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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与王某知识产权纠纷案

时间:2005-03-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宁民三初字第3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男,汉族,系西宁城东新德工艺礼品经营部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荣,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0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文忠

审判员李宏宁

审判员陈志秀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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