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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某故意杀人复核一案刑事裁定书

时间:2009-02-25  当事人:   法官:贾晓云   文号:(2009)皖刑复字第0004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4月1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19日被抓获。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及同案犯代宗臣、孟某某、洪某某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德、李某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阜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8年2月的一天,同案犯代宗臣(已判刑)被王某等人刺伤,遂预谋报复王某。同年3月7日晚,代宗臣伙同被告人牛某某、同案犯孟某某、洪某某(二人已判刑)和杨豪、群彪(二人另案处理)持砍刀在临泉县城寻找王某,伺机报复。22时许,六人一起来到临泉县X镇X路“蓝宇网吧”。经牛某某确认被害人王某的身份后,牛某某、代宗臣、孟某某、杨豪四人持砍刀朝王某的头部、背部猛砍。王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因大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某证言:2008年3月7日晚,其在“蓝宇网吧”上网。后见进来四个年轻人抽出一尺多长的砍刀朝王某身上、头上乱砍。王某的头部、右手、背部被砍伤,肋骨被砍断三根,肺和肾都被砍伤。

2、证人宋某某证言:2008年3月7日晚,其在“蓝宇网吧”上网。22时许,见进来四个拿刀的年轻人,向王某身上乱砍。然后就打110报警,打120救王某。砍王某的人有牛某某和孟某某。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08年3月7日晚,在“蓝宇网吧”上网时看见四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拿刀在王某身上猛砍,穿白袄的人最少砍六刀,穿黑夹克的往王某身上砍四五刀。

4、证人范某某的证言:2008年3月7日晚,王某在网吧里被人砍伤。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载明案发现场情况。

6、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临)鉴(法)字(2008)X号尸体法医学检验报告、尸检照片载明:被害人王某躯干及肢体被砍,累计创口191.8CM。死亡原因为大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死亡。

7、辨认笔录载明:证人宋某于2008年3月8日从公安机关出示的照片中辨认出X号牛某某是本案凶手之一;代宗臣于2008年3月9日辨认出X号照片上的人牛某某、X号照片上的人洪某某、X号照片上的人杨豪系其同伙;洪某某于2008年4月3日辨认出X号照片上的人牛某某、X号照片上的人杨豪系其同伙。

8、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牛某某出生于1987年6月13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9、被告人牛某某与同案犯代宗臣、孟某某、洪某某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同案犯代宗臣、孟某某、洪某某等人蓄意报复他人,持砍刀猛击被害人致其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牛某某能当庭认罪、悔罪,且被害人王某亲属在取得部分经济赔偿后谅解被告人,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牛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阜刑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晓云

代理审判员周斌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陆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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