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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挪用公款案

时间:2009-01-16  当事人:   法官:张迎宪   文号:(2009)云高刑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彝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西双版纳州供销合作社主任兼党组书记。2007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某某2004年12月17日,挪用西双版纳州供销合作社公款1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交纳云南思茅大平拍卖有限公司土地拍卖竟拍保证金。该笔资金于2005年6月8日归还。

2007年1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把供销社副主任刀永祥(另案)叫到办公室,商议支付两人购买土地款的事,陈某某提出以西双版纳社联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租地建仓库的名义,挪用西双版纳州供销合作社社有管理中心公款30万元,用于支付土地款,刀永祥没有明确表态。事后,陈某某通过财务将30万元公款挪出,用于支付陈某某购置土地1000.90平方米、刀永祥购置土地664.50平方米的土地款,被挪用的公款于2007年8月24日、11月8日分别二次各以15万元归还西双版纳州供销合作社社有管理中心。

原审法院庭审认证下列证据证实以上事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交纳土地拍卖竟拍保证金10万元和支付个人土地款30万元和挪用的公款归还的时间。

2.证人伍某某、尤某、薛某某、王某某证言,分别证实陈某某安排挪用西双版纳州供销合作社公款1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交纳云南思茅大平拍卖有限公司土地拍卖竟拍保金,后于2005年6月8日归还被挪用的公款10万;以西双版纳社联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租地建仓库的名义,挪用西双版纳州供销合作社社有管理中心公款30万元,用于支付土地款。

3.云南思茅大平拍卖有限公司证明、拍卖记录、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人保证金收据、说明,证实陈某某以自然人身份参与竞拍土地、交纳15万元保证金及购得土地情况。

4.记帐凭证、借条,证实从西双版纳州供销合作社社有管理中心转出公款10万元、30万元的事实和归还伍某清帮陈某某、刀永祥代垫的土地款。

5.西双版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景洪市X镇X村民小组证明,证实西双版纳州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仓库选址不符合安全距离没有签定租用土地合同。

6.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实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及伍某某、李某、刀某某使用的土地座落位置、面积。

7.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被告人挪用公款10万元、30万元的事实。

8.西双版纳州检察院案件移送函,证实涉案人员刀永祥作不立案处理。

9.西双版纳州委任职通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2004年1月20日任职西双版纳州供销社主任、西双版纳州供销社性质。

10.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自然人身份情况。

原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以“交纳拍卖保证金,是为了集资建房,只是后来职工不参加而变成了私人行为;30万元是借给伍某华租地建烟花爆竹仓库的,没有用在该项目是伍某个人行为,自己的上述行为是法人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某在任西双版纳州供销社主任期间,于2004年12月17日,挪用所在供销社公款10万元,用于个人交纳土地拍卖竟拍保证金,2005年6月8日归还;2007年1月31日上诉人陈某某以租地建仓库的名义,挪用所在供销合作社公款30万元,用于支付土地款,后于2007年8月24日、11月8日归还,以上事实清楚,有证人证言、计帐凭证、借条、司法会计鉴定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原判已分项列举,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陈某某提出她的行为属于法人行为的上诉理由,从拍卖土地时,陈某某就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参加,在土地使用权证上的署名也是自然人。陈某某的上诉理由,与查证的事实相悖,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定罪准确,根据上诉人陈某某挪用的公款在立案前已全部归还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适当。审判程序亦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判长张迎宪

代理审判员孔睿

代理审判员丁万虎

二OO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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