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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甲与被告向某某、第三人杜某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时间:2007-08-22  当事人:   法官:洪义平   文号:(2007)巫民初字第479号

原告杜某甲,男,生于1923年9月6日,汉族,不识字,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先辉,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向某某,女,生于1974年8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略),现暂住(略)。

第三人杜某乙,女,生于2004年9月11日,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向某某,系杜某乙之母,即本案被告。

原告杜某甲与被告向某某、第三人杜某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于2007年7月30日向某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义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7年8月22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李先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即本案第三人杜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甲诉称,我子杜某策与向某某于2003年同居,2004年生育一女名杜某乙。杜某策于2007年4月在湖南省因工死亡,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了18万元。现被告将全部款项卷走。我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偿金7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即本案第三人杜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某某辩称,杜某策生前与杜某满、杜某平三兄弟每人每年供给原告生活费800元。杜某策死后,我承认每年给其1000元供养费,但原告之子杜某满不同意。原告提出分割杜某策死亡补偿款是其子杜某满想从中谋利。杜某满曾三次到我家中要求给其2万元,我因长期患有支气管哮喘,加之有女杜某乙不愿与兄弟发生矛盾,承认一次性给原告供养费x元,但杜某满仍不满足。我请求法院劝说原告撤回起诉。原告现已84岁,按法律规定,最高也只能补其5年生活费,且原告8个兄妹,我承认一次性给其供养费x元,足以使其安度晚年了。被告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甲有继子二人、继女三人和婚生子杜某满、杜某策、杜某平三人,其妻于1976年去世,近些年来其生活由杜某满、杜某策、杜某平负担。2003年底杜某策与向某某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杜某乙。2007年4月1日,杜某策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乡中铁五局的分包单位福建省信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隧道施工过程中不慎从3米多高的架子上摔下,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007年4月6日,杜某满代表死者方与施工单位代表郑华凤达成赔偿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死者方x元,另补偿家属路费及其他一切费5000元。杜某满、杜某平、胡平国等四人将杜某策的骨灰运回其老家交向某某进行了安葬,共花去路费5500元,安葬费7800元,并交现金2200元给向某某。杜某满将索赔的余款x元交其姐夫胡平国,胡平国将该款存入奉节县邮政局。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杜某甲、向某某、杜某乙三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协议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通知单、塘坊乡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以及对杜某满、胡平国的询问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杜某满代表死者杜某策一方与用人单位达成的赔偿协议并未明确区分赔偿金x元的项目,杜某策系因工死亡,其死亡赔偿金的确定必定参照执行了《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相应规定和湖南省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305元的标准,可计算出杜某策的丧葬费为7830元(1305元X6个月),供养亲属杜某乙的抚恤金为x元(16年X12月x元X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x元(54月x元),杜某策生前供养的其他亲属杜某甲的抚恤金为x元(x元-7830元-x元-x元)。事实上,用人单位是按相关法律规定补足了杜某策死亡后的赔偿金。杜某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其遗产范筹,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杜某乙和杜某甲继承,考虑到杜某乙今后生活的实际需要,可酌情适当多分。向某某因与杜某策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继承杜某策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杜某甲对杜某策死亡的赔偿金人民币x元享有人民币x元,杜某乙享有人民币x元。

二、驳回原告杜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依法收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杜某甲负担。

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775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某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洪义平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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