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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唐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住(略)。

被告唐某,男,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正军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2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王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6月21日,被告与原告父亲为日常琐事发生较激烈争吵,被告对产期中的原告不负责任,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婚姻经过及生育儿子的情况属实,其余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导致目前夫妻关系失和是被告与岳父之间为日常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及时沟通所致,现当庭向原告及其父母道歉,并愿意改正自身不足,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2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王某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6月21日起,被告与原告的家庭成员之间为琐事发生争吵致原、被告夫妻关系一度失和,故原告于2010年8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而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成婚,且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期来,因被告与原告家人为琐事产生矛盾致原、被告夫妻关系一度失和。故只要原、被告均能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及子女利益为重,在产生矛盾后双方多作交流和沟通,真诚相待,彼此尊重,做到言行一致,夫妻重归于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正军

书记员马怡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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