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诉姚某某劳动纠纷一案

时间:2008-06-06  当事人:   法官:王志刚   文号:(2008)琼民一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29号海航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艳、李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原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员,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龙奎,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起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公司)与被上诉人姚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海航公司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艳、李某某,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龙奎和原委托代理人梁丹丹到庭参加了诉讼。姚某某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撤销对梁丹丹的委托,另行委托张起淮作为其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姚某某于1997年5月27日与海航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有:(一)合同类型无固定期限,服务至法定退休,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海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二)如姚某某违反合同约定,应按一年一个月标准工资向原告付违约金。签约后,姚某某从事飞行员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7158元。2006年9月28日,姚某某向海航公司提出辞职报告,并不再上班。该争议经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海航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姚某某于1963年9月11日出生,按双方所签无固定期合同约定,应在海航公司工作至退休,即60岁,工作时间计为26年。但姚某某于1997年5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9月28日辞职,只工作了10年,与约定工作时间相差16年。

另查明,2004年10月27日,民航总局下发《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发[2004]187号),要求飞行员流动应协商解决,辞职飞行员的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保管,飞行记录本和健康记录本由用人单位保管六个月后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保管;2005年5月2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民航人发[2005]104号《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五部委"104号文件),要求:1、飞行员流动应协商一致,并按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补偿费;2、飞行员辞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该文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13号文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还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人发[2005]10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民航发[2006]109号),进一步明确飞行人员流动、辞职费用标准的计算方法,强调飞行员流动、辞职等事宜必须严格遵守五部委文件的规定。

海航公司不服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姚某某支付违约金389517.48元;二、姚某某支付培养补偿费579.5万元;三、姚某某返还飞行执照、体验合格证和空勤登机证;四、本案仲裁费、诉讼费用由姚某某承担。

姚某某辩称:一、海航公司要求我承担违约金389517.48元和培养补偿费579.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飞行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空勤登机证应由我本人保存,如果需要移交也应交给地方民航管理局,海航公司的请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本案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应由海航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海航公司、姚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合同约定姚某某的工作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姚某某在工作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提出辞职,属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方所订劳动合同已不可能继续履行,应予解除。姚某某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海航公司对此主张合法,应予支持。违约金的计算应按姚某某工作10年,以一年一个月平均工资27158元计付,数额为271580元。因姚某某为民航飞行员,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培养费的存在。姚某某的辞职,客观上给海航公司造成了这方面的损失。对此,姚某某应予补偿。但海航公司对此费用的请求数额过高,应予调整。该费用补偿数额可参照五部委文件和民航人发[2005]109号文件并综合考虑航空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员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等因素确定,以每人发生培养费用210万元为基数。根据双方约定的无固定工作期限,姚某某应在海航公司工作26年,其平均培养费为每年8.076万元。扣减已工作10年的培养费人民币80.76万元,姚某某仍应向海航公司支付培养费人民币129.24万元。因劳动关系已解除,海航公司主张收回姚某某的飞行执照不符合相关规定,对此不予支持。关于海航公司所提仲裁费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不作审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第、第三十一条,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二、被告姚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省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71580元,赔偿培养费129.24万元,合计人民币156.398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933元,由原告负担32933元,被告负担8000元。

海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三项;2、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改判姚某某赔偿培养费579.5万元,支付违约金389517.48元;3、判决姚某某将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和空勤登机证返还海航公司后交由民航中南局保管;4、本案仲裁费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姚某某承担。主要理由是:一、双方的《劳动合同书》为无固定期限,飞行员不得擅自解除。二、一审判决数额远不足以弥补给我公司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予改判。根据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我公司实际养成成本,姚某某应赔偿培养费579.5万元。根据民航人发[2005]109号文件的规定,姚某某自1997年参加工作至辞职已满9年,应赔偿培养费196万元(70+70×20%×9=196万元)。一审认定姚某某的工作年限及月平均工资有误,其月平均工资为43279.72元,工作9年,违约金应为389517.48元。三、根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飞行员的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及空勤登机证等应交我公司后,由我公司上交民航中南局保管。一审法院驳回我方此项诉讼请求,不利于民航飞行人员流动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姚某某答辩称:一、海航公司严重侵犯我的工资报酬权、休息权、身体健康权、财产权等一系列合法权益,我有权依法随时解除与海航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海航公司主张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二、培训飞行员是航空公司的法定义务,海航公司要求我承担培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而海航公司提供的测算表及其培训费用单据系单方制作,其中部分培训项目答辩人并未实际参加,且无中文译本,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五部委文件第一条,只适用于招用飞行人员的航空运输企业,对于飞行员个人完全不适用。三、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海航公司应立即为我方办理解除手续、移交相关档案。其拒绝办理,应赔付经济补偿金和我的工资收入损失。

双方当事人二审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姚某某的出生时间为1963年4月7日,一审关于其出生于1963年9月11日的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姚某某在2006年9月28日提出辞职后又申请休假,并在2006年10月17日休假期满后不再上班。

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九章第七项约定:执行双方违约责任时,赔偿年限均以乙方工作年限为准;…乙方按乙方每工作一年支付给甲方正常工作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违约金。

海航公司一审主张姚某某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43279.72元,是依据其一审举证的姚某某工资清单(包括月工资、半年奖和年终奖)计算的税前应发的月平均数额。姚某某一审反驳举证个人活期存折及银行储蓄流水单,要证明自己辞职前12个月收到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为41812.74元。经核对,海航公司举证的工资清单所列应发工资,在扣除相关税费及非税收入后,与姚某某主张的实得工资收入基本相符。

姚某某1997年5月27日与海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06年9月28日提出辞职,工作时间为9年零4个月余,不满10年。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13号通知转发的"五部委"的104号文件还载明:"经国务院同意,特对公共航空企业飞行人员流动问题提出","依法规范航空运输企业用工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飞行人员依法有序的流动机制","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民航总局民航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要按照五部委文件精神,加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飞行人员流动必须有序进行","招用其他航空公司在职飞行人员,必须事先与飞行人员所在单位协商,…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飞行人员原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实现公司对公司的飞行人员流动","飞行人员辞职时,其飞行执照、技术档案交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辞职后到新的航空公司复飞,该公司仍须按五部委文件规定,与辞职飞行员原单位主动协商…。"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作为原告的海航公司并未就其与姚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否解除提出请求,作为被告的姚某某在本案中也未提出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的反诉,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的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对于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应否解除,本院已在(2008)琼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中作出判定,本案不再审理。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姚某某应否支付培养费二是姚某某应否支付违约金及其数额多少三是姚某某的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和空勤登机证应否交给海航公司

关于姚某某应否支付培养费的问题。姚某某作为军转民飞行员并在辞职前成为D328飞行教员的事实,能够证明姚某某确实在海航公司接受过飞行培养。依照经国务院同意并由最高人民法院转发的"五部委"104号文件及民航总局民航发[2006]109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原航空公司为培养飞行员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日后招用飞行员的航空公司与原航空公司主动协商支付,否则,各地区管理局不得办理该飞行员在新公司的注签手续,亦不准其参加新公司的运行飞行。基于此,加之海航公司于2008年6月4日也向本院书面表明,其诉请飞行员承担培养费属针对的主体不当,故海航公司有关姚某某应向其支付培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有关姚某某培养费的支付问题,由海航公司与日后招用姚某某的航空公司另行解决。

关于姚某某应支付违约金及其数额问题。姚某某与海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姚某某的违约责任且在第九章第七项明确约定了计算违约金参照的年限及工资标准。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用人单位应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本案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及第九章第七项约定的正常工作月工资标准,应当是月应发工资报酬,而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代扣应缴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之后的劳动者的实得收入。据此,海航公司关于姚某某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43279.72元、工作时间9年、违约金应为43279.72元×9年=389517.48元的主张,符合本案事实及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支持。一审关于姚某某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7158元及已工作10年的认定,不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姚某某的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和空勤登机证应否交给海航公司的问题。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和解决的主要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否解除以及合同解除以后违约责任及相关费用的承担和赔偿问题。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以后相关证照的移交和保管问题,应依国家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办理,依法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范围。因此,上诉人海航公司关于被上诉人姚某某应向其交回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和空勤登机证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对此的处理结果尽管正确,但判决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一审判定的本案其他问题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此外,一审法院依据劳动部的行政规章作出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姚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89517.48元。

三、驳回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0933元,由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653元,姚某某负担12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92元,由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564元,姚某某负担165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志刚

审判员刘嘉

审判员张明安

二○○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徐伟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