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浦中民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银岛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区X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和信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X区西丽唐郎和信吉实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沙,男,35岁,住所(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素兰,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银岛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和信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1)浦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7月11日书面通知上诉人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6066.90元。2001年7月25日上诉人申请缓交,时间二个月。本院经研究决定允许某诉人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先交50%的上诉费8033.45元,余50%上诉费8033.45元在二审判决书下发前交付完毕。但上诉人至今仍未按照规定先行预交上诉费8033.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励
审判员曾广东
审判员羊茂明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裴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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