值人民币16.7万元。

3、缴款凭据证实,商某某委托其亲属代缴罚金5000元的事实。

4、证人刘某己证言证实,2006年10月22日晚他与熊东、陈某庚等人在鱼洞龙州大道抢了一辆灰色轿车,通过商某某销赃获款人民币2.5万元。

5、证人张某辛证言证实,2006年10月下旬,西彭的李勇给他打电话说,有一辆东风雪铁龙凯旋车要卖,他让李勇给他发两张照片来。过了一会儿,他的手机收到两张车的照片,他决定要这辆车。当天付了2万元给李勇,过了三天他将该车以4.6万元卖到了西昌,给了李勇1.5万元。

6、捉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商某某因涉嫌收购赃物被捉获后主动供述盗窃犯罪事实的情节。

7、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给他电话说,有一辆东风雪铁龙的“黑”车,没有户口,让他帮忙卖掉。他将情况电话告诉了李勇。他用手机拍了车的照片,并把照片用手机发给李勇给他的一个电话号码。不久,李勇说要这个车,出价3.5万元。刘某叫他当天晚上在建材市场交车。晚上,刘某没有来,是另外一个人来的,他将车款2万元交给了那人,后李勇又给了他8000元,他将钱交给刘某,刘某给了他3000元好处费。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解码器解码、破坏车窗门锁和点火器等手段,盗窃作案13次,盗得奥迪、帕萨特、马自达等各型轿车1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96.7万余元,销赃后,分得赃款人民币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商某某明知是刘某犯罪所得赃物而帮助销售,赃物价值人民币16.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判处,并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商某某犯盗窃罪和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商某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因涉嫌销售赃物被捉获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对其犯盗窃罪依法应以自首论。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委托亲属代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悔罪表现,对所犯盗窃罪,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商某某及其辩护人请求对商某某所犯盗窃罪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x元继续予以追缴。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x元继续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

以上所处罚金、继续追缴赃款,均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卢俊莲

代理审判员钟宇斐

代理审判员蒋学武

二00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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