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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经理。

公司住所:叶县X路物流中心院内。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丽霞,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经理。

原告叶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平顶山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叶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平顶山公司之间的纠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王某辉,被告太平洋保险平顶山公司委托代理人代丽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29日,我公司的车辆豫x号少林牌客车在被告处购买座位险,保险期限为2009年10月13日零时至2010年10月12日二十四时止,投保座位数为17个,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x元,保险费用850元。2009年10月5日上午8时许,陈晓涛驾驶该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叶县X乡X路段时,因路面颠覆,致使车上乘坐人员司玉杰、屈变、孙玉峰受伤。为此,原告向三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x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赔,但被告不予理赔。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公司保险金x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太平洋保险平顶山公司辩称,首先原告的请求是否合理,我们看了证据再说;2、原告所诉是座位险,根据规定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评估费、精神抚慰金;3、单方事故若原告不投免赔险的话,应当从赔偿款中扣除15%。

依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9月29日,原告叶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豫x号少林牌客车在被告处购买座位险,投保座位数为17个,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x元,每次事故人身赔偿限额x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10月13日零时至2010年10月12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为850元,该保单特别约定:本保单已投保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2009年10月5日上午,原告司机陈晓涛驾驶该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叶县X村路段时,因路面颠覆,致使车上乘坐人员司玉杰、屈变、孙玉峰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支付司玉杰医疗费x.79元(司玉杰在叶县中医院和平煤医院住院24天)、支付屈变医疗费5694.4元(屈变在叶县中医院住院22天)支付孙玉峰医疗费3583.31元(孙玉峰在叶县中医院住院15天)。三人出院后,原告分别支付司玉杰、屈变、孙玉峰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x元、4000元、2500元。以上共计x.50元。因原、被告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x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x.5元。

本院认为,原告叶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平顶山公司签订的座位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了保险费。座位险保险单上明确约定的责任限额为:投保座位数为17个,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x元,每次事故人身赔偿限额x元。原告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车上乘坐人员司玉杰、屈变、孙玉峰受伤。原告支付司玉杰医疗费x.79元、屈变医疗费5694.4元孙玉峰医疗费3583.31元;三人出院后,原告分别支付司玉杰、屈变、孙玉峰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x元、4000元、2500元。以上共计x.50元;该款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之内,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平顶山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金x.5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叶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x.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叶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0元,原告叶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4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英

审判员李凯

审判员蔡昆阳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魏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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