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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

时间:2000-12-22  当事人:   法官:李国庆   文号:(2000)琼刑终字第160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7月3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三亚市人,住(略),农民。因本案于199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庚枢,海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0年11月13日作出(2000)三亚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与其父李某良关系不和,经常吵架。李某甲多次向李某良提出要钱购买摩托车,均被李某良拒绝。李某甲便怀恨在心,产生了杀害李某良的念头。1998年12月某日,李某甲将一支坏了的长管火药枪(长1.5米)和三枚铅弹从李某良房间拿到自己房间。1999年1月24日,李某甲从羊栏镇买回一颗螺丝钉将火药枪修好,然后又买回一包火药,并将一些火药装入枪管。1月26日晚,李某良叫李某甲去看守芒果园,李某甲不想去,父子二人因此又发生争吵,李某甲遂下决心杀死李某良。1月27日中午,李某甲将一枚铅弹装入火药枪管。当日晚上11时许,李某甲从家中持火药枪到其父李某良看守芒果园的木屋,持枪朝睡在木屋内床上的李某良开了一枪,李某良被击中后大叫一声"哎哟"。之后,李某甲将火药枪丢在木屋内,便回家睡觉。1月28日上午9时许,李某甲来到现场,将火药枪摔断丢在木屋内,然后将其堂兄李某叫到现场,企图制造李某良自杀的假象。经法医鉴定:李某良系生前被他人持霰弹枪(又称滑膛枪)近距离击中左肺、心脏,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司法精神病鉴定书和被告人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生活琐事与父亲李某良产生矛盾而对父亲李某良怀恨在心,竟持枪杀死父亲李某良,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查获的犯罪工具火药枪一支、火药半瓶、铅弹二枚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甲不服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处。其辩护人称: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时刚满18周岁不久,虽已成年,但毕竟涉世不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认定上诉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有:1、证人李某乙、李某丙、蒲某丁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与其父李某良关系不和,李某甲多次向李某良提出要钱买摩托车,李某良不同意,两人经常吵架。蒲某丁的证言还证实在现场的那支火药枪是其丈夫李某良从其弟蒲某戊处拿来看守芒果园的;

2、证人蒲某戊证言证实留在现场的火药枪是其姐夫李某良于1998年12月向其借去看守芒果园的;

3、证人符某某的证言证实1999年1月27日晚上11时左右,其在家睡觉时,听到距离其住处约150米远的李某良家芒果园方向传来一声枪响,接着又听到"哎哟"的叫声;

4、证人李某己证言证实1999年1月28日上午9时30分许,其在自家菜地休息时听见李某甲叫他,便到李某甲家的芒果园,见李某甲在木屋里抱着床上的被子哭,便上前掀开被子,见李某甲的父亲李某良躺在床上,脸色苍白,手脚冰凉,一动不动,已经死了;

5、提取笔录证实1999年1月28日晚11时许,李某甲带领侦查人员到距离现场约4米的芒果园边界处提取半瓶黑色火药和二枚铅弹;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地点及案发现场情况;

7、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李某良系生前被他人持霰弹枪近距离击中左肺、心脏,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8、司法精神病鉴定书证实李某甲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9、李某甲的供述与上述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因生活琐事与其父亲李某良产生矛盾,便对其父怀恨在心,并产生杀害其父的念头。为此,其将火药枪修好,并购买火药,直至乘其父熟睡之机持枪将其父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李某甲论罪该处死刑,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不予立即执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亚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查获的火药枪一支、火药半瓶、铅弹二枚予以没收;

二、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亚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庆

代理审判员王样国

代理审判员凌杰泉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叶珊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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