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薛某,男,汉族,1952年8月出生,青海省科信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青海省科信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宁,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环球电机厂(无法定代表人及住所地)
原告薛某、青海省科信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宁环球电机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薛某、青海省科信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青海省科信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3年5月18日,薛某就其发明的面片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适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7月21日授予薛某《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003年9月19日薛某与青海省科信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双方合作生产面片机。进入2004年后市场上出现了仿冒专利的面片机,经多方查找系被告西宁环球电机厂生产的仿冒产品,被告西宁环球电机厂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因此要求判令被告西宁环球电机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青海省科信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诉被告西宁环球电机厂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际并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薛某、青海省科信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薛某、青海省科信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文忠
审判员陈志秀
审判员李宏宁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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