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县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安县X路。
法定代表人贺XX,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汉族,生于1950年,平安县电力局退休职工,住(略)。
上诉人平安县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某侵权纠纷一案,孙某于2004年8月2日向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房屋上、下水,用电等使用功能;二、承担各项诉讼费用。平安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平安县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原判,于2004年11月13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2月26日,平安县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01)平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裁定将被告所有的抵押给原告的三间房屋(铺面)交付原告,后原告又将三间铺面转租给他人使用,但被告无故切断房屋的上、下水,照明电,致使该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限制。原审法院认为:平安县人民法院裁定将被告抵押给原告的三间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在经营期间被告擅自断电断水,影响原告的经营,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的诉求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断电、断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酌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平安县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侵害;二、被告平安县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某损失24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50元,由被告负担。平安县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抵押给被上诉人的铺面,虽有法院裁定,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被上诉人尚不具有所有权,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被上诉人孙某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诉争的三间铺面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平安县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经生效后,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孙某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平安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6日作出(2004)平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将诉争的房屋裁定归孙某所有,故被上诉人孙某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上诉人平安县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无任何法律依据,也未经所有权人授权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断电、断水的行为,属于非所有权人非法侵害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故原审法院判决适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50元,由上诉人平安县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银生
审判员贾新
代理审判员王新育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贾兰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