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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04  当事人:   法官:卯俊民   文号:(2009)皖民二终字第0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董事长。

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都在上海市嘉定区,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被上诉人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受人。该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买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约定有效。因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具管辖权。上诉人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卯俊民

审判员王永实

代理审判员王帅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00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姜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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