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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某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公安干警。

辩护人王某,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张卫东(另案处理)开办华阴市超越中学后,由于生源少,学校出现严重收不抵支情况。为了骗取他人财物,2005年至2008年,张卫东虚吹可以为河南省学生办理陕西户籍及学籍档案,并在陕西参加高考,取得河南等地学生家长的信任,先后收取张康寿、贺安勇等100名学生家长每人5000元至x元,共计x元。2005年9月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张卫东通过其妻弟魏新民(另案处理)认识了华县公安局高塘派出所干警被告人谢某某,承诺谢某某每办一名学生户口给1000元好处费。后谢某某通过高塘派出所户籍室协勤人员王某(另案处理)办理了180余人假户口。张卫东将18万元现金给魏新民,让魏新民送给谢某某,后魏新民实际给谢某某x元,自己留x元。谢某某将自己所得x元,送给具体经办人王某5200元,除去办证费x元,实得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谢某某否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自己没有收过钱,也不认识张卫东。魏新民是镇政府主管政法的领导,没有给过他钱,也没有让他办过户口。他是派出所包片民警,与王某仅是同事关系,他也没有让王某办过户口,也没有给过王某5200元。公安机关对他有刑讯逼供行为,检察院反贪局讯问他时没有刑讯逼供,但没有出示证件,仅口头表明自己是反贪局的。他自己的案件是公安机关以伪造证件罪立案的,反贪局没有权讯问,他在反贪局的笔录不能作为证据。

辩护人王某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不构成受贿罪。指控被告人谢某某受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矛盾。谢某某是包片民警,办理户口不在谢某某职权范围,与王某没有领导、管理关系。即使办户口收取钱款,也是一种代办费用,是一种行贿受贿的中间环节。

经审理查明:张卫东(另案处理)1999年开办华阴市超越中学,后由于生源少,学校出现严重收不抵支情况。为了缓解学校经费问题,2005年张卫东接受河南学生家长要求,收取河南籍学生家长费用,为河南学生办理陕西籍户口及学籍档案,在陕西参加高考。2005年9月,张卫东通过其妻弟魏新民(另案处理)联系到华县高塘派出所干警被告人谢某某,商议在高塘派出所每办理1名学生的户口给谢某某1000元。张卫东将183名学生资料、照片及18万元给魏新民,由魏新民给谢某某。魏新民又对谢某某提出,每办1名学生的户口变为给谢某某700元,谢某某同意并提出最后给魏新民1万元好处。魏新民先后将183余名学生名单交给谢某某,分四次给谢某某现金14万元。谢某某先拿出3、4人的资料找到在高塘派出所户籍室工作的协勤人员王某(另案处理),提出让王某在户籍室微机上打户口本和户籍证明,王某同意并打好户口本和户籍证明,谢某某给王某了200元和一条烟。随后,谢某某分两次提供170余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给王某,王某打印好户口本和户籍证明,给了谢某某,谢某某再给王某5000元好处费。谢某某又办好身份证后,花费2万元,将183人的户口本、身份证陆续通过魏新民或直接给张卫东,又给魏新民5000元好处费。2007年底,谢某某知道了张卫东是按每人1000元付的钱,就对魏新民说钱给得太少,魏新民分三次再给谢某某5300元。综上,谢某某从魏新民处得现金x万元,付给王某5200元,给魏新民5000元,办理身份证、户口本支出2万元,谢某某实得赃款x元,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谢某某多次供述、张卫东多次供述、魏新民多次供述、王某供述、姚某某、魏某某的证言、华阴市公安局专案组情况说明、对高塘派出所户籍室办公电脑保存数据查询的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户籍证明信、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辩称其没有收受贿赂等行为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王某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不构成受贿罪,即使办户口收钱也是行贿受贿的中间环节。被告人谢某某身为高塘派出所的干警,利用本人身份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本所户籍员王某的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本人从中受收请托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少鹏

审判员王某华

审判员冉强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严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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