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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诉梁某某土地纠纷一案

时间:2007-11-12  当事人:   法官:赵立   文号:(2007)琼行终字第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蔡世峰,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三亚市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明晶,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三亚

市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回头公司)因被上诉人梁某某诉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的(2007)三亚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于2007年7月31日通过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11月12日下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亚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蔡世峰,上诉人鹿回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某,被上诉人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存在对梁某某提交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及在调取证据后未经当事人质证而直接在判决书中予以采信的情形。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采信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三亚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赵立

代理审判员陈建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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