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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世界贸易中心诉四川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7-07-23  当事人:   法官:曲永生   文号:(2002)琼民一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世界贸易中心,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X村X巷25号。

法定代表人:蒲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凤凰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华西集团场道公司资产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小平,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亚世界贸易中心(以下简称三亚世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六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三亚经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世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刘小平,四川六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6年5月29日,四川六建与三亚世贸签订一份《"三亚世界贸易中心大厦"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三亚世贸(甲方)将"三亚世界贸易中心大厦"位于三亚市X路的工程承包给四川六建(乙方)承建,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共34层(包括地下二层)的钢筋砼框架简体结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工程范围,34层(包括地下二层)的建筑、安装、室内外给排水、电气、空调设备安装和装饰工程(不包括二装工程);工程暂定总造价为500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为3500万元。合同还对其它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四川六建根据合同的约定垫付部分工程款,完成了该工程±00基础工程(包括地下二层),经三亚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而后三亚世贸未能继续支付工程进度款,加上四川六建按合同约定所垫付的资金均已用完而无法继续施工,致使该工程停工。原审法院认定三亚世贸尚欠四川六建土建工程款2853820.85元。

另查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四川六建将世贸大厦工程中的降水工程转包给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公司地基基础工程处(下称泛华公司)承建,因三亚世贸一直拖欠大部分工程款,四川六建也拖欠泛华公司降水工程部分工程款,泛华公司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城郊人民法院已作出(1999)城经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判令四川六建支付尚欠的降水工程款2222887.85元及垫资利息为414258.15元,二项合计2637146元,该判决业经三亚市(2000)三亚经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维持。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涉及降水工程款的上述二份民事判决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02年7月26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以琼检民行抗字[2002]2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以(2002)琼民抗字第21号民事裁定撤销上述两份判决,将案件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因本案的审理需以该案的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以(2002)琼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中止诉讼。2006年9月8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04)城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一、解除泛华公司与四川六建签订的《三亚世界贸易中心大厦打桩降水工程合同》。二、四川六建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泛华公司给付工程款1499112.5元。三、驳回泛华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泛华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作出(2007)三亚民二终第2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04)城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04)城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三、变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04)城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四川六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泛华公司支付(不含税)工程款2219887.8元。逾期付款,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上诉人泛华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亚世贸于2007年9月30日之前向四川六建支付100万元;

二、三亚世贸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向四川六建支付100万元;

三、三亚世贸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向四川六建支付250万元;

四、上述450万元款项,三亚世贸以"三亚世界贸易中心大厦"项目作为抵押,抵押范围以450万元为限。

一审案件受理费46190元由四川六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190元由三亚世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曲永生

代理审判员林岱

代理审判员王立峰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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