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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8-04-29  当事人:   法官:戴义斌   文号:(2008)琼民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立亚,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工业区X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该厂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某,该厂海口办事处职员。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立亚,被上诉人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的委托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义斌

审判员高江南

代理审判员王娅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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