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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66岁,系原告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吕良,平桥区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井泓、曾某某,平桥区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一子叫舒奥,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经常无事生非,二人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在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婚后生育一男孩,家庭十分和睦,现在孩子才三岁,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很好的成长环境,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X年X月X日生一子叫舒奥,现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结婚,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儿子,应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都应该加以珍惜,现被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昊

审判员王飞

审判员吕寿春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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