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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盛泽三友涂层厂与厦门德运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涌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德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涌泉工业园科技楼X-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涌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集美区X镇涌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某乙,该公司职员,张某某,厦门德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江盛泽三友涂层厂,住所地江苏某苏某市吴江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明、严某某,吴江市盛泽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吴江盛泽三友涂层厂(下称三友涂层厂)与厦门德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德运公司)、厦门涌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厦门涌泉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的(2009)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6月21日厦门德运公司、厦门涌泉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厦门德运公司称,一、有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三友涂层厂向申请人下属工厂厂长谭XX和经办人行贿,谋取了不正当利益。1、德运公司下属工厂厂长谭XX利用职务便利以三友涂层厂供给的布料存在质量问题向该公司收受贿赂款人民币x元。2、三友涂层厂于2007年11月22日向厦门XX进口有限公司(由德运公司下属厂厂长谭XX配偶赵X萍、采购负责人吴X新、销售负责人佟X的配偶陈X芬三个股东设立)以货款为名汇款30万元,但实际上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属于变相给德运公司的结算经办人行贿。3、三友涂层厂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X龙于2008年6月4日向德运公司所属工厂厂长谭XX配偶赵X萍行贿10万元。二、三友涂层厂虚构买卖合同,将销售给第三方的货物发货给德运公司,重复结算货款。1、三友涂层厂将销售给厦门XX纺织带制品有限公司的原材料发往德运公司,重复结算货款x.5元。2、三友涂层厂明知谭XX等人在侵占德运公司利益的情形下,仍接受其个人签字无德运公司公章的合同,并与其配合利用剪切的德运公司公章伪造大量的虚假买卖合同,使三友涂层厂能够以供方的名义向德运公司发货,让德运公司财务入帐,仓库入库,以便利用德运公司工厂设备、人员生产,再重复结算货款。三、三友涂层厂于2008年3月3日提供的对帐单表明德运公司已经结清货款;且双方未就贴息由谁承担做过约定,德运公司无支付贴息的义务。因此,三友涂层厂主张的借款及贴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三友涂层厂串通德运公司的经办人员谭XX、吴X新虚增结算金额319万元,欠税票接近280万元,给德运公司造成了巨大税收损失。综上所述,由于三友涂层厂与德运公司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不正当交易,使双方之间多次结算的货款基础不真实,德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在对账单上的签字盖章确认并非德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因此,苏某某的确认结算金额的行为是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一)、(六)项、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厦门涌泉公司称:一、厦门涌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认为德运公司与三友厂债务真实的情况下,才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现有新证据证明三友厂向厦门德运公司下属工厂厂长和经办人行贿,串通经办人,虚增合同结算金额,原结算确认的欠款数额无效。由于担保的债务无效,该担保也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二、三友涂层厂未尽基本的审查义务,未要求涌泉公司在担保文件上加盖公章,没有按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厦门涌泉公司提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用以确定涌泉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决定对外担保。这种违背公司法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不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原审认定三友涂层厂是善意第三人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一)、(六)项、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驳回三友涂层厂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三友涂层厂称:一、厦门德运公司所谓的新证据不能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1、厦门德运公司所称三友涂层厂向谭XX行贿2万元系谭XX以质量问题为借口的主动索要,非德运公司所称的行贿行为。2、德运公司所称三友涂层厂支付给XX得公司的30万元系2007年7月5日XX得公司与三友涂层厂洽谈买卖业务后,通过建设银行打入三友涂层厂帐户的预付货款,后由于订单取消,故于2007年11月22日将该30万元打回XX得公司的帐户。3、厦门德运公司所称三友涂层厂董事长周X龙于2008年6月4日向厦门德运公司所属工厂厂长的配偶赵X萍行贿10万元,该款系属赵X萍与周X龙私人之间的正常借贷,此情节已经集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无任何犯罪嫌疑。二、德运公司称“三友涂层厂虚构买卖合同,将销售给第三方的货物发货给厦门德运公司,重复主张货款”,三友涂层厂认为其与X裕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均是在与厦门德运公司终止买卖业务并对帐完毕之后,应X裕公司的要求将货物运至厦门德运公司处,这一情节不能作为德运公司认为重复主张货款的理由。三、厦门德运公司称三友涂层厂与厦门德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勾结,伪造虚假买卖合同、剪切公章的情况并不能导致对帐的重复,三友涂层厂从未协助过“谭XX、吴X新”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综上,三友涂层厂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德运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一、申请人厦门德运公司认为有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三友涂层厂向厦门德运公司下属厂长和经办人员行贿,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厦门德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确认的欠款数额所依据的基础是虚假入仓凭证,因此确认的欠款数额是虚假的理由不能成立。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经侦大队于2009年6月5日对厦门德运公司下属工厂原厂长谭XX、采购主管吴X新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立案进行侦查,时至今日没有查到厦门德运公司欠三友涂层厂的货款与该两犯罪嫌疑人之间有什么关系。厦门德运公司申诉材料中所提交上述新证据,仅是怀疑三友涂层厂与厦门德运公司下属工厂工作人员之间有某不正当关系,不足以证明苏某某确认的欠款数额是虚假的,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因此,厦门德运公司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如将来刑事侦察有结论认为苏某某确认的欠款数额受两犯罪嫌疑人行为影响,可凭刑事侦察结论申请再审。至于厦门德运公司主张向三友涂层厂借款及贴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三友涂层厂串通德运公司的经办人员谭XX、吴X新虚增结算金额319万元,欠税票接近280万元,给德运公司造成了巨大税收损失等问题,己在原审判中认定并作了处理,厦门德运公司没有证据支持其申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二、申请人厦门涌泉公司认为担保行为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德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厦门涌泉公司认为本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厦门涌泉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三友涂层厂对其在本案中的担保属于善意相对人系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担保合同的相对人无审查对方公司行为的义务,但相对人有适当注意的义务,因此,三友涂层厂没有审查厦门涌泉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甲签署担保合同的权力,不能认为是三友涂层厂的过错,从而认定担保行为无效。综上,厦门涌泉公司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厦门德运公司、厦门涌泉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厦门德运公司、厦门涌泉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炳荣

审判员林毅

审判员张卫红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舒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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