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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林某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8-06-26  当事人:   法官:刘嘉   文号:(2007)琼民一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X巷47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新华,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1957年6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晰、巩某某,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环岛石化楼3层A座。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因与林某某、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总海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三亚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公司委托代理人章某某、朱新华,被上诉人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晰,被上诉人陕西建总海南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三亚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嘉

审判员王某刚

审判员曲永生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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