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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绑架案

时间:2009-05-21  当事人:   法官:程永斌   文号:(2009)渝二中法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某证号码x,汉族,重庆市大有设计院员工,住(略)。系被害人谭童心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某证号码x,汉族,(略)园林处员工,住(略)。系被害人谭童心之母。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军、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某证号码x,汉族,中专文化,联通公司万州分公司营销员,住(略)-X室。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略)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某江,(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诉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绑架罪一案,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陈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庆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陈某乙,被告人赵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陈某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因挪用单位公款赌博,无钱还帐,遂产生了绑架其妻子堂兄徐某甲的儿子谭童心,向谭的父母勒索钱财的想法。2009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将谭童心拐骗,并用公用电话向谭的家人索要10万元。随后,被告人赵某某又将谭带到其女友蒋祥花在万州区X街X号的租住房内,用围巾、透明胶带绑住谭的手、脚。因谭极力反抗,被告人赵某某遂用围巾将谭童心勒死,并将尸体藏于床下。之后赵某某向谭的家人索要赎金。当日22时30分,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经鉴定:谭童心系机械性窒息死亡。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谭童心,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陈某乙要求被告人赵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误工费x元,交通费809元,住宿、生活费16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x元,共计人民币x元。并当庭出示了身某证、交通费等证据。

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辩解称他开始没有杀害谭童心的想法,是由于谭童心反抗,才杀害谭的,请求从宽处罚。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中国联通万州区分公司五桥营销中心工作期间,挪用单位公款1万余元用于赌博。2009年2月,万州分公司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赵某某因无钱还帐,遂产生了绑架其妻子堂兄徐某甲的儿子谭童心(本案死者,男,时年7岁),然后向谭的父母勒索钱财的想法。2009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万州区X路等到了放学回家的谭童心,对其谎称是谭的母亲叫来接谭去吃饭,将谭骗至万州兴茂美食城、孙家书房等地,并用公用电话向谭的家人索要10万元。随后,赵某某又将谭带到其女友蒋祥花在万州区X街X号的租住房内,让谭服用安眠药,谭拒绝服用并要求回家。被告人赵某某遂用围巾、透明胶带绑住谭的手、脚。因谭极力反抗,被告人赵某某害怕事情败露,即用围巾将谭童心勒死,并将尸体藏于床下。之后被告人赵某某用公用电话向谭的家人索要赎金。当日22时30分,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经鉴定,谭童心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09年1月之前,他在联通五桥营销中心上班,1月X号公司通知调他到龙驹营销中心上班,公司来接替他的人叫谢世琼。在这之前因为打牌,他把公款挪用了1万多元,没有钱工作就无法交接。他急于找钱都没有找到。2月22日公司又催他办交接手续,他就想到远房亲戚徐某甲家有钱,不如把徐某甲的小孩找到,然后向徐某要钱才放人。当时只想要一、二万块钱把他的账补上就行了。他就想了一下行动方案,到电报路小学把谭童心骗到他朋友文杰在兴茂花园的租房,用安眠药让谭童心吃,然后他就找徐某要钱。2月23日上午11时左右,他从租房出来坐中巴车在孙家书房下车。……大约中午12时,谭童心放学要回爷爷家,他在巷子里一直等到谭童心,当时谭童心穿的白色衣服、黑色裤子、背红色书包,戴的红领巾。他对谭童心说他妈妈叫我来接他去吃饭,谭童心就相信了。他带着谭童心从鸽子沟巷子、偏石板走到新城路九龙医院对面,坐出租车到兴茂花园文杰的租房下车,就看到租房的另外一个女娃儿……怕她看见他带的一个小娃儿不好……。然后他又把谭童心带着坐中巴车到新世纪下车,这时是中午1点多钟了。他带着谭童心往孙家书房走,边走边找公用电话给徐某打电话……。第一次通了没有人接,第二次通了是徐某甲接的。他对徐某甲说:“童心在我这里。”徐某甲问怎么办,要多少钱。他就说10个,意思是10万。这次通话只有3分钟左右。他也注意把声音变一下,怕徐某甲听出来。另外他也不敢用手机联系,怕公安查出来,所以一直用公用电话与徐某甲联系。与徐某甲通电话后,他就带着谭童心坐出租车回到兴茂花园文杰的租房,由于怕人听见,他把电视声音开得很大。他准备把安眠药给谭童心吃。谭童心不吃,吵着要回家。他把墙上文杰挂的围巾拿下来绑谭童心的手脚,没有想到谭童心又蹦又闹,他怕别人听见,就把谭童心摁在床上用围巾把谭童心的脖子系起,大约系了一、二分钟,谭童心没有动,他估计谭死了。然后他用屋里的封口胶把谭的手脚绑起,又把嘴封起。因为他要出去打电话要钱,怕万一没有死,才封的嘴。之后他出门坐中巴车到高笋塘,又坐出租车到王牌路“汉马”对面的一个公用电话给徐某甲家打电话。这时大约下午两点多钟,还是徐某甲接的电话。他问钱准备好了没有,徐某甲说在准备,还说要与娃儿通电话。他就撒谎说娃儿吃了安眠药,还没有醒。……然后他回到出租房,看到谭童心没有动,封的嘴角边和鼻子流了一些水出来。他用屋里的一个白色塑料袋把谭童心的头包起,但还是流,他就用封口胶把谭的嘴和鼻子一起封严密,然后把尸体放在床下。尸体藏好后,他又出来打电话,先后在孙家书房、水电校、林家湾、天子路等地用公用电话与徐某甲联系,说送10万元钱就放人。最后一次他在三峡影都旁边的公用电话与徐某甲联系后,往高笋塘方向走时,就被警察抓获。并供述围巾是一条人工织的围巾,浅蓝色,两米长。封口胶是白色的,从抽屉里拿的,用一把银色的水果刀弄断的封口胶。

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记载,2009年2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带领办案人员指认万州区X街X号是其勒死谭童心的地点。

3.证人徐某甲(被害人谭童心之父)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中午12点左右,他在设计院办公室,他妈妈徐某丙打电话说:“娃儿不见了。”家里人到处找,都没有下落。他妻子就向派出所报了案。下午1点49分,家里座机(x)响了,他接电话问哪位对方把声音压得很低,显得很老练,说:“谭童心现在在我这儿。”他问意思是什么对方说:“要钱,要钱说话。”他问你要好多钱对方说要10个,也就是10万。他问谭童心现在怎么样了对方说吃了药在睡觉。他说:“那你一定要保证孩子的安全,钱我们来凑。”下午2点钟左右,第二个电话又打来了,对方问钱准备好没,他说“还在凑,能不能让我听一下娃儿的声音”对方说不得行,娃儿还在睡觉。之后每隔1小时打电话来问钱。晚上8点多钟,对方又打电话来问钱准备好没,他说准备得差不多了,对方叫他把钱拿到沙龙公园门口等电话。之后他们就到公安局去了。晚上9点多钟,到了公安局后,对方打了四个电话,每个电话隔的时间很短,只有20来分钟,对方很急躁,马上想拿到钱。倒数第二个电话,他妻子边哭边说,要钱可以,一定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对方很着急,就大声吼道:“这是最后一个电话,再不付钱就不谈了。”这个时候他妻子听出声音说一定是赵某某。并证实,他父亲叫谭宜聪,他随母姓。他儿子谭童心今年7岁,在电报路小学读一年级,中午都是到奶奶家吃饭。

赵某某和谭童心认识,赵某某结婚的时候,谭童心是金童。逢年过节都见过面。以前赵某某在西山车站开了个电器店,经常把谭童心带去玩。

4.证人陈某乙(被害人谭童心之母)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谭童心的奶奶打电话说娃儿不见了,她们找了很多地方都没找到。中午13时49分,一个电话打到她家座机上,是徐某甲接的电话。她听见徐某甲在问对方要多少钱,一下子就吓倒了。20点30分左右,对方用x叫他们到沙龙公园门口交易,并问了她的手机号x。20点40分对方用x打她的手机叫他们赶快拿钱。22点12分,对方打进的号码是x,她听出对方是赵某某的声音。赵某某是她丈夫徐某甲的堂妹夫。

5.证人徐某丙的证言证实,孙子谭童心每天中午放学来她家吃中饭。2009年2月23日中午12点20分,谭童心该回家的时间却没有回家,她把情况告诉了徐某甲,全家人到处寻找,都没有找到。

6.证人郭某(谭童心的小学老师)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谭童心上课表现很正常,和同学有说有笑,放学时和同学手牵手一起离校,中午放学时间是11点50分,谭童心离校的时间在11点50分以后。

7.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陈某乙打电话说谭童心失踪了。陈某乙说对方是一个男人,说谭童心在他手上,要10万元取人。之后对方又打了多次电话,都是要钱。后来他去报了警。

8.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自己的公用电话的号码是x。2009年2月23日晚上9点多钟,有一个20多岁的男子来打电话。说的内容她没有听清楚,那人打完刚走几分钟,就有警察来问情况,她当时就怀疑那人是坏人。

9.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实,自己的公用电话号码是x。2009年2月23日晚上,打电话的人很少,他记得一个30岁左右、穿青衣服、有点瘦的人来打过电话。不久,警察就来了。

10.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自己的公用电话号码是x。2009年2月23日,打电话的是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打了有7分钟电话。

11.证人蒋祥花(赵某某的女友,又名文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5月她认识了赵某某,现租住兴茂美食城旁的教贤街X号,租房钥匙共有3把,她自己有2把,赵某某还有1把钥匙。平时她不在家里,赵某某就自己进屋。租房里有一条浅蓝色、长约1米至2米长的围巾,她自己编织的,原准备给赵某某,但赵某某没戴,便将围巾挂在墙上。租房里还有封口胶,是赵某某用来贴海报的,剩余部分就放在抽屉里。家里另外有两把水果刀,都是银白色的。并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点多钟,她给赵某某打电话,赵某在滨江路。下午3、4点钟她又打了三四次电话,赵某某都没有接。当天晚上,邓某某给她打电话说赵某某出事了,赵某某杀了一个小孩,放在她租房的床下,邓某某中午还看见赵某某带着一个小孩到兴茂花园的。

12.证人谢世琼(联通公司职工)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10日公司调赵某某从百安坝到龙驹上班,双方办了交接手续,帐也算清了,交接手续是在2月20日签的字,赵某某要给公司补x元钱。

1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与蒋祥花同租兴茂花园出租房。2009年2月23日中午,她在兴茂美食街看见赵某某带着一个小男孩,小孩大约七八岁,穿一件白色长外套,好像穿一条黑色裤子,背着一个书包,小男孩当时还和赵某某说笑的情况。

14.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将十二张不同姓名的男性青年交辨认人辨认)

(1)张某己辨认出赵某某是在自己那里打电话的人。

(2)郭某辨认出赵某某是在自己那里打公用电话的人。

1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记载,中心现场位于(略)教贤街X号蒋祥花的租房内。……移开床上物品露出床底地面,一具男童尸体俯卧于地面,头东脚西,面向北侧,头部距床头50CM,尸体头、面部重叠缠绕透明胶带,宽度15CM,颈部系有红领巾,一长度x,展开宽度为15CM的蓝色围巾由前颈部对折向后背,死者双手反剪,由手腕处重叠缠绕透明胶带,双下肢由脚髁处缠绕透明胶带……。公安机关并对现场方位、室内情况、作案胶带等特征以及死者体貌特征、书报等遗物拍照固定。

16.提取相关物品(提取笔录),透明胶带、书包等物品。

1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载,2009年2月23日(略)公安局刑警支队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以下物品:1、钥匙5把,其中一把系蒋祥花给赵某出租房钥匙;2、淡红色纸条一张,上面书写有徐某甲家座机号码及另两个手机号码。3、药丸一颗,药名“佐亚克”。

18.调取证据清单记载,2006年2月26日,公安机关从蒋祥花处提取金黄色挂锁一把。

19.物证

(1)“佐亚克”药丸。

(2)钥匙、挂锁。证明从赵某某处提取的钥匙和从蒋祥花处提取的挂锁(出租房挂锁)照片,并用钥匙打开该挂锁。

(3)捆绑谭童心剩余的封口胶。

(4)用来切割封口胶的刀。

(5)勒死谭童心的围巾。

(6)蒙谭童心头的塑料袋。

(7)谭童心的书包等物品。

20.书证佐匹克隆片说明书。证明该药用于各种失眠症。

21.书证淡红色纸条一张,证明赵某某书写电话号码。

以上书证、物证当庭交被告人赵某某辨认属实。

22.鉴定结论及尸检照片

(1)(略)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009〕第x号记载,经尸检,谭童心颜面部青紫肿胀;左右睑、球结膜出血;心脏内血液呈暗红色流动状,双肺淤血,表面有出血;脾脏呈贫血状,体积缩小,包膜皱缩;全身某要生命器官无损伤;胃容物内未检验出毒物成分;以上特征均符合窒息死亡的病理改变。结论为谭童心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2)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记载,送检的X号(谭童心的心血)与X号(谭童心的母亲陈某乙指血)X号(谭童心父亲徐某甲指血)符合双亲遗传关系,亲权指数为9.51×1011。

(3)尸检照片。

23.公安机关抓获赵某某经过说明,证明2009年2月23日,(略)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孔伟、陈某立、张凌抓获赵某某的经过。

24.户籍材料证明谭童心生于2002年2月17日

25.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生于1980年1月24日

2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捕等法律文书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上列证据经当庭出示并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应予确认。

另查明,被害人谭童心生于2002年2月17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陈某乙系谭童心的父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口复印件,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年龄、身某等基本情况,及与被害人谭童心的关系。

2.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工资发放表证明徐某甲每月工资收入2623元。

3.(略)园林绿化管理处材料,证明陈某乙每月工资收入1940元。

4.交通费发票809元。

上列证据,经当庭出示并质证,被告人赵某某没有提出异议,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谭童心,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某采取欺骗手段将年仅七岁的儿童谭童心绑架并杀害,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理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本案应当赔偿的费用有:丧葬费x元、交通费809元。对于原告人提出要求赔偿因谭童心死亡的误工费、生活等费用无证据证明,但考虑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确因办理谭童心的丧葬事宜存在误工、误餐等情形,本院酌情考虑判决赔偿16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应赔偿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某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陈某乙因谭童心死亡的丧葬费x元、误工生活费1600元,交通费809元,共计x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陈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程永斌

审判员薛梅

人民陪审员王建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杜娟

附:本案所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五十六条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某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某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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