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朱某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被告王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原系夫妻,2003年2月2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离婚,双方所生之子王某(X年X月X日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月给付原告子女抚育费人民币300元。现原告称其所在单位工作繁忙,且工作时间无规律,难以周全地照顾儿子的生活、学习,不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故要求所生之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其按月给付被告子女抚育费人民币600元,被告则表示同意。

另双方在审理中均确认所生之子王某实际已于2010年3月起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也已支付被告2010年3月至同年4月的子女抚育费共计人民币1,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朱某与王某所生之子王某自2010年3月起随王某共同生活;

二、朱某自2010年3月起,每月给付王某子女抚育费人民币600元,至王某高中或相当高中学历教育毕业时止;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已由朱某预付),由朱某负担人民币40元,退还朱某人民币4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