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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万城镇北坡村民委员会诉万宁市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

时间:2007-09-20  当事人:   法官:钱冰   文号:(2007)琼行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宁市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万宁市X镇。

法定代表人黄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37岁,汉族,海南锦华生物新糖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万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原审第三人欧阳继松,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万宁市X镇X村委会第六经济社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纪红,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宁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坡村委会)因其诉被上诉人万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万宁市政府)给原审第三人欧阳继松颁发万国用(2005)第1012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南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于200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9月19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北坡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上诉人万宁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谢某、刘某某,原审第三人欧阳继松及其委托代理人纪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6年12月30日,原万宁市土地管理局经万宁市政府批准征用了原北坡镇(该镇已于2003年并入万城镇)北坡管区(即北坡村委会)第11经济社位于港外公路东侧、北坡供销社用地北侧的3亩土地出让给北坡村委会作为商住项目用地。万宁市政府于1997年1月3日给北坡村委会颁发了该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万国用(1997)字第021号(1999年9月21日经年检后证号变更为万宁市国用[1999]字第990110044号)。1998年6月21日,北坡村将该地当中的41.8M2土地(四至:东至自家延缝滴水止、南至公共小路界、西至自家后墙滴水止、北至与黄某武宅合墙)转让给欧阳继松,双方为此签订有土地转让合同。2002年5月18日,北坡村委会向原万宁市土地管理局递交书面申请,要求给包括欧阳继松在内的7位土地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4月3日,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给北坡村及包括欧阳继松在内的7位土地受让人作出万土环资用[2005]24号《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同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陈君士等七户作为商住用地手续的通知》,同意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2005年12月23日,万宁市政府根据欧阳继松递交的其与北坡村委会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北坡村委会的土地转让申请书、北坡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北坡村委会提供的万宁市国用(1999)字第990110041号土地证,给黄某五办理了变更登记并给黄某五颁发了万国用(2005)第1012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欧阳继松于2006年初在该地上打下地基。北坡村委会对万宁市政府的颁证行为不服,于2007年3月19日提起本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万宁市政府给欧阳继松颁发的万国用(2005)第1012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审认为,北坡村委会在起诉状及在庭审中均称是案外人黄某武盗用已盖有北坡村委会公章的空白格式合同,擅自将北坡村委会的土地转让给欧阳继松的,该转让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庭审中,北坡村委会未能提供证明黄某武存在盗用空白格式合同书的证据;且从庭审中万宁市政府和欧阳继松提交的证据来看,北坡村委会和欧阳继松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申请向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北坡村委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北坡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北坡村委会与欧阳继松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北坡村委会的转让申请书,且北坡村委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现在还在黄某武手中,北坡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也出现在申请过户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北坡村委会在庭审中也认可了该土地证和身份证的真实性,故北坡村委会提出的主张显然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另外,北坡村委会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当中,有一份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2005年4月3日作出的万土环资用(2005)24号《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同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陈君士等七户作为商住用地手续的通知》,该份文件批准同意过户的受让人当中,包含了欧阳继松所受让的41.8M2土地,北坡村委会接到该份文件后,没有向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提出异议,可认定该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北坡村委会的主张不予采纳。另外,关于北坡村委会提出的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要求办理土地转让申请》上所盖印章真伪进行鉴定的申请,由于北坡村委会在起诉时及在庭审中均提出是黄某武盗用已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擅自转让土地,并未提出印章伪造,且鉴定申请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故对该申请不予支持。遂据此判决驳回北坡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北坡村委会上诉称,上诉人与欧阳继松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万宁市政府据此给欧阳继松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原审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万宁市政府答辩称,欧阳继松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提交了北坡村委会原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给欧阳继松颁证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原审第三人欧阳继松述称,第三人与北坡村委会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真实有效,万宁市政府给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第三人取得的该行政许可完全是合法的,其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查明,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万宁市政府接受欧阳继松颁证申请后,依法审查了土地出让人北坡村委会与受让人欧阳继松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北坡村委会作为申请人向万宁市土地管理局递交的《要求办理土地转让申请》、北坡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北坡村委会原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材料,北坡村委会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颁证土地权属来源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万宁市政府据此给欧阳继松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当。北坡村委会主张其与欧阳继松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颁证土地权属来源不清,万宁市政府的颁证行为应予撤销。但是,北坡村委会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审驳回北坡村委会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万宁市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钱冰

代理审判员陈建

代理审判员叶珊茹

二ОО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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