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吕某某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X),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8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周XX(已判刑)驾驶摩托车,窜至永城市X镇超限检测站西约20米处,将永城市X镇X村民孙XX装有x元现金、银行卡等物的包抢走,后将现金平分,包及其他物品遗弃。

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吕某某的户籍证明、江苏省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1998]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09]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周XX、蒋XX的证言、被害人孙XX的陈述、永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乘人不备,抢夺公民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张新爱

人民陪审员孙桂华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