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X巷47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新华,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1957年6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晰、巩某某,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环岛石化楼3层A座。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因与林某某、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总海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三亚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公司委托代理人章某某、朱新华,被上诉人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晰,被上诉人陕西建总海南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三亚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嘉
审判员王某刚
审判员曲永生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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