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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故意杀人罪一案

时间:2007-05-22  当事人:   法官:罗毅刚   文号:(2007)琼刑核字第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7年3月21日以(2007)海中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伟人民币59646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6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燕一起到海口市X路7号得胜大厦,陈某甲以陈某甲名填写登记入住415房。凌晨1时许,陈某甲与陈某燕在房间内聊天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扯,陈某甲一怒之下把陈某燕推倒在床上并将陈某燕压在身下,同时用右脚压住陈某燕的大腿处,使陈某燕难以动弹,然后双手用力掐住陈某燕的脖子,直到陈某燕停止反抗后才松手。陈某甲在发现陈某燕不省人事后,拿起床上的棉被从其额部盖至腹部,立即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某燕系生前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2006年8月27日20时许,陈某甲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屯昌县公安局屯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派出所的证明书;2、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甲投案经过;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4、证人王某乙、庞某某、王某丙、王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符某某、魏某某、郑某某、冯某某、高某某、杜某某的证言;5、住宿登记表及扣押清单;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被害人陈某燕的父亲陈某伟辨认笔录;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9、鉴定书;

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一致,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与女友陈某燕发生争吵而互相推扯,在明知用双手用力掐住脖子会使人窒息死亡结果发生情况下,仍掐住陈某燕的脖子并致其窒息死亡,其行为符某故意杀人的主客观要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后果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鉴于其在犯罪后能在亲属带领下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刑初字第2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毅刚

代理审判员伍柄霖

代理审判员林明亮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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