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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大众汽车鹤壁售后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05  当事人:   法官:刘俊学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588号

原告上海大众汽车鹤壁售后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诉讼文书,代为上诉。

被告毕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毕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

委托代理人娄宝林,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大众汽车鹤壁售后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大众汽车鹤壁售后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某甲2006年10月2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告毕某甲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自己的财产搬清后返还租赁的原告上海大众汽车鹤壁售后服务有限公司后院的700平方米的场地及房屋。

三、原告上海大众汽车鹤壁售后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大众汽车鹤壁售后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愿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俊学

审判员张君

代理审判员白玉喜

二○○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马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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