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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之妻陈X因家庭琐事与陈某某生气,而回到永城市X镇X村其父亲陈XX家。陈某某打电话要求陈X回家遭拒绝后,遂赶到其岳父家对陈X及其岳父母陈XX、朱XX进行辱骂、殴打,致陈X、陈XX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朱XX、陈X的陈某,证人陈某X、陈某X、陈某X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及被害人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行政拘留15日折抵刑期15日,即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10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春玲

审判员陈某霞

人民陪审员孙桂华

二Ο一Ο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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