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万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22号深发展大厦1518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兵,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盛兴租赁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503室。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市整顿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政府办公室。
负责人:陈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邹毅宏,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某某,该清算组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华能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东,海南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口万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盛兴租赁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市整顿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海南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万利公司于2007年10月29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利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口万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上诉人海口万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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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家慧
审判员王某刚
审判员曲永生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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