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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案刑事裁定书

时间:2004-04-27  当事人:   法官:胡萍   文号:(2004)皖刑复字第2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金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03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二00四年三月三日以(2004)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尹某某贪污所得570.9447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7.2912元以及被告人尹某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人民币1901.x万元、美元66.x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尹某某的财产已被支取的及未被支取、变卖的(附清单),均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一、关于贪污的事实

1996年3月--2002年6月,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指使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902.6447万元。分述如下:

1、1996年10月18日,被告人尹某某与江峰(濉溪县X村信用社主任,另处)、江宇翔(又名江某,系江峰之弟)三人共同出资合办亳州中药饮片厂,因资金不足,1997年3月27日,尹某某、江峰以安徽省金蟾药业总公司名义在濉溪县X村信用联社贷款100万元投入该厂使用。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尹某某欲让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购买、参股该厂,未果。同年9、10月份,尹某某与江峰、江宇翔商定以420万元价格将该厂所有权买断归其个人所有,该厂的债务由江峰兄弟承担。1999年12月6日尹某某将亳州中药饮片厂重新登记注册为其个人所有的"亳州圣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为支付购厂款,尹某取下列方法侵吞公款428.8447万元。

(1)1999年上半年,被告人尹某某利用担任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处长、安徽金蟾药业总公司总经理之便,指使下属企业金蟾人造板厂截留销售收入,设立小金库。尹某某安排该厂财务科长丁梅(另处)把截留销售款中的300万元交给林业处财务科长张素生(另处)保管,丁梅分七次交给张素生现金300万元。张将其中的190万元入其保管的小金库帐户,另110万元私存。尹某某伙同林业处副处长任宏(另处)、陈景华(另处)、金蟾人造板厂厂长张景华(另处)把截留款的销售单据烧毁。

(2)、尹某某安排张素生从其保管的小金库款中提取128.3480万元,安排林业处财务科副科长曹保云从其保管的小金库款中提取115.6520万元,合计244万元,于1999年12月2日汇至"有限公司",用于该公司注册登记。嗣后,尹某使曹保云假借朱首良借帐户汇款的名义将汇出的244万元在小金库帐上做平。

(3)、1999年约12月,尹某某安排张素生从小金库公款中直接付江峰买厂款175万元,又安排曹保云将汇往"有限公司"用于注册登记的244万元中的90万元和35万元通过淮北市华康公司经理王进及淮北市皆成电脑服务部交给江峰付买厂款。尹某江宇翔欠金蟾药业总公司的货款128.8447万元折抵尚欠120万元。至此,尹某某用公款428.8447万元为其个人购买了"有限公司"。2002年底,尹某某以150万元价格将该"有限公司"卖给江宇翔(江妻卓琳为法定代表人)。卖厂款被尹某某个人占有。

2、1999年12月15日,被告人尹某某安排曹保云从汇往"有限公司"用于注册登记的244万元款中支付10万元汇至亳州医药管理局,用于该公司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另支取9万元用于该公司日常开支。

3、2000年元月,被告人尹某某安排杨冲将汇入"有限公司"的244万元余款100万元汇回交给曹保云,任宏安排曹保云把这100万元交给金蟾人造板厂用于购木料,后尹某排任宏和丁梅将此100万元交给张素生,丁梅安排会计将板厂帐做平。此款被尹某某、张景华、张素生、任宏四人侵吞。尹某某、张素生、张景华三人各得款30万元,张素生得款10万元。2002年8月,曹保云保管的小金库暴露,尹某某安排朱首良给曹保云打两张假收条计100万元用以平帐。

4、1999年底,被告人尹某某安排丁梅清理金蟾人造板厂B帐小金库,把小金库余款78万元交给任宏,此款被尹、任私分,尹某款50万元,任宏得款28万元。

5、2000年约9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安排丁梅清理金蟾人造板厂C帐小金库,把剩余的90余万元款交给任宏。尹某某以收回金蟾药业总公司在亳州圣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为名,将部分公款以奖金名义发放。剩余52.8万元,被尹某某、任宏、张景华三人私分,三人各得款17.6万元。

6、2000年约9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安排王进从丁梅处取公款100万元,谎称是亳州圣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返还款,分给任宏、陈景华每人50万元。

7、1998年上半年,尹某某安排金蟾生化制药厂厂长关莉,以收取金蟾药业总公司业务员王铭新销售的60件药品款不入帐、不开票的方法,将王的销售款65万元交给关莉,关将此款占有。尹某某又安排将王铭新所提60件药品作报废药品冲销平库。

8、1997年6月,被告人尹某某指使金蟾药业总公司财务科长王中淳截留药品销售款,设立小金库。1997年12月15日,尹某某安排王中淳从其保管的小金库公款中汇14万元到新蔡信用社,用以归还尹某某个人1996年12月13日的贷款,又安排王中淳做假帐平帐。

9、1998年4月,被告人尹某某安排王中淳将北京塞姆新公司汇付给金蟾药业总公司的20余万元货款单独立户存取。除部分开销外,余款17万元被尹、王二人占有。尹某赃款6.5万元,王得款10.5万元。

10、1999年6月23日,金蟾人造板厂与江苏连云港蓝图人造板厂签定协议,由金蟾人造板厂带技术员及设备为蓝图板厂提供技术服务。后该厂付金蟾人造板厂设备及技术服务费28万元(20万元汇款、8万元板材)。1999年11月份,尹某某安排将此款私分。尹某款5万元、任宏得款5万元、陈景华得款5万元、张景华得款7.5万元、杨风堂(林业处党委书记,另处)得款5万元、周明(另处)得款5千元。

(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

被告人尹某某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徐州市、河南省永城市、安徽省淮北市等地拥有家庭财产:人民币1622.x万元、美元66.x万元、房产8套(价值人民币539.x万元)、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31万元)、首饰36件(价值人民币3.8649万元)、李德文欠款人民币100万元、吴刚欠款人民币20万元、淮北市梧桐煤矿欠款人民币1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324.x万元、美元66.x万元(不包括扣押的存单取现后的利息)。截止至2003年12月,被告人尹某某能够说明来源且经查实的家庭合法收入计人民币42.x万元,家庭支出人民币19.x万元;被告人尹某某从朱首良处违法得款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尹某某从林业处、金蟾药业总公司违法领取未入财务大帐的奖金47.2912万元;被告人尹某某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得款123.1万元;被告人尹某某将贪污公款购买的亳州圣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卖掉后得款150万元。被告人尹某某的家庭财产,扣除被告人的贪污所得、违法所得及能够说明来源且经查证属实的家庭合法收入与支出的余额,尚有人民币1901.x万元,美元66.x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部分物证证实,被告人尹某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侵吞公款902.6447万元,其中除个人单独侵吞公款447.8447万元外,还指使或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454.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尹某某从共同侵吞的公款中分得赃款123.1万元,连同个人贪污所得447.8447万元,其共得赃款570.9447万元。被告人尹某某尚有价值人民币1901、x万元的财产和美元66、x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被告人尹某某所犯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淮刑初字第X号以被告人尹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萍

审判员王晓繁

审判员鲁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贾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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