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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赖某某、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9-06-25  当事人:   法官:陈顺球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第407号

原告湘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潭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寒飞,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驾驶员,住(略)。

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湘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赖某某、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顺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湘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9年3月17日,被告赖某某驾驶归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桂x(临)的大货车,在由湘潭县易俗河信用社对面旅店坪内上107国道时,因车辆失控撞上由北往南由罗建光驾驶的湘03-x农用车,并撞坏原告的围墙等物,造成财产损失。经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现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x元。

被告赖某某辩称:驾车撞坏原告围墙属实,同意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同意在赖某某无法承担赔偿在责任的情况下垫付原告这次事故的所有财产损失x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7日,被告赖某某驾驶车辆牌号为桂x(临)所有人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的大货车,在湘潭县易俗河信用社对面旅店坪内上107国道时,因车辆失控撞上由北往南由罗建光驾驶的湘03-x农用车,并撞坏信用社的围墙等物。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湘潭市锦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锦程司鉴中心[2009]价鉴字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报告书认定,信用社财产损失为x.7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湘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赖某某、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对湘潭市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锦程司鉴中心[2009]价鉴字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报告书予以确认;

二、被告赖某某、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原告湘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交通事故导致围墙倒塌造成的财产损失x元(此款被告赖某某、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在2009年6月26日上午10点以前直接支付到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账户上);

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本案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评估鉴定费3000元,合计3935元,原告湘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顺球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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