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包头市中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4-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包民二终字第17号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包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

法定代表人耿某,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连戈,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光荣,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中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市建委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X区人民法院(2004)青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邓连戈、高光荣、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6月25日,中天公司通过招投标市场以最低报价竞得市建委发包的包头市大型公益广告牌工程的承建任务。2002年7月8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中天公司承建位于市区南出口、飞机场、建设路的公益广告牌的安装制作,合同价款为(略)元。另外双方对合同价款及调整做出特别约定即本合同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由于设计变更及特殊地质处理发生的参照投标文件据实调整。

另查明:市建委在发包该广告牌工程的同时委托包头市诚信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达监理公司)负责工程施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达监理公司)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2002年7月3日诚信达监理公司将监理规划报送市建委、市建委作出同意的批复。该规划中涉及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施工合同的付款规定,核实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数量,签订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总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职责包括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应履行的程序为由承包单位提出变更要求,监理工程师在与建设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审查其合理性后作出同意的批复,由设计单位作出变更方案,监理工程师签字生效,承包单位执行变更。

原审法院还查明:在施工过程中,由地施工现场的地面状况及原材料规格等问题,导致工程发生变更,中天公司随即就发生变更的工程部分填写技术核定单报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均作出同意的批复。2002年9月18日中天公司就变更部分工程作出工程结算书,经诚信达监理公司审核结算值为(略)元。该工程完工后,市建委共支付中天公司工程款56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中天公司与市建委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市建委提出合同价款是一次性包死,中天公司诉请的主要依据为施工合同以外的变更后工程结算书,而该结算书是由未经其授权的诚信达监理公司审核的且变更的工程部分也未经其同意的主张,因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虽采秀固定价格,但由于设计变更及特殊地质处理发生的费用参照投标文件据实调整且在招投标过程中,市建委委托诚信达监理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对监理公司上报的监理规则亦明确表示同意,而在该监理规划中明确规定监理公司具有审查处理工程变更,审查工程结算价款的权利,故市委建的该项主张,住据不足。中天公司要求市建委支付工程款(略)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市建委支付中天公司工程款(略)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市建委支付中天公司拖欠工程款(略)元的利息。(利息从2004年10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三、驳回中天公司要求市建委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0元由市建委负担。

市建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变更和特殊地质处理的情况。中天公司提供的技术问题核实单中的内容都是在工程招标范围之内,不属于设计变更和特殊地质处理情况。第二,上诉人没有授要诚信达监理公司审核工程结算,在没有经过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其所作的工程结算审核没有任何意义。第三,被上诉人中天公司单方出具的工程变更价款,在没有申请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因此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中天公司答辩称:诚信达监理公司作为市建委聘请的监理公司,其有权对工程结算作出审核,这在诚信达监理公司报给市建委的监理规划中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经诚信达监理公司审核的工程变更结算价款应当作为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中有关市建委与中天公司签订合同的经过、合同的内容以及诚信达监理公司报送市建委的监理规划及其主要内容和工程款给付情况与一审法院查证一致。

另查明:中天公司报送信达监理公司的技术核定单中涉及到的内容主要有地面平整、地下水排水及水泵台班、缺少动力电源等。而在中天公司的投标文件中表明已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勘察,在准备的施工设备中有16吨吊车、60千瓦柴油发电机、2。2千瓦水泵。施工方法采用沉井式施工,基础埋入七米。

还查明:中天公司报给诚信达监理公司的技术核定单中诚信达监理公司签署的意见为“情况属实、请予审定”时间为2002年9月25日。而依据技术核定单作出的工程结算书的时间是2002年9月18日。

本院认为:市建委与中天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技术核定单中所涉及到的内容是否属于设计变更或特殊地质处理情况。二是诚信达监理公司审核的工程结算书是否作为付款的依据。

关于第一个焦点,本院认为技术核定单中的内容不属于设计变更或特殊地质处理情况。因为技术核定单中所涉及到的内容主要是地面平整、动力电源不足以地下水排水等问题,而在中天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已明确当时进行了现场勘察,对地面情况、动力电源不足等情况应当很清楚,另外中天公司的施工方法为沉井式施工、基础埋入七米,而且也准备了水泵,发电机等排水设备,因此对出现地下水问题是预见到并做了充分准备的。即使在施工中有些情况不能完全预见,如地下水量的大小,材料的变更等,也应属于投标时应当考虑到的正常风险,而且在市建委的招标文件中也明确投标价格可以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如果该工程确有设计变更,施工方也应当报建设方同意后有设计部门的设计变更该案,而被上诉人对此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技术核定单中的内容属于设计变更或特殊地质处理。

关于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本院认为虽然在诚信达监理公司报市建委的监理规划中诚信达监理公司的职责有审核工程变更和结算的权利,但其前提是必须征得建设方即市建委的同意。现中天公司提供的技术核定单及工程结算中书中并没有市建委签署的意见,诚信达监理公司在技术核定单中签署的意见也只是表明“情况属实,请予审定”,但事实上市建委并未对此进行审查。另外诚信达监理公司审核的工程结算书时间和技术核定单中签署的时间上也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因此,该技术核定单及依此作出工程结算书并不能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

现市建委已付工程款56万元,依据合同尚欠中天公司工程款(略)元,市建委应当给付剩余工程款利息。

综上,上诉人市建委上诉理由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X区人民法院(2004)青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X区人民法院(2004)青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上诉人市建委支付被上诉人中天公司工程欠款(略)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0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市建委负担700元、由中天公司负担97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晓丽

代理审判员杨励昕

代理审判员张建雄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郝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