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文昌市人民政府诉文昌市抱罗镇钦来经济合作社土地纠纷一案

时间:2007-06-04  当事人:   法官:杨伟余   文号:(2007)琼行终字第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严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陈某某,文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昌市X镇钦来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符某甲,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泽,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某乙,该社农民。

原审第三人文昌市X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符某丙,该社农民。

上诉人文昌市人民政府因被上诉人文昌市X镇钦来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钦来经济社)诉其以及原审第三人文昌市X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关村经济社)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海南行初字第2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24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陈某某,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泽、符某乙,原审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符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二审期间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地位于文昌市X镇宝芳办事处,面积为41.0085公顷(615.128亩)。其四至为东至关瞧凉坑,南至宝芳溪,西至文林上、中、南经济社,北至福禄坑。1988年,关村X村民詹某雄、符某敏、卢春花与原宝芳乡X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使用争议地80亩植树造林。2003年詹某雄、符某敏、符某华与钦来经济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使用争议地130亩植树造林。同年,关村经济社申请对本案所涉土地进行确权。同年11月,文昌市国土局受理了关村经济社的申请。同年11月25日,东阁镇宝芳办事处出具《土地权源证明》,证明关村经济社使用位于文林村委会的土地,面积410085平方米,关村经济社从1962年前一直使用至今,无异议。同一天,文昌市国土局进行了地籍调查,并召集关村经济社及相邻的有关经济社进行土地权属界线核定,相关经济社的代表参加了指界,且在《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上签名盖章。但文昌市政府未通知钦来经济社参加上述行政程序活动。随后,文昌市人民政府在东阁镇X村委会发布了土地征询异议公告。2004年11月16日,文昌市人民政府给关村经济社颁发了文集有(2004)字第WJ2500053号《集体土地所有证》。2006年6月,钦来经济社得知上述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琼府复决字(2006)第1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述《集体土地所有证》。钦来经济社不服,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述《集体土地所有证》。

另查明,钦来经济社曾在2003年9月9日以书面的形式向文昌市委、市政府请求处理其与关村经济社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同年12月2日,钦来经济社又向文昌市国土局提出土地确权申请。但文昌市人民政府均未予以答复。2004年4月28日,钦来经济社再次以书面的形式向文昌市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而文昌市人民政府仍未予答复。2004年上半年,东阁镇政府宝芳办事务与抱罗镇政府公坡办事处双方就关村经济社与钦来经济社之间的土地纠纷进行过调解,但调解未果。

原审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不清。被告认定该地自60年代开始由第三人使用,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提供的1953年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的17张土地证存根中所登记的该地面积只有21.3亩,而上述土地所有证所登记的土地面积是615.128亩。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余593.828亩土地归第三人所有的情况下,给第三人颁证,没有事实根据,主要证据不足。另外,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原告分别于2003年9月和12月向被告提出过确权申请,但被告未予答复。被告明知原告对争议地权属存在争议,在进行地籍调查和土地权属界线核定程序中却不通知原告参加,且在对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未作确权处理的情况下即给第三人颁发上述土地证,违反了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土地登记规则》第17条的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撤销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给第三人关村经济社颁发的文集有(2004)字第WJ2500053号《集体土地所有证》。

上诉人文昌市人民政府上诉中提出:本府为关村经济社颁证之宗地整个地块从1962年前一直由原审第三人使用至今。被上诉人钦来经济社提出争议的130亩土地所处的位置是明确的,即位于颁证宗地的东面,现种植松树的地块。该争议地块原属于关村X村仔村的土地,在解放初关村X村仔村合并在一起。该争议之宗地属于关村经济社的原关村X村所有,并且一直在使用。所以,争议之宗地当然也属于现关村经济社。争议的宗地上有关村经济社土改登记时一直使用至今的土地,并且还有宝芳办事处、东阁镇X村委会、安堆山经济社、文中经济社等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可以明确该宗地的来源和使用情况。一审法院对这些证据予以采信,却认定证据不足。原审这一认定错误,判决结果错误,应予撤销。原审认定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土地争议处理申请书后没有按照土地争议处理程序作出处理而直接进行土地颁证,属于程序违法。这一认定也是错误的,上诉人没有收到上述申请书,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上诉人提出申请。综上,上诉人的颁证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维持本府给关村经济社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钦来经济社在答辩中提出:上诉人给第三人颁证的土地有41公顷多,不可否认,大部分是第三人土改时登记或长期使用的。但其中有8公顷多的土地是被上诉人的土地,是我们的祖坟地和53年土地改革时颁证的土地。宝芳办事处的证明材料说该宗地系关村经济社从1962年前一直使用至今,无异议。这不是事实。其一,这些土地中有被上诉人的土地,第三人从来没有耕作过。其二,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的土地纠纷曾由抱罗镇公坡办事处会同东阁镇宝芳办事处调处过,怎么可以说"无异议"呢宝芳办事处和文林村委会都是第三人所在的组织,所出具的证明既不是出自历史档案记载,又不是调查结果,这些证明材料是毫无意义的。可见,第三人的土地来源不清,上诉人的颁证也是事实不清。上诉人在给第三人颁证时程序违法。被上诉人虽不属东阁镇宝芳办事处管辖,但有土地在宝芳办事处管辖的范围内,与第三人的土地相邻。但上诉人没有通知我方去指界,我方也没有在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上签字。上面已说过,有关部门曾召集我方与第三人就土地纠纷进行过调解,但未达成协议,上诉人对存在异议的土地予以颁证,明显违反了《土地登记规则》第17条的规定。原判正确,请二审予以维持。

原审第三人关村经济社在二审庭审中表示,同意上诉人文昌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上诉人文昌市人民政府给原审第三人关村经济社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之前,被上诉人钦来经济社已对该证项下土地的权属提出了争议,政府有关部门召集双方进行过调解。上诉人在对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未作出确权处理的情况下,给关村经济社颁发土地证,违反了国土法字第184号《土地登记规则》第17条"土地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再行登记"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原判据此撤销文昌市人民政府给关村经济社颁发的文集(2004)字第WJ2500053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0元均由上诉人文昌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伟余

审判员林玉冰

代理审判员王华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赵道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