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临高县临城镇奇地村民委员会奇地村民小组诉临高县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

时间:2007-07-17  当事人:   法官:熊大胜   文号:(2007)琼行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X镇X村民委员会奇地村X组。

法定代表人许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曾春雨,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X镇X村民委员会沙地村X组。

法定代表人许某乙,组长。

委托代理人曾春雨,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羊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临高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临高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科员。

原审第三人临高县X镇X村委会龙豪村X组。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村民。

委托代理人林普仰,临高县新盈法律事务所主任。

原告临高县X镇X村民委员会奇地村X组(以下简称奇地村X组)、临高县X镇X村民委员会沙地村X组(以下简称沙地村X组)因其诉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第三人临高县X镇X村民委员会龙豪村X组(以下简称龙豪村X组)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南行初字第003号行政判决,于2007年5月31日通过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6月29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奇地村X组的法定代表人许某甲,沙地村X组法定代表人许某乙,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春雨,被上诉人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倪某某、黄某,原审第三人龙豪村X组的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林普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争议地位于临高县X镇X村民委员会龙豪村X组的冲海坡林地,面积为307.87亩。1993年临高县X镇昌拱管区与奇地管区双方对包括本案争议地在内的1900亩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争议。1994年11月4日,县政府经过调查后作出临府[1994]55号《关于奇地管区与昌拱管区为冲海坡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55号《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规定双方自沙洋田的旧桥往北的旧公路以西的木麻黄某地以"乞丐坟"地为界线即该线以北至龙豪村海边的木麻黄某地归昌拱管区农民集体所有,以南至沙洋田的木麻黄某地归奇地管区农民集体所有。对此决定,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该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04年12月20日,县政府颁发临集有(01)第8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位于临城镇X村民委员会龙豪经济社的307.87亩土地为龙豪村X组所有。县政府现给龙豪村X组颁发的上述土地所有证所载的土地即在上述55号《处理决定》所包括的土地内,具体来说即在"乞丐坟"地以北至龙豪村海边的木麻黄某地内。现争议地上种植的是木麻黄某林。奇地管区即为现在的奇地村民委员会,昌拱管区即为现在的昌拱村民委员会。2006年9月,奇地村X组、沙地村X组不服县政府的上述颁证行为,遂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颁证的土地在县政府作出的55号《处理决定》所决定的归昌拱管区即现在的昌拱村民委员会所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木麻黄某地范围内。奇地村X组、沙地村X组属于奇地村民委员会所属的两个村X组。对于55号《处理决定》,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该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奇地村X组、沙地村X组诉称其对临集有(01)第8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所载307余亩土地中的部分土地拥有所有权权属,没有事实根据。所以,其诉请撤销县政府颁发给龙豪村X组的上述集体土地所有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奇地村X组、沙地村X组要求撤销县政府于2004年12月20日颁发给龙豪村X组的临集有(01)第8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奇地村X组、沙地村X组负担。

奇地村X组、沙地村X组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一、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南行初字第003号行政判决;二、撤销临集有(01)第8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认定"争议地位于临高县X镇X村民委员会龙豪村X组的冲海坡林地"和"县政府现给龙豪村颁发的上述土地所有证所载的土地即在上述55号《处理决定》所包括的土地内,具体来说即在'乞丐坟'地以北至龙豪村海边的木麻黄某地内"与事实不符。冲海坡林地面积约1900亩,并非仅属于原审第三人所有和使用。根据55号《处理决定》,该地按旧公路以西,以"乞丐坟"为界,分别归属于昌拱管区和奇地管区集体所有,而本案争议地已将"乞丐坟"地以南属于奇地管区的土地包括在内。长期以来,争议地一直由上诉人耕作使用。二、被上诉人的颁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原审第三人从未提出过土地登记申请,被上诉人擅自进行土地登记违反法定程序。且地籍调查过程中存在争议地未经相邻各方指界,地籍调查无调查人员签名,调查时间、争议地的界址点不明确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被上诉人亦未在现场进行公告,致使利益各方一直不知道土地被确权给原审第三人的情况。

被上诉人县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在庭审中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各方对55号《处理决定》没有异议,争议地在"乞丐坟"地以北。二、被上诉人的颁证程序合法。关于申请的问题,登记申请表上有原审第三人的签章,故不存在未经申请擅自办证的问题。关于指界的问题,虽然现在没有通知上诉人参加指界的直接证据,但上诉人肯定参加了指界,否则不可能存在二月份的争议图,可以推知当时是通知上诉人参加了指界的。因为采用GPS测量,故不需设置标界物。已经统一进行公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龙豪村陈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争议地位于临高县X镇冲海坡林地,面积为307.87亩。1993年临高县X镇昌拱管区与奇地管区对包括本案争议地在内的1900亩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争议。1994年11月4日,县政府作出55号《处理决定》,确定双方自沙洋田的旧桥往北的旧公路以西的木麻黄某地以"乞丐坟"地为界线即该线以北至龙豪村海边的木麻黄某地归昌拱管区农民集体所有,以南至沙洋田的木麻黄某地归奇地管区农民集体所有。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04年12月30日,县政府将本案争议的307.87亩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证办至龙豪村X组名下,证号为临集有(01)第851号。该土地证所载的土地即在上述55号《处理决定》所涉及的土地范围内。"乞丐坟"在争议地界线内,"乞丐坟"地位于争议地东南角,该地以南即争议地南部界线,而争议地南部的界线系沿着既存的小路作出,南面界线的西南界址点J3到东南界址点J2之间的连线左低右高。现争议地上种植的是木麻黄某林。奇地管区即为现在的奇地村民委员会,昌拱管区即为现在的昌拱村民委员会。2006年9月,奇地村X组、沙地村X组不服县政府的上述颁证行为,提起诉讼。

另查,县政府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已通知沙地村X组到现场共同指界。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对55号《处理决定》均无异议,故该《处理决定》应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重要依据。55号《处理决定》明确以"乞丐坟"地为南北分界线,并非以既存的小路为界,而争议地的南面界线系沿着既存的小路而作出。因"乞丐坟"地在小路以北,位于争议地东南角,而争议地南面界线的西南界址点J3到东南界址点J2之间的连线左低右高,显然争议地南面已经越过55号《处理决定》所划定的"乞丐坟"地界线所在的平行线。另外,县政府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已通知沙地村X组到现场共同指界,故其颁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南行初字第00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临集(01)第8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均由被上诉人临高县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熊大胜

代理审判员王华

代理审判员王立峰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道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