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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茂云山国有林场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借款合同一案

时间:2008-03-24  当事人:   法官:刘光明   文号:(2008)渝四中法民一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茂云山国有林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林场场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仕,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茂云山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彭水茂云山林场)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借款合同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7)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彭水茂云山林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彭水茂云山林场于200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水茂云山林场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茂云山国有林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859.5元,减半收取3929.75元,由上诉人彭水茂云山林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光明

代理审判员谭中宜

代理审判员马培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段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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