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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万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南盛兴租赁公司其他民事纠纷纠纷一案

时间:2007-11-05  当事人:   法官:张家慧   文号:(2007)琼民一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万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22号深发展大厦1518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兵,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盛兴租赁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503室。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市整顿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政府办公室。

负责人:陈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邹毅宏,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某某,该清算组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华能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东,海南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口万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盛兴租赁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市整顿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海南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万利公司于2007年10月29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利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口万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上诉人海口万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家慧

审判员王某刚

审判员曲永生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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