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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铭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

时间:2007-07-04  当事人:   法官:杨伟余   文号:(2007)琼行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铭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海口市X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住海口市X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代市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胤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海口市X路26号万国大都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海南铭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南胤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于2007年1月25日通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2007年7月3日,上诉人海南铭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该《申请书》称:我司与被上诉人(海南胤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已达成调解,故已没有必要进行诉讼。特向贵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50元由上诉人海南铭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伟余

代理审判员叶珊茹

代理审判员王华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赵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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