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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丰投资有限公司与郑州决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郑东新区X路X号DX幢X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秀萍,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决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东段X号广发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屈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某乙,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晓辉,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华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决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决策信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丰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乔秀萍,被上诉人决策信息公司委托代理人屈某乙、党晓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丰投资公司于2009年7月起委托决策信息公司为其发布报纸广告。后双方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一份,约定华丰投资公司委托决策信息公司于2009年8月18日至2010年8月19日,在《大河报》、《郑州晚报》、《东方今报》、《河南商报》上发布“华丰国际装饰广场”广告;决策信息公司应按华丰投资公司委托其预定的相应媒体及版面发布(发布广告前三天,华丰投资公司委托决策信息公司预定版面),发布广告规格应与所预定版面的媒体及相应版面规格一致;广告单价按媒体单位公布的最新价格表执行,套彩、异型版面、跨版加收费用按各家媒体刊例价执行,价格表上表明已加套彩或异型版面费用的除外;华丰投资公司应在广告发布前三日将广告发布款项支付给决策信息公司,付款方式为转账或支票;华丰信息公司须向决策信息公司提供许可后的广告样稿,该样稿封存于决策信息公司,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华丰投资公司每发布一次广告,在结算广告款项期间,决策信息公司须持有一份盖有决策信息公司公章的刊例价,经华丰投资公司核实后,将发布广告款项支付给决策信息公司。该合同另附有《大河报》、《郑州晚报》、《东方今报》、《河南商报》广告收费标准明细,决策信息公司、华丰投资公司在该明细上加盖印章予以确认。2009年12月2日,决策信息公司分别在《郑州晚报》A08版、《东方今报》A12版发布了“华丰国际装饰广场”广告。后决策信息公司要求华丰投资公司支付该2次发布广告费用未果,遂引起本案纠纷。另查明,2009年12月4日,华丰投资公司与郑州百富勤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委托该公司为其在《东方今报》上发布2009年12月4日至2009年12月30日的7期报纸广告,规格为“A版内页整版彩”,费用共计14万元。2009年12月7日,华丰投资公司与河南商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书》,委托该公司为其在《河南商报》上发布8次广告,费用共计16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决策信息公司与华丰投资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华丰投资公司辩称决策信息公司系以欺诈手段与其签订了合同,决策信息公司的广告发布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该合同应予撤销。本院认为,《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广告发布价格均进行了明确,华丰投资公司可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后作出判断,决定是否与决策信息公司签订该合同。决策信息公司、华丰投资公司均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故华丰投资公司辩称决策信息公司系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的主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华丰投资公司辩称决策信息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于2009年12月2日在《郑州晚报》、《东方今报》发布了“华丰国际装饰广场”广告,故不应支付相应广告费用。本院认为,决策信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为华丰投资公司发布广告情况统计表,注明了广告发布时间、发布媒体、发布费用等内容,其中最后两次发布情况为“发布时间12.02,合同名称郑州晚报A8彩色整版,合同总款x,没有付款”,“发布时间12.02,合同名称东方今报A12彩色整版,合同总款x元,没有付款”。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华丰投资公司对该统计表真实性无异议,应视为对统计表内容的认可,故本院认定华丰投资公司已委托决策信息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在《郑州晚报》、《东方今报》发布广告,发布费用共计x元。决策信息公司为华丰投资公司发布广告后,华丰投资公司依约应支付相关费用。决策信息公司诉请华丰投资公司支付2009年12月2日《郑州晚报》、《东方今报》广告发布费用x元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决策信息公司诉请继续履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本院认为,该合同并未约定华丰投资公司仅可委托决策信息公司为其发布广告,现华丰投资公司已委托其他公司为其发布广告,根据华丰投资公司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故对决策信息公司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南华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决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费用x元。二、驳回原告郑州决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原告郑州决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河南华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683元。

华丰投资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华丰投资公司没有委托决策信息公司发布2009年12月2日的广告,决策信息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发布了该期广告;涉案广告合同订立时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合同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决策信息公司答辩称:决策信息公司与华丰投资公司存在合法的合同关系,不存在欺诈行为,也不存在显失公平;决策信息公司为华丰投资公司发布的广告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决策信息公司与华丰投资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决策信息公司、华丰投资公司均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故华丰投资公司上诉称决策信息公司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决策信息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为华丰投资公司发布广告情况统计表,注明了广告发布时间、发布媒体、发布费用等内容,其中最后两次发布情况为“发布时间12.02,合同名称郑州晚报A8彩色整版,合同总款x元,没有付款”,“发布时间12.02,合同名称东方今报A12彩色整版,合同总款x元,没有付款”,华丰投资公司也予以认可,应认定华丰投资公司已委托决策信息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在《郑州晚报》、《东方今报》发布广告,发布费用共计x元;决策信息公司出具了华丰投资公司提供的广告样稿,也进一步印证了涉案广告系决策信息公司为华丰投资公司发布的广告。综上,华丰投资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3元,由河南华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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