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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诉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确山县X乡X村三里庄,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张某甲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略)。

代表人张某丙,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山水,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因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略)(以下简称三里庄村X组)的代表人张某丙及委托代理人李山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甲于2004年结婚,出嫁到广东省深圳市。2009年3月9日户口迁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2006年秋,被告三里庄组将原告张某甲的承包地1.2亩收回。2006年10月被告三里庄组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内容是“本组村民凡结婚出嫁、离婚死亡的,村X组在调地时给予扣除;没有承包地的村X村民组村民的待遇,不论户口是否迁走,所有的钱、物分配,以分地人数为准。”2008年因被告三里庄组的部分土地被征用,被告给承包地的村民每人分土地补偿费3150元,没有分给原告张某甲,同年因垃圾场占用村委林场,经三里河乡X村委决定给三里庄组村民每人分得700元土地补偿费,没有分给张某甲;2008年、2009年确山县城东工业园区租用被告三里庄组的部分土地,租金分别为850元、700元,系占用谁的责任田谁得租金。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三里庄村X组在2006年10月就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所作的决议,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被告三里庄村X组作为农村X组织依照民主议定程序,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实际状况,自主确定的分配方案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原告张某甲于2004年结婚出嫁到深圳市罗湖区生活,其户口虽然直到2009年3月9日才迁出,但其承包的土地于2006年秋由被告收回,对此原告张某甲当时并未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因此被告收回张某甲承包地是否合理,本案不予审理。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而本案原告的承包地已被收回,其基于承包土地应当获得的相关权益,原告已无权享受。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甲不服,上诉来院。

张某甲上诉称:1、2006年三里庄村X组收回其土地时,其不同意交出。在土地被收走后,其明确提出异议,其父张某乙多次到有关部门申诉、上访,在乡政府的直接干预下,三里庄村X组于2007年补偿了其损失。原判认定其对收回土地没有异议显属错误。2、三里庄村X组代表大会的决议不存在,其没有参加过会议,该决议不真实。即使存在决议,由于侵害了包括其在内的出嫁女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法律规定,也属无效,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其具备村民资格,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三里庄村X组应给予其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及租金收入,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三里庄村X组答辩称:1、张某甲在2004年结婚并一直在外打工,基本没有尽到村民应尽的义务。2、其村X村规民约和法律、政策的规定,不给张某甲发放土地补偿费是村X组依法行使民主议定权利的体现。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X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X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三里庄村X组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于2006年10月就承包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作出决议,内容是“没有承包地的村X村民组村民的待遇,不论户口是否迁走,所有的钱、物分配,以分地人数为准。”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X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故三里庄村X组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制定本组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该决议有效。张某甲原系三里庄村X组成员,其于2004年结婚出嫁到广东省深圳市生活,户口于2009年3月9日迁出。但其承包土地于2006年秋已由三里庄村X组收回,根据三里庄村X村民决议,其已无权享受承包土地获得的收益。现其主张土地补偿费和土地租金缺乏依据,该上诉请求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0元,由张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卫国

审判员王德斌

审判员丁辉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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