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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阳光实业有限公司诉三亚市人民政府房屋纠纷一案

时间:2007-09-26  当事人:   法官:熊大胜   文号:(2007)琼行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融花园B504。

法定代表人辛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晓东、芦某某,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吴军,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亚市X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局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吴军,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因诉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国土资源局拆迁补偿决定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亚行初(重)字第2号行政判决,于2007年4月11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南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晓东、芦某某,被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军,被上诉人三亚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军和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延长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山海湾项目"持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三亚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而实际负责拆迁该项目的是三亚市X村旧城改造指挥部;三亚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与三亚市X村旧城改造指挥部的关系如何,及其三亚市X村旧城改造指挥部是否具有拆迁资格等问题,原审判决对此没有查明或者认定不清。此外,政府同意补偿的3108138.92元,是否包括"山海湾项目"所涉土地的权益,原审判决认定也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亚行初字(重)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大胜

代理审判员王立雄

代理审判员陈建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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