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彦恒与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清林,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薛广营,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了受理决定,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涛独任审判,后因案情较为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前妻2006年离婚后,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结婚后几天我便与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好逸恶劳,就连家务也由我操持。2009年农历1月份,被告以回娘家看门为由回娘家居住。2009年5月份,因被告怀孕,计生部门要求被告前去引产,引起被告对我不满便手持菜刀当街对我追打,从此之后,我们夫妻感情便急剧恶化。2009年7、8月份被告怀疑我与她人有染,我一回家中便与我大吵大闹,在家里乱砸东西,我便将被告赶回娘家居住至今。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后自愿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原告在厂里上班,我在家里操持家务,二人之间夫妻感情甚好。我与原告确实为琐事发生过争执,但这都是小事,没有伤害到我们夫妻的感情。2009年农历一月份我回娘家居住属实,但是原告确实与别的女人有关系,极大的伤害了我们的夫妻感情。2009年5月份,计生部门让我引产,原告说我所怀孩子不是他自己亲生,为此我很生气,才拿着菜刀在街上追着原告吓唬他。2009年7、8月份,原告无故将我赶回娘家,不让我回家居住。我认为二人之间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原告,现我愿意原谅原告的错误,希望与原告重归于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06年冬原、被告二人经人介绍并开始恋爱,2007年1月1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2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在厂里上班,被告在家操持家务,二人间关系较好。2009年5月份,被告怀孕后,二人为琐事发生争执。2009年7、8月份,二人再次因琐事发生争执,为此原告将被告赶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在西峡县妇幼保健所住院的出院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在恋爱并同居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原告在厂里上班,被告在家操持家务,彼此互为关心,足以证明二人已建立起夫妻感情;近期内二人间关系出现矛盾,是由于双方相互猜疑、缺乏沟通和了解所致,二人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多沟通,多了解,注意检点各自的言行,和好仍有可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洪豪

代理审判员陈涛

人民陪审员袁文欣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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