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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淮阳县四通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纠纷一案

时间:2009-05-06  当事人:   法官:别志定   文号:( 2008)豫法民再申字第0009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淮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智某,该社职工。

再审申请人宋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淮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周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宋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并不欠信用社贷款,借据是信贷员魏长宣采取欺诈手段伪造出来的。请求省法院重新审理该案,作出公正判决,赔偿申请人的各种损失。

再审被申请人淮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申请人先后在信用社贷款12笔,证据充分,应予认定。申请人称借据是信贷员魏长宣采取欺诈手段伪造出来的,纯属捏造。淮阳县政法委于2008年4月15日在四通镇政府举行了大型听证会,到会人员一致认为原审判决是正确的。请求省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宋某某自1983年12月20日至1984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淮阳县X村信用合作贷款12笔,事实清楚,有借款手续和申请人在原审诉讼中承认贷款的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申请人称其并不欠信用社贷款,借据是信贷员魏长宣采取欺诈手段伪造出来的,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宋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孙艳梅

代理审判员尹福中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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