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与平安县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1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终字第7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县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安县X路。

法定代表人贺XX,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汉族,生于1950年,平安县电力局退休职工,住(略)。

上诉人平安县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某侵权纠纷一案,孙某于2004年8月2日向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房屋上、下水,用电等使用功能;二、承担各项诉讼费用。平安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平安县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原判,于2004年11月13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2月26日,平安县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01)平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裁定将被告所有的抵押给原告的三间房屋(铺面)交付原告,后原告又将三间铺面转租给他人使用,但被告无故切断房屋的上、下水,照明电,致使该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限制。原审法院认为:平安县人民法院裁定将被告抵押给原告的三间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在经营期间被告擅自断电断水,影响原告的经营,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的诉求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断电、断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酌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平安县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侵害;二、被告平安县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某损失24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50元,由被告负担。平安县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抵押给被上诉人的铺面,虽有法院裁定,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被上诉人尚不具有所有权,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被上诉人孙某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诉争的三间铺面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平安县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经生效后,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孙某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平安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6日作出(2004)平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将诉争的房屋裁定归孙某所有,故被上诉人孙某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上诉人平安县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无任何法律依据,也未经所有权人授权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断电、断水的行为,属于非所有权人非法侵害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故原审法院判决适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50元,由上诉人平安县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银生

审判员贾新

代理审判员王新育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贾兰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