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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2009-07-15  当事人:   法官:刘爱炎   文号:(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610号

原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小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爱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小云、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4月相识,10多天后登记结婚。2000年3月生大儿王某,2005年8月生小儿王某。因原、被告感情基础不牢,性格不和,两人在一起时经常吵架。被告一家对原告不信任,用钱都要到被告母亲手里拿。被告姐姐闹离婚,被告的姐夫到被告家中闹事,原告和两个儿子也受到威胁,没有安全感。2007年4月原告回娘家,原告回到娘家后,被告及其父母对原告不闻不问,电话也不打一个,原告对与被告在一起生活很失望。2008年5月原、被告吵架后原告回了娘家,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大儿子,被告抚养小儿子。

被告辩称,原、被告自1999年结婚以来,已经10年,夫妻感情很好,并有两个儿子,因此原告所说的感情基础不牢,性格不和,显然是不存在的。被告之姐因备受丈夫折磨,被迫离婚,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并未对小孩有伤害,这纯粹以此做为离婚借口。原告在家中,从未受到被告及其父母的打骂,且原告来去自由。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3月相识,1999年4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大儿王某。X年X月X日生小儿王某。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到了2006年时,因被告的姐姐闹离婚,被告姐姐的前夫到被告家中吵闹,原告认为没有安全感。原告于2007年4月回娘家。后来,被告将原告接回家。2008年6月19日原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开了被告;从此以后,两人一直分居生活。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蔡华松的证人证言及户籍证明予以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有两个小孩,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后来原告认为自己在被告家中没有安全感,从而离开被告,但只要原、被告以家庭为重,多加交流、沟通,互相关心、体贴,双方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他以离婚为前提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爱炎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肖湘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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