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

时间:2000-12-05  当事人:   法官:李国庆   文号:(2000)琼刑终字第157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1961年11月18日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住(略),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0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0年10月10日作出(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罪工具诺基亚3810型移动电话一部、NEC数至尊寻呼机一部以及赃物QRIENT型手表一块、戒指一枚、人民币1080元予以没收,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被告人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撤回上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国庆

审判员陈陆健

代理审判员凌杰泉

二000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叶珊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