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原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朱某兵,北京市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山市汇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路汇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滦县X路。
负责人:李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杨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职员。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原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诉被告海南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市汇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4年7月15日以被告海南南方信托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尚未审结为由,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07年12月6日,本案恢复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于2007年10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07年12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和解事实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360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负担。
审判长戴义斌
审判员王娅
代理审判员刘某勇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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