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某高某诉被告李某甲、安阳宝捷出租公司、大地财保安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20  当事人:   法官:晁震   文号:(2009)文民一初字第497号

原某高某,女,汉族,安阳市水务总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略)。

被告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宝捷出租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顾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安阳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

负责人原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某,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某高某诉被告李某甲、安阳宝捷出租公司、大地财保安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晁震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高某、被告李某甲、被告安阳宝捷出租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大地财保安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孔某、申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高某诉称,2008年8月8日15时,被告李某甲在安阳市解放大道突然违法停车并猛开车门下人,使原某人摔倒车损,裤子摔破一个大洞,鞋损坏。被告李某甲陪同原某到医院检查结果“考虑左足第五跖骨骨折”建议住院复查治疗,由于未能确定骨折,休息几天后疼痛没有减轻,不能下地行走。经查有多处骨折。2008年9月20日再次复查结果右腓骨连续不佳。经医嘱仍需卧床休息,造成原某与爱人三个月无法工作。2008年8月22日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79元、营养费980元、电动车维修费及折旧费300元、裤子损坏赔偿费300元、鞋损坏赔偿费12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5284.16元、陪护费2700元、今后治疗费6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诉讼费及诉讼代理费300元,共计x.16元。

被告李某甲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对原某请求赔偿费用有异议。

被告安阳宝捷出租公司辩称,与被告李某甲意见相同。

被告大地财保安阳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赔付。医疗费需原某提供正规医院证据;营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财产损失需有物损证明;交通费票据存在连号;原某未住院不赔偿误工和陪护费;其他请求无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8日15时20分许,在解放大道北大街路口,李某甲驾驶豫x号轿车在解放大道与北大街交叉口违反规定停车开启车门与高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高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8第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豫x号轿车所有人登记为安阳宝捷出租公司,安阳宝捷出租公司就豫x号轿车在大地财保安阳支公司投交强险。2008年8月11日和2008年8月14日安阳市中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1、右侧腓骨撕脱骨折,2、左足第五跖骨骨折2008年8月12日、8月14日、8月18日、8月26日、9月2日、9月19日、9月22日、10月7日在安阳市中医院门诊原某接受治疗花费2079元。原某提交2009年1月至3月安阳市水务总公司职工工资表证明误工损失;提交安阳市郊弘源糖酒副食品经营部证明证明陪护损失;提交交通费票据证明交通损失;提交收据和发票证明裤子、鞋、电动车损失。

上述事实,有原某提交事故认定书、行车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医疗票据和手续、工资表及证明、陪护证明、交通费票据、收据和发票、被告大地财保安阳支公司提交保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2008年8月8日被告李某甲驾驶豫x号轿车与原某发生相撞造成原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豫x所有人被告安阳宝捷出租公司在被告李某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安阳宝捷出租公司就豫x在被告大地财保安阳支公司投交强险,被告大地财保安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某请求赔偿医疗费2079元,被告未能举证原某治疗行为与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予支持。请求电动车维修费及折旧费300元,由于该事故确已造成原某车损,该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请求交通费,酌定为150元,予以支持。请求误工费,原某未提交事发前工资表,参照2007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元/全年计算1个月,即1745元,本院予以支持。请求今后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可另案起诉。原某其他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本次事故共造成原某损失4274元,未超交强险限额,由被告大地财保安阳支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某高某医疗费、电动车损、交通费、误工费共计4274元。

二、驳回原某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某高某负担73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晁震

二OO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