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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甲、侯某、熊某甲、王某丙、左某丁、左某丁、龚某戊、卿某庚、李某壬、邱某某、何某某、射某奉犯聚众斗殴罪

时间:2009-01-20  当事人:   法官:秦加红   文号:(2008)酉法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甲,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土家族,初中文化,住(略),个体装修。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孔某,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生,16岁,身份证号码:(略),土家族,小学文化,住(略),村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熊某乙,女,X年X月X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告人侯某之母)

辩护人夏某某,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甲,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土家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伍军人,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游某某,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土家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酉阳县人,住(略),个体。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某丁,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苗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某丁,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苗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樊某,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某戊,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土家族,初中文化,住(略)-2,个体驾驶员。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己,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卿某庚,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小学文华,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某辛,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壬,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土家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癸(绰号毛球),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土家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6日被抓获,17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土家族,高中文化,住(略),农民。2003年3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4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土家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08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30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重庆市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土家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1995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9月22日假释,2001年12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酉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甲、侯某、熊某甲、王某丙、左某丁、左某丁、龚某戊、卿某庚、李某壬、邱某某、何某某、射某奉犯聚众斗殴罪;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侯某犯非法持枪罪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公诉机关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甲及其辩护人孔某,被告人侯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熊某乙、辩护人夏某某,被告人熊某甲及其辩护人游某某,被告人王某丙及其辩护人吴某某,被告人左某丁及其辩护人刘某,被告人左某丁及其辩护人樊某、被告人龚某戊及其辩护人李某己、被告人卿某庚及其辩护人田某辛、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被告人李某壬、何某某、射某奉、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而延期审理一次;因辩护人陈某某申请延期举证而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聚众斗殴、非法持枪的事实

2008年1月1日中午,左某某在丁市镇原食品站附近因过车与被告人侯某发生纠纷致抓扯。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甲、熊某甲、王某丙等人听说侯某在岩梦底(小地名)被左某某打后,遂在丁市X路口处持钢管、木棒等凶器拦截驾车由此经过的左某某,后被告人熊某甲见左某某的车路过,就开车去追左某某至丁市X街尽头,致使左某某弃车逃走。田某某左某某(另案)得知左某某被熊某甲开车追赶的消息后,告知了左某某(另案),左某某找到唐某某(另案),唐某某就找了两辆车,田某某找了一辆车并联系在酉阳的被告人卿某庚等人,在酉阳方向的左某某、唐某某、田某某、卿某庚、刘占某、李某壬、何某某等10多人分乘由田某某、卿某庚、唐某某开的三辆小汽车赶往丁市。与此同时,万木乡左某某的老家麻布坨的左某丁、左某丁、谢某癸等人得知左某某被熊某甲等人追打的消息后,也分别往赶到丁市街上惊涛大酒店,与在这里等候的被告人邱某某、龚某戊、龚某某、申军、唐某某、王某某、龚某某等人会合,会合后,左某某、左某丁、左某丁带领被告人邱某某、何某某、谢某癸、龚某戊、卿某庚、李某壬、龚某某等几十人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前往熊家实施报复,而被告人熊某甲、王某丙、侯某得知左家要纠集人进行报复后,遂自制燃烧弹及准备辣椒粉、石灰粉、砖块等物欲对抗左家,被告人侯某还从家里取来一支自制的火药枪携带在身上。丁市派出所民警在赶往熊某甲处对熊家进行劝解过程中,及时将熊某甲、王某丙、侯某等人制作的燃烧弹及准备的木棒等物品予以收缴。被告人左某某、左某丁、左某丁、何某某、谢某癸、龚某戊、卿某庚、李某壬等人赶到熊家屋外后,不顾在场民警及镇政府干部的劝阻,在被告人左某某、左某丁、左某丁、邱某某的带领下,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强行冲入王某丙家房屋底楼进行打砸,因派出所民警、镇政府干部等人的劝阻,才陆续退出屋外。在被告人左某某、左某丁、左某丁、邱某某等人退出屋外过程中,熊某甲持砍刀及从侯某处所得的火药枪与持钢管的熊某甲等人冲下房屋底楼和被告人左某某、左某丁、左某丁、邱某某等人进行对峙。在双方对峙后,被告人王某丙从熊某甲屋顶楼扔下一水泥砖头,当场将站于楼下的邱某某砸倒在地,致使邱某某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骨折,双方不顾在场的派出所民警及镇政府干部的多次劝阻仍持械斗殴,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熊某甲、侯某、熊某甲、王某丙、左某丁、左某丁、龚某戊、卿某庚、李某壬、李某某、邱某某、何某某、谢某癸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某;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提取的火药枪照片及有杀伤力的鉴定书。

二、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

2007年10月5日中午,卿某某在万木乡X村卿某某家附近,因倒车与由此路过的陈某某发生纠纷,并发生抓扯,在双方抓扯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骑一摩托车从此经过,见状便下车进行劝解,在劝解过程中与陈某某发生抓扯,随后,卿某某从卿某某家拿来一把菜刀,并用刀侧面对陈某某头与手进行拍打,后被告人李某某从卿某某手中拿过菜刀,将陈某某右肩部与腹部砍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为人体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作案工具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卿某庚园、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卿某某等证人的某言;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侯某、熊某甲、王某丙、左某丁、左某丁、龚某戊、卿某庚、李某壬、邱某某、何某某、谢某癸等人目无法纪,聚众持械斗殴,造成很坏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涉嫌聚众斗殴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左某丁、左某丁有投案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熊某甲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是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熊某甲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甲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被告人熊某甲没有准备作案工具,也没有与他人预谋,其准备的汽油瓶在公安干警出面制止时已经销毁,此后就没有继续参与斗殴的意图了。后因对方百余人追至王某丙家中,实施打砸财物,已经危及到被告人熊某甲及其亲属的生命、财产安全,被告人熊某甲等人才持械与对方对峙,并没有实施斗殴行为。应宣布被告人熊某甲无罪。

被告人侯某辩称自己没有参与斗殴,没有对任何人进行伤害。对持有枪支没有异议。

被告人侯某的法定代理人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侯某没有纠集他人,没有与对方进行身体的接触,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聚众斗殴追究刑事责任;与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没有对任何人进行伤害。

被告人熊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熊某甲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王某丙辩称自己不可能参与打架,其行为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丙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不存在侵害公共秩序,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左某丁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纠集他人参与犯罪,不是带头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某丁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左某丁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没有实施打砸行为,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某丁辩称自己没有喊人,没有与他人在惊涛大酒店汇合,没有冲进熊家屋内,自己是在邱某某受伤后,才去医院的。

被告人左某丁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左某丁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没有实施打砸行为,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龚某戊辩称自己没有持械参与斗殴,没有对熊家进行打砸,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龚某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龚某戊参与斗殴属实,但没有持械,不应承担持械斗殴的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中,其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卿某庚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称意见。

被告人卿某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卿某庚参与斗殴属实,但没有持械,不应承担持械斗殴的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中,其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偶犯;家庭情况特殊,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壬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自己不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没有持械。

被告人邱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邱某某参与斗殴是义气用事,其罪名成立。但是初犯、偶犯,且有严重疾病,请予以保外就医。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自己只是准备了部分工具,但没有参与斗殴,属犯罪中止。

被告人谢某癸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自己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持枪和聚众斗殴的事实

2008年1月1日中午,左某某与同事驾驶辰x小型轿车准备到酉阳县城,途经丁市镇原食品站附近时,侯某驾驶的长安车因故障停于公路中间,致使左某某的车无法通行,左某某下车协调该事与侯某发生冲突,侯某持刀追砍左某某,左某某持木凳还击,后经侯某的母亲熊某乙等人劝阻事态得以平息。次日上午,左某某从酉阳县X镇X村小地名岩门底喂猪,侯某邀约谢连平、李某某等人欲报复左某某,左某某得知该事后,便将该事告知了龚某某,龚某某得知该情况后,向丁市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干警赶到岩门底了解情况后,驾车寻找侯某等人。18时许,熊某甲得知侯某在丁市镇X村岩门底(小地名)又被左某某殴打后,邀约熊某甲、石某某、王某丙等人在酉阳三中岔路口处拦截左某某,在拦截过程中,侯某驾驶摩托车到达三中岔路中,向熊某甲等人解释在岩门底没被左某某殴打,同时,丁市镇派出所接到龚某某的再次报警后,赶往三中岔路口进行现场处置,与丁市镇武装部长祝建军一起劝阻熊某甲等人,并将侯某、熊某乙带到派出所作单方调解工作。正在劝阻熊某甲时,左某某驾车到达酉三中岔路口,见熊某甲等人在此处拦截,便驾车向龚滩镇方向逃离,熊某甲不听在场干部的劝阻驾驶长安车追击,在丁市镇人寿保险附近将左某某的车拦停,左某某见状弃车逃到冉玉辉家躲藏,派出所和镇政府工作人员赶往冉玉辉家做左某某的调解工作,责令左某某阻止前往丁市参与斗殴的人,左某某愿意和解,并提供了从酉阳县X乡有两车人可能快到丁市镇参与斗殴的线索,派出所干警根据该线索在丁市镇X路口将该两车人拦截,收缴了携带的木棒等凶器,并向酉阳县公安局报警。熊某甲、熊某甲、石某某、王某丙拦截左某某未果,便相继到了熊某甲家中,熊某甲用王某某电话打左某某的电话要求左某某解释殴打侯某的事,在电话中,熊某甲与对方的人言语不合,双方约定了二十分钟后在卫生院坝子斗殴,熊某甲联系对方后,与王某丙一起从长安车中抽出汽油,用玻璃瓶制作了燃烧弹,同时还准备了石灰粉和辣椒面。与此同时,被带到派出所的侯某和熊某乙接受了派出所的意见,同意由派出所调处此事,并且熊某乙用电话劝说熊某甲、王某丙,但在电话中熊某乙得知双方可能要斗殴,二人将该情况告知了派出所。派出所民警随即驾车与侯某、熊某乙赶往熊某甲家,侯某则回到家中将自制的火药枪藏于身上返回熊家。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对熊某甲、王某丙等人进行了劝解,并收缴了自制的燃烧弹及长安车中的木棒,大家表示“可以调解,只要对方不搞了,我们就不搞”。

龚某某得知左某某被侯某追杀后,将该事电话告知了王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等人。田某某在酉阳县城接到龚某某电话后,将该事告知了左某某,左某某、田某某、袁某某、唐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等人聚集于酉阳县城红卫桥头,同时,卿某庚得知此事后,与李某壬、卿某某、袁某某、刘占某也赶到红卫桥头聚集。人员聚集齐后,田某某驾驶其从左垒处借的渝x车载李某壬、袁某某、卿某某、刘占某,唐某某驾驶其从李先昌处借的渝x车载左某某,卿某庚和何某某交换驾驶从田敏处借的渝x车载徐某某、谢某某等人并携带砍刀等凶器,卿某某接到卿某庚邀约电话后,叫上冉义、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乘林某的车,先后赶到丁市镇惊涛大酒店。与此同时,左某丁、左某丁等人在万木乡左某某家吃饭时,左某丁得知左某某在丁市被人追杀的情况后,告知了在场的左某某的兄弟及亲戚。于是,左某丁与左某丁、谢某癸、左某某、左某某、左某某、左某某、谢某某等人分别骑摩托先后到达丁市镇惊涛大酒店与左某某等人汇合。在从酉阳县X乡两地人员赶往丁市的过程中,丁市镇的龚某戊、邱某某、王某某、唐某某、龚某某、田某某等人基于与左某某系朋友、师生关系也纷纷赶到了惊涛酒店,且龚某戊从其家里将钢管二根、砍刀一把送到惊涛酒店。

21时许,所有参与斗殴的人员到齐后,左某某、左某丁组织并带领邱某某、左某丁、李某壬、卿某庚、谢某癸和龚某某、卿某某、龚某某等人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从惊涛大酒店前往约定的丁市镇卫生院院坝实施斗殴,被告人龚某戊与涂某、唐某某及其女朋友等人坐被告人何某某开的白越野车跟在左某丁等人之后。因派出所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熊某甲、侯某等人进行了劝说,并收缴了凶器,熊某甲、侯某等人正在熊某甲家中接受派出所的单方调解,熊某甲等人没有到达约定的地点。左某某、左某丁、左某丁、邱某某、谢某癸、卿某庚、李某壬、何某某、龚某戊和涂某、龚某某、卿某某、龚某某等人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径直冲向王某丙、熊某甲家楼下,熊家(王某丙与熊家并排坐)离医院仅五十到一百米,熊某甲、侯某、熊某甲、王某丙等人见状关下卷闸门逃至二楼。左某丁、左某丁、邱某某、谢某癸等人不顾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冲入熊某甲、王某丙底楼门面内欲上楼对熊某甲等人实施殴打,因二楼门已关无法上楼,便对卷闸门、进入二楼的小门等东西用砍刀、钢管等凶器乱砸,后被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及左某某、田某某、田某某等人极力劝阻退到屋外,左某丁等人在屋外并用钢管、石头等物掷熊某甲、王某丙等人,致房屋玻璃损坏。熊某甲、侯某、熊某甲、王某丙跑到房屋顶楼用砖块等物向站在房屋外参与斗殴的人群乱扔(有熊某甲、冉波、田健全、熊某乙、熊萍、熊国泗、冉登权的证言)。双方互骂、互扔一会后,熊某甲、侯某跑至二楼,侯某从身上取出火药枪交与熊某甲一起将火药枪装弹,之后,熊某甲持枪和刀、侯某持刀、熊某甲持钢管冲到其底楼台阶上,与左某某、左某丁、邱某某、谢某癸等人对峙。在对峙过程中,邱某某被楼上砸下的一块水泥砖砸中头部倒地,田某某、唐某某等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邱某某受伤后,左某丁和申学红将部分凶器收缴予以藏匿。酉阳县公安局的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平息了事态。邱某某的伤系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骨折,经鉴定为人体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2008年1月2日18时40分,龚某某来电报称:熊某甲等人持钢管等凶器在三中驻路口外要打左某某。派出所到达现场后,熊某甲王某丙等人不顾民警及镇政府的劝阻,将左某某追跑。21时许,左某某方纠集数十人持砍刀、钢管等凶器与熊家发生斗殴,斗殴中邱某某被熊家扔砖头砸伤。同年1月2日21时2分,酉阳公安局刑警大队接丁市派出所冉秀国电话报警,请求出警。2008年1月3日,立案侦查。

2、渝酉公(刑)勘(2008)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现场位于(略)丁市X街,酉阳至龚滩公路自东向西穿过,中心现场为熊某甲、王某丙两家共有房屋及屋前公路,熊某甲、王某丙家房屋为一楼一底水泥砖房,东侧为熊某甲家,西侧为王某丙家,底楼分为二间门面,熊某甲家二楼窗户玻璃被砸坏,从东侧公路进入中心现场,可见公路中央有一串滴落血痕,第14米,向东延伸至丁市X路口,沿着血痕向西至熊家门前,见公路X路分道线10cm距熊某甲家房屋x处有一块水泥砖,砖头已破损,周围散落有若干水泥砖碎块,距公路分道线x距砖头x处有x的血痕,公路分道线至熊某甲家房屋前的公路上还有若干血痕,更有一串长14米的滴落身痕向东南方向延伸,后滴落至丁市卫生院。熊某甲家前台阶上散落有若干小石块及土块,西侧卷闸门上距地面80cm距西墙x处有一x的砍痕,门上还有3处小砍痕,从小门进入王家华家底楼,见屋内堆有木楼梯架子扩森木料等物,东北角有一x的木门,木门上方有一x的木框玻璃窗,窗户玻璃完全破损,玻璃碎片散落地面上,从木门进入里间,内有一楼梯通往二楼,二楼楼梯南侧有一木门,木门西侧门框中部有破损,进入室内,室内无异常。房问南侧还有一间房,进入南侧房间,内有家具,地上有玻璃碎片,窗户玻璃中部有一x的破损砸痕,裂纹向四周扩散。

3、提取笔录、照片、渝酉公(物)鉴(枪)字(2008)X号。证明公安机关经熊某甲指认,从熊某甲的木材加工房靠南墙角向下数第二个砖孔内提取火药枪一支,经鉴定该自制火药枪能够完成以火药燃烧气体发射金属弹丸的过程,所发弹丸具备杀伤力。

4、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照片、住院病历、CT检查报告单、出院证、法医学活体损伤临床检验鉴定书。证明了邱某某受伤后于2008年1月2日至1月X号在酉阳县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事实以及经鉴定邱某某所受伤为人体重伤。

5、丁市派出所指导员冉秀国的出警记录。证明2008年1月2日17时42分,丁市派出所接到龚某某电话报称:酉三中教师左某某打电话给他,说丁市的侯某骑车在小地名岩门底大桥处持刀追杀他。接警后,丁市派出所指导员冉秀国、民警齐长文立即驱车赶往现场调查处置。到达现场后,通过询问左某某,侯某已骑车返回丁市。民警立即开车返回丁市寻找侯某,在酉龚路X路口处发现侯某等人在守候左某某,当即在侯某身上搜出匕首一把、木棒一根。并将其带至派出所内由民警齐长文对其进行询问,并同时通知其母亲熊某乙到所内了解情况。18时40分许,冉秀国再次接到报警电话称:熊某甲携带钢管到酉三中叉路口处找左某某打架。冉秀国立即开车到酉三中,在途中遇见丁市武装部长祝建军并一同前往现场,见熊某甲驾驶长安小货车横停在酉三中叉路口处守候左某某,冉秀国下车做熊某甲的工作,劝其不要冲动,由派出所做调解处理。但熊某甲情绪激动,态度蛮横,不听劝阻,说:“不关你们的事,左某某把我外甥打摆起了,今天就是要找他!”就在这时左某某驾驶小车经过酉三中叉路口,熊某甲的姐姐认出是左某某开的车,对熊某甲说:这就是左某某开的车。熊某甲马上调转车头就去追左某某,至丁市X街文家湾人寿保险所外,超过左某某的车,并将车拦住,左某某弃车逃走。当时熊某甲与其姐夫王某丙、姐姐等六七人到处寻找左某某,并扬言要打左某某。冉秀国给他们做工作要求双方到派出所调解处理,并将左某某遗弃在现场的车开到派出所停放,返回派出所再次询问侯某母子,得知侯某在丁市X村没有受到左某某的伤害,通过做工作,侯某的母亲同意双方到派出所调解处理。同时安排民警冉景诗到丁市X街做熊某甲的思想工作,冉秀国做左某某的工作,左某某同意到派出所参加调解。左某某说:“现在从酉阳和万木来了几车人,有可能要打架。”派出所得知该消息后,冉秀国和副所长何成武、齐长文在丁市X路口拦截。查获两辆从万木到丁市的长安客车,车内有十多个年轻人,同时还查获有木棒十根、铁木棒二根、砍刀两把,并对前来参与打架的人进行劝解,同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情况。根据这个情况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熊某甲在丁市X街的住处,看见熊某甲、王某丙、侯某等人正在用瓶子装汽油做成燃烧弹,民警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并收缴了燃烧弹四颗和约十公升汽油,从停放于熊某甲房前的长安车箱内收缴了木棒八根。此时,从万木来的二十多个年轻人集结于熊某甲房子对面的公路上,手里无器械,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劝解,对现场进行了有效控制,双方没有发生冲突。约二十分钟,从丁市卫生院外的新街上来-、二十人,手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冲向熊某甲家底楼的一门面,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喊话控制,但因人多均持砍刀、钢管、木棒冲击,局面无法控制,从万木乡X村来的左某丁、左某丁、邱某某手持砍刀带头冲进底楼屋内进行打砸东西,后经民警和田某某、田某某等人将进屋打砸的青年从屋内驱赶出来。此时,熊某甲、侯某、王某丙及其姐等人就上了楼顶,而后,熊某甲从家中出来左手持一支短枪右手持一把砍刀和侯某等三四人在自家阶檐喊:看谁敢上来!并用枪指着公路上的所有人。双方处于对峙状态,后熊某甲等人退到楼顶,左某丁持一砖头将熊家二楼窗户玻璃打碎,熊家楼上的人向公路上的人扔砖头,将来参与打架的邱某某头部砸伤倒地,邱某某被送到卫生院。见有人受伤后,双方在公安机关的劝阻下停止了攻击,对峙着,直到县公安局警察到达现场控制了事态。

6、民警何承武、齐长文的出警说明。与冉秀国的出警说明基本一致,二人证明熊某甲、侯某等人持刀枪冲下楼与对方对峙,双方用言语进行谩骂,互扔石头、砖块,在对骂过程中,从熊某甲家顶楼上砸下来一块砖头砸在邱某某的头上,受伤的邱某某被送到了卫生院。

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丁市派出所从申学红处扣押16根钢管及一把西瓜刀。

8、何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证明2003年3月5日,酉阳县人民法院以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9、谢某癸、左某丁、申军、左某丁、邱某某、龚某戊、申学红、李某某、李某壬的名字系同一人的说明。熊某甲、侯某、熊某甲、王某丙、左某丁、左某丁、龚某戊、涂某、龚某某、卿某庚、卿某某、李某壬、李某某户口证明。

10、王某某电话(略)通话单。

11、抓获经过。抓何某某经过,在深圳盐田查获谢某癸的经过。

12、证人祝某军(镇武装部长)的证言。证明2008年元月2日晚,他在三中外面看见熊某甲等人在路边站起,他往前走碰到派出所的冉秀国,冉秀国将熊某甲要打左某某的事告诉他后,他和冉秀国就去三中外给熊某甲做工作,冉秀国要求熊某甲不要打架,此事由派出所解决,熊某甲不听冉秀国劝阻。正在做工作时,左某某驾车到了三中外,将车停在警车后面,他示意左某某离开,左某某见熊某甲等人持有凶器便驾车离开。熊某甲驾车追了去,他和冉秀国担心发生冲突就跟了去,他们追到派出所新办公楼不远处,见左某某的车停在那里(人已离开),熊某甲、王某丙等人在那里,他们要求王某丙等人和平处理该事,王某丙就同意了。于是,他们把侯某的母亲叫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里,他们给侯某(先已在派出所)、侯某的母亲做工作,都同意由派出所处理该事,冉秀国就让侯某的母亲给熊某甲打电话,通话后,侯某的母亲讲:双方已说好20分种见。他们得知熊某甲不愿和解的情况后,感觉情况严重,决定分头做工作。他将该事向冉镇长作了汇报,并组织人员待命。之后,他在冉玉辉家找到左某某,左某某明确讲不搞,并电话告诉田某某不要搞。他回到政府,政府工作人员陈文权和冉登权等人已到了现场。不一会,陈文权电话告诉他说有人受伤送医院了。他就和冉镇长赶到现场,熊家的人在楼上,万木的人在屋外公路上站着,双方没发生冲突对峙着,除了看到熊国仕拿有钢钎外,没有到其他人拿有工具。直到公安局的人来。

13、证人陈某权(镇综治办主任)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20时许,他接到祝某某(祝建军)的电话,得知左某某和熊某甲家在扯皮,冉镇长、祝建军在冉玉辉家做左某某的工作,他和冉登权到熊某甲家与冉秀国、何所长一起做熊家的工作,熊某甲、王某丙及其妻、熊某乙及其子侯某、冉建民的妻子等人在场,何所长将熊家的汽油瓶搜出来,并将汽油倒在摩托车里。据他们了解,熊家的人说侯某在岩梦底被左某某殴打一事不属实,系他人从中挑拨。在劝解过程中,王某丙大声说“一定要左某某道歉,他身为人民教师却做出这样的事。”当时熊家的人情绪有点激动,但仍听他们做工作。没过几分钟,万木方向来了二三十个人来,他认识的有田某某、田某某、孙某某等人,他招呼田某某等人离开现场,田某某等人答应,但没有离开现场。这时,熊家的熊国泗边说“要打架,哪个敢和我熊家惹”边赶来,他劝阻熊国泗,在拉熊国泗过程中,发现熊的背有的个硬东西,他拉起熊国泗向新街方向走,走到冉波家处时,就看见从三中方向过来很多人,带有刀、钢管等凶器,在地上拖着走。这此人走到熊某甲屋外时。左某某、田某某、田某某上前招呼说搞不得,但已控制不住,熊家的人全部退到屋里去了。这些人到后,有的在外骂熊家,有的拿刀、钢管等向王某某屋里冲,并砸卷闸门,有的用钢管、石头朝屋楼上乱扔。他看见左某某在屋外骂,左某丁拿石头冲进屋乱砸。他见状抓住左某丁往酒厂方向退,冲进屋的人也往外退,在退的过程中,楼上扔下一砖块把邱某某(砸在头上)打倒在地。这时,熊某甲左手拿枪,右手拿刀从楼上冲下来,在阶阳上站起不让人靠近,万木的人也不敢上前,双方对峙直到大批警察到后,万木的人才离开现场。有证人田某某证言印证。

14、证人冉某权(丁市镇综治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熊、左两家打架的原因是左某某与侯毛子错车引起。2008年元月2日晚,他接到镇政府电话称街上要打架,由综治办做打架一方熊家的工作。于是,综治办陈文权带领他与派出所一起到熊家做工作,他们正在做工作时,左家分两批来了一大群人,持有钢管、砍也等凶器,这些人一到就向熊家屋里闯,熊家的人往楼上跑,他们试图阻止左家的人,但拦不住,左家的人持凶器闯入熊家门市部内,熊家的人在楼上往楼下扔石头或砖块。因熊家把上楼的门关了,左家的人未能上楼就退出了门市X街上,派出所就把熊家的卷闸门关下。熊家的人在楼上,左家的人在楼下,双方有的在骂,有的用砖头砸,左家的人朝熊家房子砸石头、钢管等,还用砍刀砍熊家的门,熊某甲拿了一把火枪和一把砍刀站在阶檐上,用枪对着人群,并威胁人群。忽然,从熊家楼上砸下来一块砖,正好砸在熊家楼下挥着刀指手划脚的年轻人的头上,这个就被砸倒在地上。就这样,熊某甲上了楼,左家的人也退了些,双方对峙到公安局的人来。打架的双方熊家有熊某甲及其亲戚四五人,左家有百多人。他们在做熊家的工作时,当时熊家的态度还是可以,只要左家的人不上门,答应到办公室和说。

1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1日14时许,她在侯某家邻居余长光家帮忙,看见侯某跑回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左老师拿着水瓢和另三个男子跟着侯某跑到这里要打侯某,她和侯某的妈拖着侯某,侯某哭着说:左老师把其打了一顿。侯某的舅舅熊某甲把侯某的刀收了,左老师还想打侯某被侯某的外公骂后,就被人拖走了。

16、证人石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月1日,他听到张素蓉说侯某被左老师打了。次日18时许,熊某甲叫他一起去找左老师,说侯某在岩梦底,又被左老师打了,叫他帮忙拦左老师。于是,他和熊某甲驾驶熊的车在三中路口等左老师,侯某驾驶摩托车到了叉路口,熊某甲问侯某被打没有,侯某说没被打。此时,街上的人很多,侯某的妈、外公和他妈等人都去了叉路口,丁市派出所的人到后,把侯某带走了。不久,派出所的人又到了现场,指导员与熊某甲正在说这事时,左老师的车就到了,在现场停了几分钟就走了,熊某甲提出去找左老师说清楚,他跟着熊某甲一起驾车去追左老师,追了近1000米就追到了,下车见左老师车里没有人。派出所的人到后,把左老师的车开走了。之后,他们就到了熊某甲家,在熊某甲家,侯某的姨叔王某丙给左老师打电话,要求把打侯某的事说清楚。双方在电话中斗(吵)了起来,王某丙说:“二十分钟后在医院坝上见。”王某丙挂电话后又对他们说二十分钟后在卫生院坝上见。王某丙在熊某甲家打电话时,有他和熊某甲、侯某、熊某甲的两个姐姐、熊某某等人在。打完电话后,派出所的人到了,把熊某甲准备的木棒与汽油瓶收了,说派出所已调解了,不会再打了。熊某甲跟派出所的人说:“左老师喊了很多人来打他们。”派出所的说“不会”。当时,熊某甲的屋对面有二十几人,但手里未带东西。几分钟后,看见很多人拿刀等东西向他们走来,他们就关了卷闸门,那些人冲来砸门。他从二楼后面走了,躲在后面,人走了他才出来。

17、证人熊某甲仕(侯某的外公)的证言。熊某甲是他的侄儿,侯某是他的外孙。2008年1月1日,侯某的车拦了左老师的车,被左老师打了一顿。次日晚,他在家里听人说街上有人打架,他出门看见医院到至酉阳方向约二十米,龚某某在给一些人发刀,见到他后就躲到一白长安车里分刀,刀分完后就走了。他在侯某家街沿上,看见一些人拿刀、钢管等冲到王某丙门前砍卷闸门,有几人准备冲到侯某家楼上去,在侯某家楼上有人抛砖头,其中一个拿砍刀的人头被抛下来的砖头砸倒了,刀落在地上,被另一人拾了起来。当时他手中拿着烟杆站在路上不准人冲上楼去,那些人就没冲了。

18、证人熊某甲(熊某甲的姐姐)的证言。证明熊某甲是她弟弟。那天打架的一方是熊某甲、熊某某、侯某、王某丙,另一方是左某某叫的百余人,打架原因是左某某与侯某的矛盾。打架之前,熊某甲方曾准备有汽油瓶与木棒,但被派出所收了,后又准备了石灰。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正在给熊某甲做思想工作,说对方不会打。正在此时,左某某一方一百多人提着钢管、砍刀等凶器从酉阳方向吆喝着下来,一到就开始向熊家门市部掷东西,并试图冲进屋去,派出所招呼但没有招呼住,派出所的帮忙熊某甲将卷闸门往下拉。熊某甲等人见状就跑到了楼上,左某某一方的人冲进了熊家屋里,熊某甲等人在楼上用砖块砸,对方的人往熊某甲家里冲,把熊某甲家的卷闸门都砍起了印子,持续几分钟后,对方的人退了出来,说抱炸药来炸房子,(事实上后来公安局也在对方的车上收到有炸药。)熊某甲从楼上下来到门市部里后手持一把枪对着对方的人说:谁敢来炸房子。这样对方不停的向房子里掷东西,但不敢往前冲。后双方僵持到县公安局的人来。她见孙老二提铁棒冲到熊某甲家去了,邱幺毛提着铁棒在熊某甲家楼下吆喝,其正在吆喝时被楼上砸下来的砖块砸倒在地。

19、证人熊某甲霞(侯某之母)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1日,其子侯某为让车之事被左某某殴打,侯某回家把刀拿出来准备去砍左某某,她将侯某劝住,在余家门前,左某某和三个年轻人来打侯某,把侯某追到了熊老五家,左某某在外呆了一会就离开了。次日下午,她在新街门市部看见其弟熊某甲从门市部门口驾车驶过,她认为是侯某出事了。一会儿,其女侯艳丽告诉她:有人打电话说侯某在桥岩(小地名)又被打了。于是她坐上车准备到桥岩,走到泡桐水(小地名)时,她看见侯某和谢力平骑着一辆摩托车回丁市。她得知侯某没被打后,就叫侯某去三中叉路口给熊某甲说没被打。侯某就骑着摩托车往丁市走,她跟在后面。她到三中时,侯某已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她看见熊某甲、王某丙、熊霞、熊世平等亲戚和一些学生在那里,派出所的人叫熊某甲到派出所去,被熊某甲拒绝,有人说左某某已经上街了,熊某甲驾着车追左某某去了。她到熊某甲家,熊某甲没在家,她和其四妹熊世平、妹夫冉剑明一起到了歇场,派出所的人与熊某甲在一起,她被派出所的人接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里,警察给她和侯某做工作,她们同意派出所调解,警察还让她做熊某甲的工作,侯某给王某丙打电话,她在电话里叫王某丙不要打了,但王某丙告诉她:左家的人说二十分钟后见。她将该事告诉了派出所,派出所就把她和侯某送到了熊某甲家。派出所将她们送到熊家时,熊某甲和王某丙正在用玻璃瓶装汽油,派出所的人就把东西收了,还从熊某甲的车内搜了几根木棒。之后,派出所的人就给熊某甲、王某丙做工作。熊某甲说:“对方不搞,我们就不搞,对方要攻击我们,我们也要打。”此时,从酉阳方向走来一群提着刀棒的人向她们冲过来,侯某、王某丙、熊某甲、熊某甲就躲进王某丙家屋里,她见状就躲进了熊某甲隔壁家后面去了,外面发生什么事就不清楚了。约十分钟后,她出来看见对方的人已经散了,熊某甲、熊某甲、侯某在楼顶上,侯某手里拿的一把纸做的枪,她把纸枪丢到了地上,熊某甲、熊某甲、侯某下楼后,警察就上了楼。她们参与的人有熊某甲、熊某某、王某丙、侯某,熊某甲带头在搞。

20、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21时许,他在家听到吼闹声和棍棒拖动的声音,出门看见从万木乡来了几十个人围在熊家附近,派出所的冉指导、何所长站在熊家底楼门口不让那些人上熊家的楼,持续了四五分钟后,突然从熊家楼上扔下来几块石头,一块砸在邱某某的头上,把邱某某砸倒在地上,万木的一些人把邱某某送到了卫生院,另一些人准备冲上熊家的楼,被派出所的人劝阻,那些人就没能冲上楼。熊某甲拿了一把火药枪在门口站起不准人上楼。对峙了几分钟,熊某甲上楼,万木的人到了医院。

21、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他到现场时,见熊家外站有几十人都带工具,地上有砖块等,何承武等在招呼。熊某甲拿一把一尺多长的东西站在底楼不让人上楼,后人散了。

22、证人冉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晚,他看见一群人提着刀向熊某甲家屋里冲,用刀乱砍,朝熊家屋里掷东西。熊某甲等人就朝楼上跑,在顶楼朝下面人群砸砖块,双方持续了几分钟,之后左某某方就从熊某甲家退出来,并向里面掷东西。此时,熊某甲从楼上下来手持火药枪对着人群,左某某方有人在楼下吆喝、骂,突然从楼上砸下来一块砖,将左某某一方一名年轻人砸倒在地。这样双方都没有动,直到县公安局的人来。有陈永能的证言予以印证。

2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2008年1月2日晚,她路过熊某甲家门口时,看见派出所的人与一群人在熊某甲家门口说什么,她们认为可能要打架。于是,她和涂波将车停在熊家对面看热闹。十分钟左右,她看见三四十人持砍刀、钢管等从丁市卫生院沿新街冲过来,熊家的人看见这些人冲了过来就立刻跑进了屋。冲过来的人有的冲进熊家屋里,有的在熊家门外乱吼乱砸。过了几分钟,冲进熊家屋的人被派出所的人拦了出来,不久,熊某甲和一年轻人持枪从屋里出来,用枪对着人群,嘴口叫着:“哪个敢过来,就打死哪个”那些拿凶器的人就退到路边。突然从熊家楼上扔下一块砖头砸中了楼下的一个人,持凶器的人就抱着受伤的人到了医院。

2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19时许,他在家门口碰见田永波,田永波叫他去帮忙左某某打架。他就从家里赶到丁市卫生院对面的打架现场。他到达现场后,看见现场有很多人,邱某某受伤已送医院,他跑到医院看见龚某某等人在医院,邱某某头部受伤严重要转送酉阳县城,他帮忙将邱某某抬上车后就在现场周围转,看见卿某庚、卿某某、李付华坐在一辆越野车上,他坐上卿某庚等人的车聊天,得知卿某庚等人是被人从酉阳喊下来帮左某某打架的。

25、证人田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晚,他和田太学等人在天堂夜玩,19时许,唐某某向他借了渝x越野车到了丁市。次日,他才知道唐某某、左某某、田某某等人到了丁市打架,还有李先昌(绰号管子)的渝x车也去了丁市。

26、证人左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中午,田某某向他借渝x车到万木去拿资料。次日下午归还的他。1月4日,他才听说是到丁市打架。

27、李先昌(绰号管子或广子)的证言。证明2008年元月2日晚,唐某某借他的渝x车送人到丁市。他打牌结束知道该事后,他坐了何么毛的车到丁市去开车,在丁市他看见他的车停在离现场500米处,现场有许多人,邱林已受伤,后他开左垒的车把邱林送到了酉阳。现场他认识的有田某某、唐某某、左某某、田某某、孙学兵,另有左磊、田敏的车。

28、证人田某某证言。证明他是左某某的学生。2008年1月2日下午,他在酉阳县城接到丁市龚某某的电话说左某某与熊家在扯皮,左某某被熊家的人追得不知去向了,龚某某叫他通知左某某,并叫他下丁市看一下。他在民委附近碰到左某某后,把左某某在丁市发生的事给左某某说了。左某某说找几个人陪其去,问他去不,他说他要下丁市去。他就借了左垒的车,他从东风坝驾车出来在城此附近载上袁某某(绰号拉某),途经红卫桥看见左某某、唐某某、卿某某等一些人在红卫桥处,左某某叫他带几个人一起下丁市参与左某某与熊家的冲突。于是,袁某某、卿某某、刘占某、另一个叫付华的人坐上他驾的车。之后,又来了一辆尾号为405的田毛子的车。他载着卿某某等人先行出发往丁市,在车上,有人说熊家的人约左方在医院等。当车行到小坝时,他接到丁市派出所指导员冉秀国的电话叫他招呼两方的人,不要让事态扩大。他驾车到了丁市的惊涛酒店后,在酒店内,见邱某某等二十几人在,不久左某某、唐某某就到了。他劝左某某等人先不要搞后,他开车到了派出所,见万木有两辆人被派出所拦下,该两辆车,一辆是袁园开的,另一辆不知是谁开的,共计10余人,其中有田某某、袁园、冉启育、李某某,派出所的人说木棒等东西已被缴了。他劝住那两车人后,派出所的到熊家去做工作。派出所的人走几分钟后,他与万木的人到达熊家看究竟,在公路边玩。不一会儿左某某老家的三十多人拿着钢管、砍刀等凶器往熊家冲,其中有邱某某、左某丁、“毛球”(均持砍刀)、左某丁(钢管)持钢管、砍刀带头往屋里冲。他与派出所的人上前去拦,但没拦住,左某丁、邱某某、左某丁、“毛球”带着十余个持凶器的人冲进熊家门市部内打砸,没冲进去的就在外面砸卷闸门,左某丁等人在熊家屋内打砸了一阵后,没有冲得上楼就出来了。他出来看见左某丁拿钢管往楼上砸,其他人也在往楼上砸东西。接着邱某某被熊家楼上扔下来的一块水泥砖砸倒,他与唐某某、申兵、袁红伟送邱到医院了。他去扶邱时,见熊家门市面部阶阳上站一人手拿枪对着外面的人。他去丁市是想给左老师撑面子,如果熊家要打,他们也不弱。

29、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16时许,他得知左某某与侯某因让车的事发生冲突。天刚黑时,他下乡回来,在惊涛大酒店,见门口停有几辆车,有邱某某、卿某庚等十几人,邱某某说是来与熊家打架的。邱某某还对周围的年轻人说:“1360这个电话骚冲得很,对方在医院坝子等起的,我们过去看。”我到现场时,有很多人在围观,其中有龚某某、申军等人,邱林已经被砸,送医院了。

30、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明1月2日下午,他与左某某在岩门底(小地名)喂猪,秦亮说侯某喊起人在找左老师。听到这个消息后,左某某借过他的电话((略))给派出所的打了电话,并一起回丁市,熊某甲等人在三中路口拦左某某,因派出所的在,左某某与他就走了,刚过叉路口,接到电话说熊某甲开车在追左某某,他们跑到歇厂,熊某甲开车拦下他们的车,他和左某某就躲了。之后,他到现场,见到围起的有左某丁、左某丁、左某某、谢某癸、向磊等。后他在医院路口碰到左某某,左说事情搞大了。

31、证人申某(申老二)的证言。左某某是他干舅舅。2008年1月2日晚,他从老家回到丁市,在丁市街上碰到王某某开着左某某的车载着龚某某、龚某戊,龚三毛拿了两把砍刀放在车后排。龚某某对他说左某某与熊家在扯皮,正在说时,冉玉辉打电话给他说左某某在其家里,叫他过去,他借了申兵的长安车到冉玉辉家,龚某某接到政府的电话,与他一起到冉玉辉家,途中龚某某下车去了政府。他到冉玉辉家后,左某某与冉玉辉正在说与侯某扯皮的事。不一会,派出所、政府的到冉玉辉家给左某某做工作,要求不要把事情搞大,左某某说听派出所的。政府和派出所的又去做熊家的工作,左某某接到一个电话后,就要求到现场去一下,于是,他和左某某驾车到了医院外的熊家,他们看到一群人提着砍刀、钢管等凶器在那里吼,左某某下车去阻止不准搞,他将车停在冉波家,上了供电所楼上看见左某丁、谢某癸(绰号大脑壳)、左某丁、“毛球”等人都持钢管、马刀等凶器,双方都在吼,还有砸门的声音。双方对峙了几分钟,楼下有人喊遭了,万木的邱某某被抬到了叉路口,被管子、袁某某、孙某某等人送上了酉阳。听左某某说是为让车的事引起的。

3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晚,龚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侯某在追杀左某某,叫他去劝侯某,他在龚某某家前找到龚某某,龚某某给左某某打电话,左某某说是熊家在追他,龚某某就给派出所报了警。派出所接警后,开着车向三中方向去了,他和龚某某在干鱼坨见左某某开着自己的车从岩梦底(小地名)方向过来,他们正准备叫左某某避一下,突然看见一辆长安车开过来追左某某的车,长安车上坐着几个人,其中一个提着钢管。他见有车在追左某某,就和龚某某(绰号三毛)叫矿圆圆骑摩托车送他们去看,在保险公司前面,见左某某的车停在那里,熊某甲的长安车停在前面,熊某甲车上的五六个人都下了车,左某某不知去向。他们往回走时,在医院门口碰到派出所的车,龚某某也在车里,他们一起又到保险公司前面,派出所的指导员叫把左某某的车开到派出所,他将该车开到了派出所后,就到了丁市街上何二的门市部,邱某某和另四五个人已来了,在何二门市部谈这个事。后邱某某和万木的几个的去找左某某去了。因没找到左某某他和龚某某、邱某某等人一起到了惊涛大酒店。他们到酒店后,陆续来了三四十人,主要是酉阳、万木、铺子的人,他认识的有田某某、巴某某、邱某某、卿某庚、勇某、鼎某、翘某、左某某、左某丁、卿某某、袁某某、秀某等人。左某某的一个兄弟叫他到一长安车里抱了一编织袋刀和钢管。之后,他和龚某某到冉玉辉家,见政府的人在给左某某做工作,左某某说人都来了,招呼不住了,政府的人叫左某某到熊家去调解,他与龚某某、左某某、政府的人坐着申老二(申军)开的车准备到熊家去调解,刚到熊家门口,就看到在惊涛集合的约有五六十人提钢管与刀冲到熊家去了,左某某下车招呼,但招呼不住。他下车后,看见冲进熊家屋的人又退出来,熊家人在顶楼上,用砖头往下砸,楼下的人拿起东西往熊家扔。不一会,熊某甲下楼手拿火枪站在街沿上对着大家,说着:“不怕死的就来!”。正在此时,一砖块从楼上砸倒邱某某,邱受伤后,侯某、熊某某、熊国四才下楼来。后他到医院看邱某某去了。

3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2008年1月2日,他与袁园送孩子到丁市,在铺子接到龚某某用左某某的电话打给他说,熊家的人拿刀杀左某某几天了,左某某躲起了,电话留在车的。到丁市后,他们在派出所的路口被冉秀国指导员拦下,一起被拦的有左某某老家的人,冉指导告戒他们不准打架。他说:“不会打架,我们是去劝。”我与田某某在派出所之后同时到现场,熊家有10多个人在屋前,熊家的人准备了棍棒与汽油瓶,但被派出所的收缴了。左某某的兄弟及老家的人去后十分生气,吆喝着要搞熊家的人,他与田某某在招呼,左某某也在招呼,左某丁与左某丁及老家的人都不服。万木的人去后,全部站在熊家的屋外公路上的,熊家的人在屋内,邱某某被楼上扔下来的一块水泥砖砸伤,但双方还是对峙着的,熊某甲拿枪拿着枪对着外面的人,另两个拿着刀和钢管。

34、证人左某丁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1日10时许,他与符启贵、董利峰驾驶辰x小车到酉阳去接亲,途经食品站附近时,一辆长安车停在路中间,董利峰要求对方让车,那司机把门一开背靠在车门上,做出一副自以为是的样子,他们以为是有人搞好耍,他下车一看是他以前的学生侯某,他要求侯某让车,侯某不让,他就伸手示意侯某下车,他来开。他伸手进去,侯某就拿出一把张匕首准备捅他的手,他见状就往旁边一退,并拿了一根凳子准备挡,侯某拿了刀来追他,他将凳子丢后跑到黄兵的餐馆拿了一根方凳在手上和侯某对峙,并警告侯某不要拿刀捅他,侯某不听拿匕首向他捅来,他躲过后拿凳子朝侯某的肩膀打了一下,侯某说要下他儿子的腿后拿刀就离开了。10分钟后,他在黄兵房外与周围的人说话时,侯某又提了一把米多长的砍刀来砍他,他跑到归来兮宾馆警告侯某,这时侯某拿刀的手被袁园捉住,侯某的妈、奶奶也来把侯某劝走,他和侯某的妈走到黄胜的药店外,侯某又骑了一辆摩托车来撞他,侯某的妈、奶奶把侯某弄到了侯的舅舅家,他和董老师一起到了酉阳。次日10时许,他在酉阳接到一个电话,问他何时回丁市,之后,他坐孙某某的车到岩门底喂猪,邱进说侯某等几个年轻人拿刀要来杀他,他打电话给丁市派出所的冉所长(冉秀国指导员)报警,并用邱进的电话通知邱军叫侯的母亲把侯某接回去。10分钟后,冉指导来了,在周围了解后,开车去追侯某等人去了。之后,他开车回丁市,在三中处面,接到冉指导电话说在三中外面有人要打他,让他回避一下,他认为有派出所在那里,且自己没有打侯某,就没有回避,就直接开车准备回三中。在三中路口时,他看见侯某的车横在三中的路口,车下有七八个人提着刀和钢管在那里,冉所长叫他回避,他开车朝龚滩方向走,到丁市街尽头处那长安车超到他车前面将他的车堵起,后面还有几辆车跟在后面,他弃车到冉玉辉家躲,并让冉玉辉告诉冉指导他在冉玉辉家,他又打电话告诉其外侄申军他的位置,不久申军和龚某某、左某丁、左某丁、谢某某到了冉玉辉家,冉指导和政府的冉镇长相继赶到,给他做工作,对该事进行调解处理,要求他招呼田某某等人不要带人来打架,他通过电话叫田某某等人不要打架。他从冉玉辉家出来到医院的路口时,他看见两群拿着钢管、砍刀等凶器的人在路口集合,他过去招呼时,看见左某丁、左某丁、谢某某、谢某某、左某某等人手持凶器在人群中,他没招呼得住,这些人就冲到了熊家去了,谢某某持长砍刀砍熊家的门,他打了谢耳光叫其离开,他又站在熊家门前将左某丁挡住,并打了他耳光。他和田永等人将这些人拦了一阵后,从熊家楼上砸下一块水泥砖,将邱某某砸倒在地,这些人就退到公路上去了,他将邱某某送到了医院,就回到了冢中。听龚某某说是一个号码(略)的电话约在这医院坝子打架。上午我在酉阳也是这个号码打的,是个男音。左某丁与左某丁是从万木来的,左某某等人是从酉阳来的,不知是谁叫的。

35、证人龚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18时许,左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其在岩梦底被侯某围起了,叫他去接左某某。于是,他就给王某某打电话说了左某某被围的事,王某某就和他在一起了。他又给左某某打电话,因左某某关机,就给唐某某打电话叫唐某某转告左某某左某某在丁市出事的事。另外,他应左某某之请,给陈某某打电话,告诉其左某某被围的事。因没有车去接左某某,他就向派出所报告了这情况。他一边报警一这走到街上去看,当他走到干鱼坨(小地名)时发现三中对面叉路口有一群人,他又向派出所冉秀国指导员报告了情况。于是他就往回走,走到何老二门市部就接到冉指导的电话,之后上了冉指导的车,车上有祝建军部长,他与冉指导一起驾车在歇场找到了左某某的车,车内无人,左某某的手机在车内,冉指导叫他和王某某把左某某的车开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后冉指导又去做工作去了。他和王某某从派出所出来碰到了袁某某、冉勇、邱林,大家边说边到了惊涛大酒店,在酒店内碰到了申军、何某某、向疤子,他给这几个人讲了左某某打电话及被围被追的情况。此时,熊家打了几个电话过来,一个是申军接的,申军接完电话后说:“熊家那边的叫左某某到医院坝坝去。“10分钟后,熊家来的另一个电话是邱林接的,邱林接电话时说:“二十分钟后在医院见面(打架)。”当时在场的有冉勇、何某某、向某某、袁某某等人。他到惊涛大酒店时,他认识的有冉勇、袁某某、龚某某、龚某某等人,之后从酉阳又下来了二辆越野车,车上下来了管子、唐某某、田某某、左某某等七八人。他向左某某等人讲了熊家一直在打电话,不听招呼,要注意。之后,他接到镇政府陈文权主任的电话,就到了冉玉辉家,看见了冉镇长、祝某某、左某某等人,冉镇长就叫他和左某某去做左家这方的工作。于是,他和左某某、申老二(申军)驾驶一辆长安车到医院叉路口拦左家的人,他们刚到冉波门市部就看见左某丁等人提着砍刀、钢管冲过来,他们几个去拦,但没拦住,就这样双方就打了起来,接着他就听见卷闸门被砸的声音。不久,就听说有人被砸了,围观的群众就散了,他看到公安局把双方的人抓后才回家。

36、证人唐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天快黑时,他和其女友找龚某某未果,便打电话给龚某某,龚某某叫他去惊涛大酒店,他-9女友一起到惊涛后,龚某某给他讲左某某-9熊家在扯皮,现要去打架。他到酒店时,大厅内有十几人,其中认识的有涂某、龚某戊、龚某某、龚某某、陈某某、卿某某、拉某、田某某、徐某某等人,后又来了龚某某(绰号营某)、何某某和左某某的一个兄弟。酒店内大厅、火桶和卷闸门处放有砍刀和钢管,龚某戊叫大家进酒店内,不要让人看见。左某某的兄弟说人差不多了叫大家走,万木的人就提着砍刀和钢管出酒店往熊家方向走,龚某戊驾着车载他和龚某某、涂某、何某某、龚某某等人出向熊家方向走,同时发给他们一人一把刀。他们的车到新街超市附近,万木的人已拿着刀子、钢管往熊家冲,龚某戊、龚某某、何某某、涂某和龚某某也拿着刀子跟着往熊家方向冲,他和其女友坐在车上没下车。他看见万木的人先冲进熊家屋里,又能退出来。不久,龚某某和涂某跑回车里把三把刀放在车上后,又跑走了。他下车站了几分钟后就去茶馆了。

37、证人申某红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l日晚,他带着小孩申家蕊到街上耍。看见左某某在给镇长说他与侯某发生纠纷的事情,左某某讲:“熊某甲三番五次追杀他。”镇X排了陈文权等政府工作人员去做熊家的工作。隔了二三十分钟,不知是谁给左某某打了电话来说:“人都已经上来了。”他与左某某、左某某、派出所的何所长、冉所长、李师傅都赶到卫生院三叉路口去劝,看见几十个人提刀、钢管等物从“惊涛大涛酒店”过来,因为人多没有拦住,前面有十几个人冲进熊家卷闸门内,有的用刀和钢管砍砸卷闸门,还有些人围在熊被家楼下,左某某、左某某与派出所的将冲进熊家屋内的人劝出来,这些人出来后就站在熊家的外面。突然,从熊家楼上下来几个人,其中熊某甲手里拿一把枪对着大家指划着,冉所长准备去缴熊某甲的枪,这时楼上扔下一砖块将邱某某打伤。邱某某受伤后,楼下围着的人就往熊家楼上扔了几根钢管,把熊家的玻璃窗砸坏了,经左某某招呼后,大家就没有搞了。帮忙打架的人中他认识的有左某某、左某丁、左某丁、卿某庚、何某某、邱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申军等,一共有三四十个人。邱某某受伤后,左某某叫大家把刀收了,不准再搞了,后他和左某丁收了刀等物放在冉波的小吃店,卿某庚将他自己的砍刀拿走了。

38、证人袁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下午,他在田仕华的修理厂劝邱某某不要参与左某某和别人扯皮的事。之后,他听说打架的事后,就到现场,见邱某某受伤,他与邱进文等送邱某某到酉阳。

39、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晚,左某丁和左某丁在他家吃晚饭时,接一电话说左某某在丁市被人追打,要去看一下,他说大家都是兄弟,也一起去看一下。左某丁和左某丁骑着一辆摩托车先走,谢光顺骑着摩托车带着他和左某某,黄东和陈茂河骑了一辆摩托车跟着去。他们到了一家酒店下了车,他和左航见酒店没有人,便顺着街走,走到医院附近时,见那里有一大群人,听见左某某在喊搞不得,并听说邱某某受伤送到医院了。

40、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明那天听左某丁的家属向素珍说:左某某被人追不见了,左某丁等人已到了丁市。向素珍怕把事情闹大,就叫他去看一下。于是,他和本组的谢光瑞等人骑摩托车到了丁市,在丁市卫生院外公路看见左某某在招呼他们这边的人,他就站在边上去了。打架的情况不知,后只知有人受伤送到医院去了。

41、证人卿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19时许,他在家接到卿某某电话说:“我现在从酉阳到丁市X路上,丁市有人可能要扯皮,你喊几个人到丁市来一趟。”他叫上冉义、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坐林某的车到一个酒店,卿某庚、卿某某、田某某等人都在,还有很多不认识的,都带了钢管、木棒等凶器。不久,左家二兄弟拿凶器带这些人往打架的地方去了,他与冉义、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林某等人跟在后面。左家几弟兄与“麻布坨”的人冲在前面,左家兄弟等人提着钢管冲进一间屋子里,被派出所的劝了出来,有一个年轻人拿着砍刀从屋内冲出来站在门前,另一个年轻人拿了一把枪,有一个老头拿了一根钢管。突然从楼上扔下一块砖头将邱某某打伤了,邱某某被送到医院后,双方的人就没打了,他们看了一会就回家了。

42、同案关系人龚某某(绰号龚三毛、小三毛)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晚七八点,他从其游戏室出来在“干鱼坨”碰到王某某,王某某说:侯某与老鸡(谢x光)提刀到岩梦底找左某某去了。这时见熊某甲开车在追左某某的车,他与王某某骑摩托车去看,在保险公司楼下,看见左某某的车停在那里,熊某甲的车停在该车前面,左某某人不知去向,熊某甲与侯某坐在熊某甲的车里,老鸡提着钢管站在左某某的旁边。派出所冉秀国与龚某某来后,龚某某将左某某的车开到了派出所。他与王某某骑车到龚某戊家,王某某与龚某戊在一起,他到爱民餐馆吃饭去了。在爱民餐馆门口,他看见王某某抱着装有五六把刀的口袋到了惊涛大酒店,该些刀子是从龚某戊家里抱出来的,他跟着王某某到了酒店后,看见何某某、王某某、龚某戊、营某(龚某某)、卿某庚、管子、邱某某、田某某、徐某某、秀某、卿某某、老鸭(唐某某)等二三十人在酒店内,后田某某又带了二三十个万木的人来。邱某某说:“有这么多人够了,怕他熊家的吗到后大家都给我雄起。”并喊“走”,大家就跟着往熊某甲家去了,去的人基本上都带了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该些凶器是王某某从龚某戊处拿到酒店的,有些是自带的。他与龚某戊、唐某某及其女友、营某坐何某某开的车去的,车上有三四把砍刀,他们还没到熊家,看见前面那些人冲进熊家屋里去了,有的拿刀、钢管在砸卷闸门,还有人在喊砍死,熊家的人到楼上了。因他妈不准他参加,他就站在医院的叉路口看,冲到熊家的人已退出来,在屋外双方对峙着,熊某甲提着枪下来站在阶檐乱舞。此时,熊家楼上的人扔了一块砖头下来,将邱某某头部打伤,围在楼下的人就拿钢管、木棒向熊家楼上扔。之后,邱某某被送到医院去了,他也回了家。回家时,看见这些人把刀子提起的,还有些人到冉波家里去了,还听到左某某在说:“我又没打侯某,他们三番两次地来搞我,还说要把我儿的脚搞断。”

43、同案关系人卿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19时许,他与卿某庚、李某壬、“拉某”及一个不认识的人在城北车站玩,卿某庚接一电话后说:“田某某在红卫桥打架,喊我们去一下。”他们五人到红卫桥后,见田某某、左某某的兄弟等六人在场,听田某某说:“左某某与丁市的一个仔仔扯皮,我们去帮左某某的忙。”于是,他与田某某、拉某、李全付、在车站不认识的那人上了田某某开的X号车到了丁市。在车上田某某接一电话后说对方二十分钟后要打左某某,田某某让拉某给卿某庚等人打电话,让其快点。他们到达惊涛大酒店后,他看见唐老鸭、尾巴、何某某、龚某某二兄弟等二三十个人在酒店里,有的提得有刀子、钢管等凶器。卿某庚、何某某等人坐了两辆车(牌尾号分别为0405和1088)到了酒店后,有人喊走,大家就跟着出屋往熊家方向走,他出屋里看见邱某某抱了一捆钢管放在酒店前面长安车旁,有人就喊拿东西,这堆钢管就被拿完了,其中有个人给了他一根钢管。到熊家后,前面有十几人冲进了屋内,砸卷闸门和屋内的东西。其中冲进屋内提刀砸的有邱某某、何某某、李某壬、卿某庚、左家从酉阳下去的那个兄弟、与他同车不认识的那人,拉某拿的钢管。他拿的一根钢管,跟在后面。派出所的人员和田某某、左某某将冲进屋的人劝了出来,从屋内出来一个年轻人拿着枪站在门口,侯某拿着刀站在一旁,一个老头在路中间拿着一根钢管在舞,站在路上的人朝屋里扔钢管,侯某向路上扔了一根钢管。突然从楼顶上飞下来一块砖头,将邱某某砸倒在地,邱某某被送到了医院,双方的人就没动了。后他、卿某庚、李某某、李全付四人坐在车上被公安抓获。

44、同案关系人涂某(绰号尾巴)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晚,他在街上玩,见一辆小四轮在追一辆轿车,他看见轿车停在保险公司门口,熊家的几个亲戚把轿车围住,车内坐着一人,但驾驶员不知去向。此时,王某某和三毛(龚某戊)骑着摩托车跟了过来,他从王某某处得知左某某与熊某甲家在扯皮。丁市派出所的来后,龚某某就将左某某的车开走了。20时许,他看见惊涛大酒店门口围了二三十人,他认识的有龚某某、营某、唐某某、何某某、龚某戊等人。从酉阳、万木来的人都拿有砍刀、钢管等东西,在酒店门背后还有一口袋砍刀,万木一个人叫他将刀抱到了一越野车上。邱某某提砍刀从屋里出来说:“走,人差不多了。”万木的人就提着砍刀向熊家方向去了。他坐的是他放那一口袋刀的车,该车是何某某驾驶,车上有他、龚某戊、唐某某及其女朋友、营某、龚某某。到现场后,他下车到对面公路边看,看见邱某某带头和万木的人提起砍刀冲进熊家屋里,用砍刀、钢管砸卷闸门,左某某在旁边招呼,不久冲进屋里的二十几人就退出来了。这时,熊某甲提了一支短枪出来站在阶檐上舞,还说哪个不怕死就来,一个警察准备去缴枪,熊某甲就将枪对着警察说:“枪是不长眼睛的。”这时候,侯某拿一把菜刀和另外一个年轻人也从楼上下来,说:“你妈的些来吗”,周围的人就用钢管砸侯某,侯某又把钢管捡起砸出来。这时,楼上扔下一砖块砸倒邱某某,邱某某就被人送到了医院,这些人就散开了。

45、同案关系人唐某某的供述。证明是2008年1月2日19时许,左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左某某在丁市遭打,叫他找个车一起去看,他给田敏打电话借车(0405)未果,他又找李先昌(绰号管子)借了(1088)车。他到车站开李先昌的车时,左某某在红卫桥打电话喊人,他开李先昌的车到红卫桥时,田敏的车从小坝回来,被卿某庚拉人下丁市去了。他走时已走了二个车,他开的车上只有左某某。他与左某某到惊涛酒店时,左某丁、邱某某等四五十个万木的人带有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其中,左某某提的砍刀,邱某某拿钢管,左某丁也拿有凶器。在酒店门口,是左某某和左某丁在组织,左某丁见人到齐了就叫走,大家就往卫生院方向走了。到达熊家后,熊家的人已经全部躲到楼上去了,左某某与左某丁带头提着刀子、钢管等往屋里冲,派出所的在现场制止,冲进熊家的人被劝出来,全部拿着凶器站在屋外。同时,熊家楼上下来二个人,一人拿钢钎,一人拿短枪,这时邱某某被楼上砸下来的砖块砸伤,他与田某某等人送邱某某到卫生院。

46、同案关系人左某某(左劲)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19时许,他在红卫桥头碰到田某某、唐某某、占某、徐某某、泽云等八九人在一起,田某某说,左某某在丁市街上被人追得不见了。唐某某、田某某各借了一辆车,另一辆不知是谁借的,田某某在前,他与唐某某从管子处借的车在最后,三车前后差十分钟左右,共有十几人到丁市。他在红卫桥时给申老二打电话叫其去找左某某,他下去途中给左某丁打电话让其和左某丁到丁市去看左某某。在铜古时,邱某某用左某某的电话打来说对方讲二十分钟后打架。”他们到丁市惊涛大酒店后,给左某丁打电话叫其到酒店来,还听有人说怕搞错,去买点白布来捆在袖子上。20时许,到惊涛酒店时,有唐某某、田某某、徐某某、占某、泽云、向某某、邱某某、何某某、毛球(谢某某)等二十多人在,之后,万木的谢光飞、左春达、左春寒、谢光岁也到了,那些人大多数拿有刀子、钢管等。田某某先去熊家,不久打电话说万木的人到了叫他们上去,于是,他叫走,大家都拿了刀子、钢管、木棒等东西出酒店往熊家去了,他也拿一钢管的手上。他们到熊家时,左某丁、左某丁与田某某等几十人空着手站在对面街道上。派出所的冉秀国劝阻不准搞,他就站在原地没有动,有个妇女准备将卷闸门拉下来,“毛球”将卷闸门往上一抬,大家就冲进去了,谢某某(毛球)拿刀冲进屋,邱某某、泽云、向某某、何某某也拿东西往熊家屋里冲。熊家上二楼的门关着,其他人冲进屋吼、砸东西,被他与田某某、左某某三人手拉手赶了出来。在熊家屋外,大家又拿东西朝楼上扔,七八分钟后,熊家出来二个人,一人拿枪在舞。同时,楼上扔下一砖块砸在邱某某头上,他与田某某、唐某某等人送邱到医院,后由孙某某、袁某某、邱金文与几人送到酉阳,我身上1000元给袁某某带去了。

47、被告人侯某(绰号猴子)的供述。2008年1月1日14时许,他驾驶长安车到新街王三毛处修车,在老街食品站处车就开不动了,车就停在了街中间。此时,左某某开着一辆黑色的小车从医院过来,因他当时在车内听收音机,没有听到左某某说话,左某某用手示意他让车,他准备下车时左某某下车走到了副驾驶室,他摇下车窗玻璃,左某某伸手把他衣服捉住往外拖,他用脚朝左某某踢去,脚被抓住,他从身上取出折叠刀朝左某某手捅去,未捅到左某某就跑了,他拿刀去追左某某,左某某从一餐馆内提了一根板凳和他对打,他拿刀捅左某某,被万木的“圆圆”捉住,左某某就用板凳朝他头部打来,打一头上和手上,他就跑回了家。回家后,他又提了一把砍刀去找左某某,在停车处碰到左某某,他准备拿刀砍左某某,左某某从旁边拿了一把扫帚,后经圆圆和他妈劝阻就没打成,他被他妈叫回了家。因家后,他见左某某和他妈在屋外,他拿折叠刀准备去追左某某,被万木的三个人和他妈劝开。1月2日上午,他邀约谢连平、李某某、老鸡准备去三中报复左某某,因左某某在酉阳而未得逞。16时许,他在岩梦底邱亚林处吃酒回来,他和他妈被叫到派出所。派出所警察给他们做工作,要求他们不要闹事,他们也同意由派出所解决。此时,他大舅熊某甲打电话说:“左某某给他说二十分钟见。”意思是打架。他把这个情况给派出所的讲了,派出所知道这情况后,就送他和他妈到了熊某甲家,当时在熊家有,熊某甲(二舅)、五姨叔、大姨、四姨、王某丙(姨伯)以及三个帮忙锯木头的工人,他一人骑车回家拿来一火药枪(去年6月为报复他人造的)放在衣服内,返回熊某甲家。派出所的人收缴了熊某甲、王某丙在他们来熊家前准备的汽油瓶,他们家的人就什么东西都没拿了,因为这前没商量过,认为派出所的人在,对方不敢来做什么,所以汽油瓶被收后,大家在屋外阶檐上与派出所的人说话。他在阶檐上站了约二三分钟,就看见从医院方向来了几辆摩托、小车,在熊某甲家房子前下来二三十人站在公路中间,其中有“圆圆”,这些人手里没拿什么东西。因派出所的在,这些人也没有敢做什么。五六分钟后,又从医院方向来了左某某等一百多人,那些人手里拿了钢管、刀等凶器。后来的人假装追先到的人,先到的人混入这群人中,有人就说“进去搜。”有个人就带头去砸王某某卷闸门,其他人也跟着砸,把卷闸门砸开后,就冲上楼。另一些人往熊某甲家冲来,他们家的人将熊某甲家的卷闸门拉来来关起后,就上了楼。尽管派出所的人在,根本招呼不住。他跑到二楼,见熊某甲与熊某某在,他把火药枪给了熊某甲,并填上火药。这时他大姨说:“你老汉在楼下,遭呼着打。”于是,熊某甲带一枪与一刀,他带一菜刀,熊某某带一钢管冲下楼,熊某甲拿枪比起,他与熊某某在旁边与对方对峙,对方没有人敢冲过来,就退到公路上站起。对峙三四分钟后,突然从楼上扔一砖块打倒一人,受伤的人被其他人送到了医院,他和二舅把王某某门关好,就跑上了王某丙家二楼,到楼上时,只有他与熊某甲、熊某某在,熊某甲把枪交给了他妈。后大家在二楼站着看,直到警察来。王某丙没有拿凶器,也没有参与打架。他们从二楼下来时,看见王某丙在用脚踩卷闸门,此后就没有看见王某丙了。整过过程中,因为派出所的在和解,他们也没有准备什么凶器,更没有邀约其他人参与斗殴,他们几个都是亲戚,并且坐得近,有事大家拢来,根本没有邀约的意思,熊某甲准备有石灰,王某丙准备有辣椒面,是用来防止对方往楼上冲。对方带头砍门的人经辩认是左某丁。

48、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1日,他外侄侯某开车经过丁市X街总店位置时,因车发生故障就把车停在靠边的位置上,当时左某某驾着一辆小车经过时,认为侯某的车挡了左某某车的道,左某某等人就打了侯某。次日中午,他从侯某处知道该事后,就到三中找左某某讨说法,因左某某在酉阳双方就把电话挂了。16时许,侯某打电话说在岩门底碰到左某某,双方打起来了,他接到电话后就驾车往岩门底赶,他走到三中叉路口时,侯某说没有被打其已回来了,他就在三中叉路口等侯某,侯某到后被派出所的人叫到了派出所,同时,王某丙和熊某某可能是接到侯某在岩门底被左某某殴打的电话后,准备去岩门底,结果也到了三中叉路口。侯某走后,他看见左某某的车路X路口,他就和石某某一起驾车去追左某某的车,他追到斜场时,左某某的车在,人可能跑了。派出所的人来后,把左某某的车开走了,他就回家了,熊某某与王某丙也到了他家。在他家里,他用王某某手机打左某某的手机叫左某某不要躲,对方就说:“二十分钟在医院坝子搞”他说:“要得,我们等到。”侯某从派出所出来后,回家拿了一把火药枪。与对方联系后,他与王某丙从长安车内抽了汽油做燃烧瓶,他们正在做时,派出所的人就到了他家收缴了一部分,另一部分倒回了摩托车里,另外还有些石灰粉不知是谁提上了楼。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就给他、王某丙、侯某、熊某甲等人做工作,他们家的人表示:只要对方不搞了,他们也不会搞。半小时后,酉阳来了七八十人到他家对面老街,过几分钟又来上百人,这些人汇合后,假装发生摩擦,冲到他家门市部里打砸,他们跑上二楼后,侯某拿了一把枪给了他,他与侯某一起将火药装填在枪里,王某丙和熊某甲从王某丙家楼梯上了顶楼上的顶楼。他把枪的火药填好后,就下了底楼门市部,用枪指着人群说那个敢拢来,对方的人见状就后退,突然一块砖块从楼上砸下来砸到一个人的头部。对方的人向他家掷东西,他将掷过来的东西扔回去。他用枪吓退那些人,关好卷闸门后,就把枪藏到了加工房,并跑到了王某某楼上,他们四人就在顶楼朝下面人群抛砖块,双方对峙到警察来。打架过程中,他与王某丙一人抓了一把辣椒面在手中,还带了石灰粉,准备撒对方眼睛。

49、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10时许,他在酉阳回丁市X路上,接到其哥熊某甲的电话说侯某被一个老师打了,快回来帮忙。回到家后,他劝侯某和熊某甲不要把事情搞大了,熊某甲等人不听劝,他就回到家里。天快黑时,他听到二姐熊某乙(侯某的妈)说侯某又被人打了,随后熊某甲打电话叫他到三中路口等打侯某的那人。他一人到三中叉路口,熊某甲、王某丙在那里,有些群众和学生在围观。约十分钟,侯某骑着摩托车和一个男子到现场,侯某说没有被打,这时派出所的人到叉路口把侯某带走,他就骑着侯某的摩托车回家。半时小后,他骑着摩托车去了熊某甲家。在熊某甲家,派出所的人和他二姐、侯某、熊某甲、王某丙在王某某阶檐谈事情,他就到熊某甲家烤火,不久,熊某甲进屋给他讲:对方二十分钟后打架。他、熊某甲、王某丙、侯某、熊某乙在熊某甲家前面站起。看见一群约百余人提着砍刀、钢管等向他们走来,熊某甲、侯某、王某丙就上了楼,王某丙把卷闸门关了,来的人就冲到王某丙门前砍卷闸门,卷闸门被打开后,很多人就冲进屋里砸东西,熊某甲和侯某从楼拿着枪下来,与他一起将冲进王某丙家的人赶了出来。人被赶出去后,外面的人就往回面扔钢管、刀子和石头,侯某把扔进来的东西往外扔。扔的时候,他们三人站在王某某阶檐,他手里拿了一把砍刀,侯某拿的一根钢管,熊某甲拿的一把刀和一支枪,王某丙一人在楼顶上。之后,一块砖头从王某某楼顶上扔下来砸到了一个人,那人倒地后就被人抬去医院了。他们三人拉下卷闸门后跑到了王某某楼顶与对方对骂,不久警察赶到把他们抓了。

这方总的只有他、熊某甲、侯某、王某丙和熊某乙,因为是一家人,又住得很近,有事情发生,大家就聚在一起,不存在谁邀约谁。1月2日18时许,在熊某甲家得知对方约二十分钟在丁市街上“解决”(打架)问题,就一直留在了熊某甲家。当时派出所的人在熊某甲家对他们进行劝阻,叫不要把事情搞大了。

50、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8年1月1日,侯某驾驶一辆车在黄斌家外面坏了,停在路中间,左某某驾车过不了,就叫侯某让路,双方为此发生了冲突,左某某用板凳打了侯某。次日19时许,他吃酒回家,熊素萍说侯某在岩门底被左某某打了(但事实上没有这事。)叫他去看一下,他骑车准备到岩门底,走到三中对面叉路口,就碰到熊某甲、熊某甲、侯某、熊某乙等人在那里,他就把车停下来与熊某甲等人在一起,侯某说:在拦左某某,左某某在岩门底没过来。他问侯某今天被打没有侯某讲没被打。当时他还看见熊某甲准备有些木棒,估计是用来打架用的。他正在劝不要搞时,派出所的人就将侯某和他的母亲熊某乙叫到了派出所,熊某甲、熊某甲等人还在叉路口,他就去了熊国五家谈买木材去了。到熊国五家不久,熊某甲打电话说已把左某某追到了煤场,叫他快去,他就骑着车赶到了煤场,左某某人已跑了,车在那里,熊某甲、熊萍、熊霞在那里,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他就对政府的人说左某某作为老师打一个未成人不该,应该给个说法。后派出所将左某某的车开走,她和他儿子侯某就回了家。回家后他接到彭海林的电话说:左老师组织得有人要打架。他从屋里出来看见熊某甲、侯某、熊萍、熊某甲、熊霞站在熊派的阶檐,熊某甲、侯某在用汽油装燃烧瓶,熊萍给了他一包辣椒面,熊萍说用来撒对方眼睛。他就帮熊某甲和侯某装汽油瓶。汽油瓶准备好后,熊某甲用他的电菇打电话给左某某,对方说:二十分钟后在医院见。他就对他们这方的人说估计对方要来打架。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到他们做工作,说对方承认和解,并把他们准备好的汽油瓶收缴了,要求他们不要把事情搞大了,他们积极配合了派出所的工作。21时许,从三中方向来了百余人,提着马刀、钢管往他家方向来,到他家外面后,有四五十人持钢管、砍刀强行冲破派出所派出所和政府人员的控制,冲到了他家里,他见人冲了进来,就将小孩叫到了灶房躲起,他也没出去,那些人冲到二楼,见没有人,就打坏了他家里的一些物品就退了出去,他就一直在楼上守着,直到警察来后就被带到了派出所。打架结束后,才知道有人受伤。他和熊某甲家房子是阶檐相连紧挨在一起的。他所持的火药枪是侯某的。一年多前,侯某被人打伤后,在家里制造了一支火药枪,造枪时还找他借了切割机,这次打架是第一次看到这把枪。

51、被告人左某丁的供述。证明他主动到案。供述:2008年1月2日下午,他与左某丁在左某某家吃饭,左某丁打电话给左某某询问其儿子成绩,左某某之妻接某电话后说:左某某在丁市被人追杀,人跑不见了,左某某喊人到丁市去找左某某去了。他听说后很气愤,骑摩托车与左某丁、左某某赶往丁市。他骑车到石桥时,接到左某某询问是否到丁市及有哪些人来丁市的电话,他们到丁市后,问左某某到哪里,左某某说到惊涛酒店集合。到酒店后,估计酒店内有几十个人,其中认识的有邱林、左某某、龚某某、何某某等人,有一人从一车上抱下工具,大家都拿了工具,他拿一根钢管,左某某说:有些人已到熊家去了,你们一人拿一根钢管去。他拿一钢管,左某某、左某丁、何某某、龚某戊等人也拿了凶器,麻布坨的谢某某、左某某、左某某、谢某某等人去了的。他、左某某、左某丁等人在前面,去熊家的每个人都持有凶器,有些人还将凶器拖在地上“哗哗”响。在熊家门外,派出所和政府的人在招呼,但没有制止得了,有些人就冲到熊家去打砸东西。他冲到熊家阶檐时,左某某在拦,并说打不得了,他退回街上时,有人在砸熊家的东西,有人在往熊家楼上掷东西。事后听说,打架时本来熊家的人已经把卷闸门拉下来了,是谢某癸把门推上去,大家才进去的。后派出所与左某某把人拦了出来,接着熊家有一个提着枪从楼上下来对着他们方人群,在双方对恃时,邱林提着刀在骂,楼上扔砖块砸到邱林头部,大家就把邱林送到了医院。打架完后,申学红对他说公安局的人来了,叫他一起把武器收起来,于是他与申学红将大多数武器收起放在离熊家不远的一户人家里。他们就回去了。他们在左某某家接电话时,左某某、左某某、左某某、谢某某、谢某某等人听到后,主动到丁市来的,他没有通知这些人。

52、被告人左某丁的供述。证明他主动投案。供述:2008年1月2日下午,他在万木乡麻布坨左某某家吃饭,他用左某丁的电话问左某某关于他儿子考工作的事情,左某某的手机没通,他就打了左某某的妻子向碧霞,向碧霞说:左某某在丁市街上与人发生冲突,被追跑了,左某某已从县城赶往丁市。他听后非常气愤,就将该事告诉了在场的左某丁和很多亲朋好友。随后,他与左某丁骑着摩托车到了丁市,谢某癸(绰号毛球)、向三毛也说要去看一下左某某。他与左某丁到卫生院路口时,冉所长等人与田某某等二十余人在那里站起说话,十分钟后,他看见从丁市X街冲过来三十多个拿砍刀、钢管等凶器的人,往熊家屋里冲,其中有谢某癸等人,左某某、田某某、田某某等人跑过去招呼那些人,未招呼住,这些人弄开卷闸门冲进去乱砸,他从秦豹手里拖了一根钢管拿在手里冲进屋里,被左某某推了出来,那些人经左某某、田某某招呼也退了出来,一会儿,熊家的一名男子(熊某甲)持枪站在熊家阶檐上不让人靠近,僵持了一会,楼上扔下一砖块将邱某某砸倒在地,邱某某就被送到了医院。

53、被告人龚某某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天刚黑时,他在丁市街上玩时,碰到其兄龚某某、王某某、龚某某,龚某某对他说:熊家在找左某某扯皮,熊老五拿一钢管在找左某某。因他与左某某关系好,就给左某某打电话,左某某打电话不通,他给向某某打电话,左某某接了电话询问了该事,并说他在街X路口等你。一会,左某某驾驶一辆小车到了叉路口停了几秒钟,就往前行驶,后面一辆长安车车箱上站了一个男子,王某某说:鸭子等人在车上,可能是在追左某某,他给左某某打电话说后面有车在追。王某某、龚某某等人骑着摩托车追去看,派出所的车也来了,龚某某也在车上。他在兴兴商场碰到申军,告诉了侯某追左某某的事,申就给左某某打电话,无人接,又给麻布坨的人打电话问是怎么回事,那边的人说已经知道了,正在赶往丁市X路上。申军问他家有武器没有,他说有二根钢管和一把刀,申军叫去拿来,他把钢管和刀拿来后,申军叫申学红开一长安车来,他把钢管与刀放到车上。他就与勇某(冉勇)。邱某某开车去找左某某。在找车时,袁某某打电话给邱某某叫马上到惊涛大酒店,他们就到了惊涛,几分钟后酉阳德三车人与万木的人都到了,他认识的有左某某、田某某、唐某某、卿某庚、管子、李老七;万木的左某丁;丁市的何某某、小三毛、唐某某、营某、他见沙发下有工具,就把他的工具拿下来放在一起,人到齐后,有人说怕搞错,袖子上捆白布,冉勇去买,还未买来,有人说上面等起的,叫快去,左某丁喊走,大家提工具去了。在惊涛大酒店出发前,一直是左某丁、左某某、左某丁在组织,并且商量由左某丁、左某某、左某丁、邱某某及打工回来的年轻人打先锋,还商量了具体怎么打。出来后,左某丁、左某某、左某丁、邱某某冲在最前面,他与小三、营某、唐某某、及其女朋友坐何某某开的白越野车跟在人群后,到现场后他下车在旁边看,见左某丁、左某某、左某丁等人冲进熊家砍卷闸门、砸东西,熊家的退到楼上了,熊某甲那边有人在楼顶上扔砖块,街上的往上抛,过几分钟楼上一砖块扔下将邱某某砸倒在地,就在这时,熊某甲提了一把火药枪从楼上下来站在街檐上吼,接着又从楼下下来一个人,袁某某等人将邱某某送到了医院,他也跟去了。

5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下午,他在酉阳玩给徐某某打电话,徐某某说左某某在丁市打架,被熊家追起到处跑,正准备到丁市帮忙,现在已有几个了,万木的人也要去,他因以前被熊家打过,想去看热闹,就说他要去,徐某某就叫他到红卫桥。到红卫桥时,卿某庚、田某某、左某某、徐某某、占某等人在,还发了龙凤呈祥烟,不久,来一小车先带着几人走了,之后,又来了一越野车,他与卿某庚、徐某某、占某、营某及另一个人上了这车,卿某庚叫他开车,他开了一会,因眼睛看不清路,就由卿某庚开车。在车上,卿某庚说:我们到后,你跟着我,再叫了几个人冲到前面打前锋,你以前被熊家打,这次一起了了。他答应了。之后,卿某庚一直在跟一个人通电话,通话的人叫他们快点,说万木的到了丁市,还有一部分在路上。车后备箱内还有砍刀。到惊涛大酒店后,他下车拿了一砍刀,左某丁叫他们进酒店,有人招呼,不要让派出所的发现,当时在场的有龚某戊、龚某某、左某丁、龚某某、川东、细某等六、七十人在,细某、左某丁、龚某某、川东、尾巴拿有凶器。准备去熊家时,有人说,尾巴(涂波的兄弟)把刀捡好不要被万木的拿了,管理工具不是龚某某就是王某某。二十分钟后,万木的人提着砍刀、钢管等往熊家去了,二、三分钟后,他开他们原坐的车载着龚某戊、龚某某、唐某某及其妻、王某某和砍刀到了现场,在冉波家门前停车。他看见万木的人砸王某某门,一会儿被赶出来,之后,有三人站在王某丙德门前,他们下车往前走,走到供电所门前,一砖块从王某丙楼上扔下砸倒一人,之后双方互扔钢管、石头等,被砸那人被抬到了医院。他下车时提了刀,见有人被砸,又放刀到车上。有人受伤后,左某某准备冲进去打,被左某某劝说“你再搞我就搞你。”左某某说“如果邱某某有什么三长两短我就要搞。”后我与龚某某、营某坐QQ车上酉阳了。

55、被告人卿某某供述。证明2008年1月X号下午,他与卿某某、李某壬、刘占某、拉某(袁某某)在县城玩,有人给他讲唐某某与田某某在红卫桥处扯皮,他叫起卿某某、拉某、刘占某到红卫桥,到后见何某某、田某某、左某某、谢某某、秀某、唐某某等十余人在,左某某对他说:左某某在丁市出事了,叫他们一起下丁市去,他们就同意了。他驾驶一辆越野车与谢某某、何某某和另外二人到丁市,到丁市后直接到惊涛大酒店,到时,管子坐自己的车到了,酒店内有三十几人,他认识的有邱某某、田达军、王某某、黑二毛、田永红。几分钟后,有人说万木过来帮忙的二车人被派出所的拦了,他开车去看时,那些人已经离开了,他回酒店时,那些人已经出发了,他开车在熊家800米左右追上,那些人拿有砍刀、钢管等物,他开车跟在后面走,酉阳下来的人也在里面,要到时,他停车走路,看见派出所的在,因派出所的人认识他,我他敢过去就站在一个土堆上看,邱某某、何某某等人手持工具全部往熊家冲,他看见左某丁、左某丁等人冲进屋。没多久,有人说邱某某被砸了,他跟着送到医院了,后他回来开车,有人从他的车后抱出四五把砍刀。卿某某、李某壬、李某某上了他的车去接何某某时被抓。

56、被告人李某壬(又名李某壬华)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天黑后,他与卿某庚、卿某某、刘占某在城北车站时,卿某庚说:田某某打电话说丁市有人打架叫他们一起帮忙打。四人到红卫桥与田某某汇合后,田某某驾车带着二个万木的人,他与刘占某、卿某某坐田某某的车下丁市,在车上田某某说:左某某与人打架,如果要动手大家就动手。他们到惊涛大酒店后,看见有龚某戊等二十余人,在酒店门口的一辆货车边放了一堆砍刀、钢管和木棒等二三十件凶器,一个较胖的人说:大家到外面把凶器拿起,准备过去,于是大家就拿起砍刀、钢管等,他拿了一根木棒。到打架现场后,田仕波、田某某、青某、细某等人冲在前面,用刀、钢管砸卷闸门,他拿着木棒冲到卷闸门边,因人太多没冲进去,因派出所的人的劝,冲进屋的人被人推了出来,站在外面用钢管等物往楼上砸,对方在楼上有三四个人用砖块往楼下砸。邱某某被楼上扔下来的砖块砸伤头部,被送到了医院。他与卿某某、卿某庚、李某某、刘占某上一车后被抓。

57、被告人谢某癸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下午,他与左某丁、左某丁、左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左某某处吃饭,左某丁说:左某某在丁市被人追跑了,大家去看一下。左某丁、左某丁骑着摩托车走后,他坐谢某某的摩托车也跟着去了,左某某、左某某也陆续骑车往丁市赶,到达派出所下面时,左某丁与左某丁在那里等他们,并将他们带到惊涛大酒店。在酒店里,有很多人,大多数人都说去打,有人抱一口袋刀等放在屋外,他拿了一把弯刀,左某丁与左某丁带一钢管,其余人也拿了刀和钢管。凶器拿好后,左某丁说“走,去看哈,到底哪家这么骚冲。”之后,左某丁带着大家往前面走,走到一家三层楼的砖房外,左某丁与左某某带头往底楼冲,左某丁用钢管砸了卷闸门几下,他和其他人也跟着冲到卷闸门处,被左某某拦了出来,他们退到屋外的公路上,左某丁还把钢管砸二楼的玻璃。一会,对方有一男子拿了一把枪出来站在卷闸门外的阶檐上,不准其他人靠近,双方正在僵持时,从楼上扔下一块水泥砖,将邱某某砸倒在地,邱某某被送到了医院。后我坐谢前光的车回了。

58、被告人邱某某(又名邱某某,绰号邱某某)的供述。证明左某某是他的老师,他主动去帮忙。他们这方的人大多数先在惊涛大酒店集中,但他没有到酒店。便从街上走到熊家,他与左某某、左某丁、左某丁、李某某、卿某庚、卿某某、田某某、龚某戊、唐某某等人冲到熊家后,派出所和政府的人劝阻,但他们没有听,有人用石头、钢管和砍刀撬开熊家卷闸门冲到屋里,左某某(持刀)、左某丁(持刀)、左某丁、卿某庚(持钢管)、李某某等人在屋内砸上二楼上小木门,派出所的人将他们招呼出来了,他出来后就站在公路上,熊家一个人拿了一把枪站在阶檐上,他正准备跑,从楼上扔下一砖块砸在他头上,他昏到在地。工具是龚某戊用长安车送到惊涛大酒店的。

被告人龚某某辩护人李某己在庭审中提供了证人陈某某、龚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证明龚某戊没有参与在熊家的打砸行为。

被告人熊某甲的辩护人游某某在庭审中提供了优秀士兵证书、中共党员证明。证明熊某甲是优秀士兵、中共党员,平时表现好,没有参与斗殴。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2007年10月5日中午,卿某某在万木乡X村卿某某家附近,此路过的陈某某发生纠纷致抓扯。在双方抓扯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骑一摩托车从此经过,见状便下车进行劝解,在劝解过程中与陈某某发生抓扯。随后,卿某某舢即芙蓉家拿来一把菜刀,并用刀侧面对陈某某头与手进行拍打。被告人李某某随即删即园园手中拿过菜刀,将陈某某右肩部与腹部砍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为人体轻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受害人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x元(已兑现)。

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扣押的作案工具清单;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以及受害人的受伤照片;证人即某园、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卿某某的证人证某;法医学鉴定结论;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01)酉法刑初宇第X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户口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相互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侯某、熊某甲、王某丙、左某丁、左某丁、龚某戊、卿某庚、李某壬、邱某某、何某某、谢某癸等人目无法纪,聚众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甲、侯某、熊某甲、王某丙、左某丁、左某丁、龚某戊、卿某庚、李某壬、邱某某、何某某、谢某癸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侯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在判决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某丁、左某丁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甲等人对左某某实施追逐,因左某某的藏匿而未果,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其后又因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工作人员介入,将部分凶器销毁,没有到达约定的作案地点,在对方强行冲入其家中后,双方发生的对峙,故被告人熊某甲、侯某、熊某甲、王某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成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斗殴的一方被告人熊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侯某、熊某甲、王某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斗殴的另一方被告人左某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左某丁、龚某戊、卿某庚、李某壬、邱某某、何某某、谢某癸之间系各路汇合,均积极参与犯罪,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应根据其本人在斗殴中所起的作用科以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戊、何某某均持有凶器,但没有进入熊家实施打砸,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关于被告人熊某甲、侯某、熊某甲、王某丙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没有相互邀约,没有持械,没有参与斗殴,没有与对方身体接触,且经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做工作后,已经放弃的斗殴的意思,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侯某与左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熊某甲、熊某甲、王某丙等追至酉阳三中校门口报复左某某的意思明显,且被告人熊某甲不听派出所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继续开车追赶左某某,使事态逐步升级。因左某某的躲避而未得逞后,又打电话给王某丙等人,王某丙等人也驾车赶到。其后,二人又积极准备凶器与被告人侯某、熊某甲在王某丙家汇合,其后被告人侯某又返回家中带上自己自制的手枪一把。虽然经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劝解,他们表示同意调解,但他们在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出面控制局势时,没有能控制自己,仍然与对方互扔石头、钢管等凶器。在对方退出王家门面时,又持枪、砍刀、钢管等与对方对恃,不属于犯罪终止,应构成聚众斗殴罪,故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称自己持枪、砍刀、钢管等与对方对恃的行为是在公权力不能救济时实施的正当防卫的理由。经查: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出面控制局势时,虽然互扔凶器,打砸财物的现象客观存在,但经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出面制止,斗殴的另一方人员已经陆续退出,局势已经在公权力的控制之下。此时,他们持枪、砍刀、钢管等与对方对恃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故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熊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熊某甲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被告人熊某甲没有准备作案工具,也没有与他人预谋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其准备的汽油瓶在公安干警出面制止时已经销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可按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侯某、熊某甲、王某丙辩称没有对任何人进行伤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侯某所持枪支没有进行击发实验,仅以被告人侯某所讲不能击发,来否定该枪的杀伤效力,并对枪支的鉴定结论持怀疑的理由,因未申请对枪支的杀伤力进行重新鉴定,故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提出聚众斗殴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应采取吸收原则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熊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熊某甲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人熊某甲虽然不是本案的组织者,但属于积极参与者,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丙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不存在侵害公共秩序,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左某丁辩称没有纠集他人参与犯罪,不是首要分子的理由不能成立;但辩称无犯罪前科,是初犯,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左某丁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左某丁不是积极参与者,没有实施打砸行为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其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左某丁辩称自己没有喊人,没有与他人在惊涛大酒店汇合,没有冲进熊家屋内,自己是在邱某某受伤后,才去医院的,故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左某丁及其辩护人辩称,无犯罪前科,是初犯,且属投案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但不影响对投案自首性质的认定,其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但辩称不是首要分子,没有纠集他人参与犯罪,没有到达惊涛大酒店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左某丁在万木得知左某某被人追打后,随即将此情况告诉了在场人,并讲“去看一下”,同时与其他万木方向的人马上赶往丁市。到达丁市后,在惊涛酒店,被告人左某丁积极组织,并参与斗殴,同案关系人邱某某、谢某癸、左某丁等人均能证实被告人左某丁在本案中所起的组织作用,系本案主犯,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龚某戊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对熊家进行打砸的理由符合客观事实,但被告人龚某戊为犯罪积极准备工具,持械前往斗殴现场,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共犯,故其辩称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辩称,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龚某戊其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卿某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卿某庚没有持械,不应承担持械斗殴的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但辩称在犯罪过程中,其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壬辩称自己不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的理由,虽然被告人李某壬不是首要分子,但属于积极参与者,应按聚众斗殴罪的共犯进行处罚。

关于被告人邱某某辩称自己没有持械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邱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邱某某参与斗殴是义气用事,其罪名成立,是初犯、偶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因有严重疾病,请予以保外就医的理由,因无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其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何某某辩称,自己只是准备了部分工具,但没有参与斗殴,属犯罪中止的理由,经查:被告人何某某为斗殴准备工具,且持械前往斗殴现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对熊家的殴打,但属积极参与者,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共犯,故其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谢某癸辩称自己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辩称,自己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

被告人左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月19日起至2010年1月18日止)

被告人谢某癸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5月6日起至2009年11月5日止)

被告人邱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4月14日起至2009年4月13日止)

被告人熊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月3日起至2009年2月2日止)

被告人卿某庚犯聚众斗殴罪,一年零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月3日起至2009年2月2日止)

被告人李某壬犯聚众斗殴罪,一年零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月3日起至2009年2月2日止)

被告人侯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月3日起至2009年2月2日止)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月3日起至2009年1月2日止)

被告人龚某戊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熊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秦加红

审判员王芳

代理审判员徐景宝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勾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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