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三亚市田独镇荔枝沟居委会第四组诉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

时间:2007-06-25  当事人:   法官:熊大胜   文号:(2007)琼行终字第0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市X镇荔枝沟居委会第四组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邢少平,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X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吴军,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黎仕胜,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三亚广宇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镇荔枝沟居委会第四组旁。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扬法,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亚市X镇荔枝沟居委会第四组因其诉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X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三亚广宇实业开发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三亚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2007年2月27日通过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上诉人申请,本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2007年6月17日,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该《撤诉书》称:因三亚广宇实业开发公司同意一次性给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青苗补偿款并已给付完毕,特向贵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该《撤诉申请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50元由上诉人三亚市X镇荔枝沟居委会第四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大胜

代理审判员王华

代理审判员陈建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石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