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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因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时间:2009-03-11  当事人:   法官:蔡海鹰   文号:(2009)益法民一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又名何某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赫山区X镇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贤良,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五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益阳大道(大海棠村委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益阳市工程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何某某因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08)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海鹰

审判员夏蓉

代理审判员吴斌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颖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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